女教师性侵男学生,该不该定罪?


据台湾东森新闻网报道,泰国一位29岁的英文女教师宫幸猜,在学校宿舍房间内跟仅有13岁的男学生做爱。日前警方拘捕宫幸猜,并以性侵男童的罪名控告她。警方侦讯时,这名女教师说,整个事件由这名13岁少年挑起,而且是双方自愿,但警方仍以对未成年人性侵的罪名,逮捕这名女教师。(中新网219日电)

笔者之所以对这样的一个事件颇感兴趣,绝不是出于好奇。特别是对于一个长期从事教育研究和教育管理的人来说,捕捉教育事件进行深层思考不仅是他们的责任,更是一种品质。该事件中,尽管宫幸猜一再声称“两者是两情相悦,而且是13岁少年先行诱惑她”的,但泰国警方仍以对未成年人性侵的罪名逮捕了这名女教师。由此,笔者不禁再次想到了发生在贵阳六中一名45岁女教师与班上两名男同学同时存在性爱关系而导致两人火并的事件:

孟超从手提袋里抽出一把刀,30厘米长,它一直被他带在身边用来防身,但在2007927日下午,他用这把刀杀死了贵阳六中高三同班学生何小厉(化名)。这天,是孟超18岁生日的第二天。他们曾是好朋友。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情人———45岁的女班主任王永丽(化名)。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指控,因何小厉阻挠孟超与张丽的恋情,造成孟超故意杀人。(《南方都市报》)

对于这个事件,教育部语文出版社社长王旭明先生曾撰文《禽兽女教师被双开远远不够》称:已经是45岁、深谙世事的王永丽,穿梭于两个不满18岁的男孩子之间,挑逗他们的爱欲,破坏他们的纯洁,不仅摧毁了他们尚不成熟和健全的心智,而且一次次撩拨起他们之间复仇的火焰,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曾听说过“禽兽教师”,却没听说过原来还有如此变了花样的、变态的禽兽教师,愤乎!王旭明先生指出,王永丽与自己的两个男学生发生畸恋,导致了两个男学生兵刃相见,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已被贵州省高法判处死刑。而王永丽却只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逍遥法外,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通的。

我想,王旭明先生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同样是女教师与自己学生发生的性爱关系,泰国女教师宫幸猜被逮捕了,而中国的王永丽却仅仅以“双开”为名逍遥法外,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差别?究竟是行政干预的结果,还是中国法律的无奈?

王永丽在前夫经常与她联系的情况下,又与自己两个不谐世事的学生同时保持着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事情的结局只是杀情敌的学生已经锒铛入狱,乱伦的女教师却只是被校方双开而已,岂能不令人匪夷所思?笔者在想,设若该事件中的核心主体不是女教师,而是一个男教师的话,那么还会是这样的一个结局吗?设若是男教师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必然会落得一个强奸的罪名,最起码也是诱奸。而事件中却偏偏是一个女教师,于是,法律便出现了空前的尴尬。这或许就是该事件的悲哀所在。

在我国的法律方面,对女性的保护条例很多,但对男性的性保护条款却少之又少。法律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之间没有通奸一说,只能以强奸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强奸是指违反受害人主观意愿,强迫与之发生的性行为。而男性,如果不勃起,是不会被发生。而如果勃起,则证明受害人有进行的主观意愿,不算被强奸。所以男人不可能被强奸。由此女性才是性犯罪的受害者,而男人则是性犯罪的主体便成为了广泛的共识。因而在我国的法律条款中根本就不会去考虑男人被性侵犯这方面的内容。如果是一个男人被一个女人或多个女人强奸,法官恐怕不会相信,相信了也很难找出相对照的法律条款去判罚罪女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了。生理学常识告诉我们,人类的生理需要是最原始也是最低级的需求,当人类的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一定的积欲,这种积欲在适当条件的刺激下就会爆发。女教师在其变态的心理下,产生引诱、强奸学生的欲望亦不足为奇。一个女性如果想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有一些适当的挑逗行为即可,而不管该男性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只要他的生理是正常的。两个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被女教师挑逗得神魂颠倒,直至走上犯罪道路。应该说,女教师王永丽罪不容恕。

然而事情就是以乱伦的女教师王永丽双开而告终了,没有得到刑事的制裁,这是法律得空白。因为法律有个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因为法律上没有对于女性强奸男性的规定,所以不能定罪。但愿这样得问题能够引起法学家们的关注,不妨参照泰国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罪名,从而考虑在刑法上加上女性强奸罪这一条。

(李吉明2009219日于河南新乡二十六中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