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5)(原创)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5

陈绪国

三、从案例分析看退休审批工作的灵活性

434号决定书采取极端片面的做法,粗暴地否定本人20多年特殊工种工龄,将本人多个完全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全部判定为不符合条件,充分证明这种做法是大错特错的。

有一点必须明白,每个行业的目录,是不完全登录的;依据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只要特殊工种相同、劳动条件相同无论属于哪个行业,完全是可以相互参照的。我国早期的特殊工种,本来是不分行业的,直至现在也是不分行业、只分工种的。所谓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不是“特殊行业提前退休规定”。国家之所以要以行业为单位来划分、公布工种,只是利于管理和查找而已。

为了让大家达成共识,本人从以下4个事例来加以佐证。

我们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矢”就是箭。不能将令箭当鸡毛,也不能将鸡毛当令箭。何谓“令箭”,适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就是令箭。何谓“鸡毛”?不适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文件资料就是鸡毛。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普通法),就是说,经验比逻辑推理更重要。拿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以下一些案例,就是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正确决定,可供参考。

1.有色金属工业部门(系统)辖下磷肥企业行车工可以对应化工部文件执行的例证

决定书一口咬定本人从事包装工、行车(吊车)工的行业不是化学工业,而是冶金工业,并拿出冶金部的文件来对照、说事,显然是南辕北辙了。

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从事包装工、行车(吊车)工的那些同事们,早已全部按部就班地陆续提前退休了。其中,我的顶头上司-原化肥成品大班大班长易某同志(后来当了大冶有色磷肥有限公司的经理),5年前在经理位置上光荣地提前退休了。他们不是按照冶金部的文件来办理提前退休的,是按照化工部的文件来办理提前退休的。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情形是这样的,其他有色金属公司的情形也是这样的。

最近,我在“市民论坛-沟通在线-阅读帖子”查到一则资料:有人问“关于行车工的退休问题(请有关部门回复)”。安徽省铜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5-29 11:27:27回复道:

化工行业特殊工种,是按化工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目前,我市主要是在铜化集团单位按国家特殊工种标准办理。关于行车工,根据标准,只在生产普通过磷酸钙”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稀酸干矿法、浓酸矿浆法的生产方法,行车工才可以作为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处理。具体要求为:工作累积8年以上,且男满55岁,女年满45岁

文中的铜化集团”,系指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她是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同行兄弟单位。2006年,该公司阴极铜产量达到54.48万吨。2002年以总资产91.81亿元,销售收入71.34亿元位居中国大型工业企业第98位。与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一样,下属化工企业也生产普通过磷酸钙磷肥,其中,稀酸干矿法生产普通过磷酸钙,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化肥车间的生产工艺和劳动条件,是一模一样的。

另外,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车间普通过磷酸钙磷肥的生产工艺与劳动条件,与XX省湛X化工厂普通过磷酸钙磷肥的生产方法也是同样的。72-73年,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车间曾派出10余名见习生,到该厂接受培训。湖北省与XX省,多年来同属中南局,两省之间早已建立了亲同手足般的传统友谊,几十年来一直是对口支援,两省国有企业与两地职工早已亲如兄弟。86年,本人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培训科任职期间,接待了XXX关冶炼厂新投资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和见习职工20多名,他们个个吃得好、住得好,我们不收任何培训费、住宿费,连同技术转让费都没有收取他们的。他们临走之前,还送了锦旗给冶炼厂、动力厂厂办和冶炼厂培训科;回去以后,还寄来了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又如,XX冶炼厂建厂初期缺乏科技人员,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分几批调出几十名科技干部到该厂工作,该公司冶炼厂高级工程师曾纪云、培训处高级教师蔡美娟(都是印尼华侨)夫妇就是其中之一。

不能认为,本人陈绪国原来在空军工作4年是为部队作贡献,在他省他市工作18年是为黄石市、湖北省做贡献,没有为XX市、XX省做贡献。XX省、XX市是改革开放的大省大市,不应当欺生、排外。我们早期在空军情报部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辗转地为广东省、为XX市作了贡献;我们中央国有企业的职工,所创造的财富,绝大部分是上交中央财政的。在我早期工作的18年期间,是没有分国税、地税的,企业的税务、利润全部交给了中央财政。那么,黄石市、湖北省作为农业大省,过去58年来,为整个XX省提供廉价的农产品不计其数,我厂生产的磷肥支援了当地农业,甚至还支援了XX省。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作为黄石市数一数二的利税大户,利润转移到中央财政去了,间接地支援了XX市、XX省。中央财政对于XX市的财政支持,大约是相当于黄石市的8百倍。本人调到XX来工作,确实有人问过我:“你到水暖厂来,有什么贡献?”,这些人太无聊了,懒得与他理论。如果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对我说话,起码来说,他的政策、政治水平太低了,对产业工人的态度太差了。本人在申诉书中,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算出了这么多经济数据,从当兵时的情况,一直谈到化工厂、水暖厂,事实胜于雄辩。

我们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是一种价值符号,是全国的“通行证”,是“全国通用支票”。更何况,本人是中央特大型优势企业的一名合格的老职工,为国家作出了许多应有的贡献。尊重工人阶级,尊重国有企业的职工,这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全中国的工人阶级是一家人: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毗邻。

请注意:阅读帖子上的“行车工”,在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序中,是一个单一的工种。但是,按照[78]化劳字第738号文件“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中的规定,行车工属于“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阅读帖子上是专门针对行车工来谈退休条件的,“工作累积8年以上”,应当包括本工序工种工作年限的累积和同一劳动条件其他工种工作年限的累积两个方面。不能认为,一名职工在同一工序工作,从事过化肥包装工、行车工,两个工种都必须满足“工作累积8年以上”。那样做的结果,是将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一个工种拆分成11个工种,从事1项同工序作业“工作累积8年以上”,从事2项同工序作业变成“工作累积16年以上”…… 从事11项同工序作业“工作累积88年以上”,这是极端形而上学、片面化的做法,割裂工种本质的、内在的联系,违反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家的既定政策,是万万要不得的。

众所周知,[78]化劳字第738号文件,是依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是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岁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助费待遇。”在这里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历来是将十分关怀化学工业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的,也从来没有区分什么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区分什么单一行业的与“竞合”行业的特殊工种。

434号决定书太荒唐。它先是将冶金部的化学工业与化工部的化学工业人为地割裂开来,然后将冶金部子系的化学企业、子系特殊工种割裂开来,以暗渡陈仓的手法,辗转地枪毙国家早已决定、一贯执行的化学工业特殊工种,违反《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违反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违反劳动部[78]《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并且,也有可能将原告的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的一整个工种,拆分成2个甚至3个工种,制造双重标准,制造混乱,制造上述“三违反”的错误氛围。

本人从百度搜索网站上查阅到一则消息,标题是“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可提前退休”,发布时间为2007年1月30日,文章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内容如下:

赵先生:我父亲在某企业从事过几年有毒有害工作,听说这种情况就可以办理退休。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12333解答:……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合并计算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合并计算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合并计算满8年,具备以上三种条件之一者,符合提前退休的工龄条件。而原告本人即使不将油机员、柴油机发电工兼高压空压机工这些有毒有害工种合并计算,仅仅计算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这一个有毒有害工种,就已经绰绰有余了,因为本人从事这一工作有13年之久。

本人认为,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共产党员,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不能搞修正主义;都必须坚持唯物主义,不能搞唯心主义;都必须一丝不苟地坚持党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搞单边主义。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事实证明,整个有色金属行业并没有什么“特殊工种目录”,数以千计的特殊工种名录全部是参照其他几十个行业(系统)的工种名录执行的。这就是客观事实,谁不服谁也不行。只有参照,才是聪明、正确的,否则,就是滑稽、错误的。

退一步讲,如果按照被告的思路来审批,将有色金属行业归类到冶金行业中去,将[62]中劳护字第128号、[81]劳总护字74号文件中的工种,作为审批退休的唯一依据,整个冶金、有色系统的特殊工种不能超过216个,将其他几千个特殊工种统统枪毙,使几十万、上百万名职工不能正常退休,岂不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吗?

解放以来,大型国有冶金、有色、化工行业一直是国家的主要支柱行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石,产业工人阶级是我国最大公无私的革命阶级,特殊工种的工人阶级又是最吃苦耐劳的最优秀的无产阶级。国家在重点保护这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同时,十分注重保护这些企业职工的权益,包括特别注重保护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考虑到冶金、有色、化工行业的特殊工种,都是交叉、渗透的,情况比较复杂,由劳动部主持制定、发布的[81]劳总护字74号在“说明”中第二、第四项作出了特别规定,总的要求是“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分别按国家批准有关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这个规定,不是简单规定,实际上这是劳动部的命令,必须执行。

本人从今年3月份开始至今,一连8个月在网站上查找提前退休的资料,没有发现冶金、有色、化工行业提前退休职工发生“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案例,更没有发现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案例,证明了被告所作所为完全是特立独行,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民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执行劳动部[81]劳总护字74号的命令。被告断章取义地图解关于冶金行业特殊工种的范围表,肢解工种范围与对象,不仅犯了方向、路线错误,而且涉嫌违反了组织纪律,需要立即纠正和改过自新。

2.石油工业化肥特殊工种运用化学工业文件执行的例证

XX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07年4月4日9时09分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关于部分待业人员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结果的公示》中,列举了廖卫成74年1月至3月在连阳化工厂硝铵车间从事泵工工作,78年1月至85年9月在广州石化总厂化肥厂从事合成氨工作,对应化学工业的有关文件,认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这个决定是正确的。

据本人所知,XX石化总厂原属于石油工业部企业,而化肥厂属于化学工业,廖卫成的工种属于化学工业的特殊工种。如果作个比较,本人与廖卫成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相同的一面。相同方面,是本人与他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中的一员,他是在石油工业子行业化肥工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本人是冶金工业子行业化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而且都可以使用化工部文件来执行退休;不同方面,是该厂投资20多亿元,亏损了30多亿元,最终被茂名石化总厂整体收购。而本人所在的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由53年国家投资不到1000万元,企业国有资产滚动发展到了近100亿元,每年利润接近15亿元。辖下的磷肥公司(原为化肥车间),一直在稳步发展,一间100多人的磷肥公司,每年产值可达4000多万元,利润可达3000多万元。如果谈劳动贡献,根本不值一提。如果谈劳动条件,他比本人轻松多了。泵工、脱硫工,在开机、关机时,按一下开关按钮就行了;氮肥工厂的操作室比磷肥工厂的操作室空气清净多了,没有那么多的空气污染。磷肥包装工,身兼有毒有害和特别体力繁重劳动,还人工包装、搬运汽车、火车,上班一身汗水夹着磷肥粉尘和硫酸泥;磷肥行车工,兼有毒有害和高空、高温特殊工种,其工作紧张程度,是任何化肥工种无法比拟的,几秒钟动一下行车操纵杆,人与行车在半空中飞跑,稍有不慎,就会出设备、人身事故。

现在的退休制度,基本上与早期的劳动贡献脱节,特殊工种退休文件基本上是五花八门。说到底,有人就是要搞双重标准,以便浑水摸鱼。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是不是低估和嘲弄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低估和嘲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的工人阶级?如果没有弄清本人工种性质,没有弄清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经济结构,可以在“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网站查嘛,问题没有查清就下结论,恐怕失之偏颇。

3.国家建材工业局同意参照机械部、冶金部、水电部文件,灵活办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例证

被告搬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86年两个文件出来,以证明不予办理所谓的“法律依据”。按照这种“按图索骥的做法,广州水暖器材总厂岂不是一个特殊工种也没有?那两个文件的《范围表》中,连“水暖器材”的名单都没有。实际情况是,该厂每年都有很多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被批准了的。

1986年10月9日,国家建材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厂3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参照机械部、冶金部、水电部三个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早有先例:

广东省建材局:

你局关于要求建材机械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来函收悉。经与劳动人事部协调后,同意所提出的铸造工、煅造工、起重工等3个工种的工人,在退休时比照劳动人事部[81]劳总护字第64号批转机械部、[62]中劳护字第128号批转冶金部及[62]中劳薪字第157号批转水电部的意见执行。

上述例证,说明了有关办事人员不是刻板地按照国家建材工业局的特殊工种目录“按图索骥,不以职工从事的行业为唯一依据,而是针对每个同等劳动条件的特殊工种灵活掌握的。参照的部门,不止一个,而是三个,即同一企业中的三类工人退休条件参照其他三个行业部门的文件。这种参照方法,在广东省仍然在继续,今后还将继续下去。除非是谁将全国数千个特殊工种统统枪毙掉,就不参照了。上述所谓“建材机械厂”,就是广州建材机械厂,兴许是经过广州市劳动局之手亲自审批而成功的。这就是经验。

参照执行”这种做法,是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建国以来一贯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永远不能消灭,永远是不可以消灭的-参照是完全正确的,抵制和消灭参照是完全错误的。严格说来,所谓的“参照”就是“照常”,“参照执行”就是“照常执行”。同一劳动条件的特殊工种,本来是同根同源的,所不同的是主管行业不同而已。

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不能再这样的搞烦琐哲学、劳民伤财了。本来,这三个工种,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照章执行就是了。结果,一个申请,从厂里报到市里,市里报到省里,省里又报到中央,浪费了多少时间、人力、物力?给工人造成多少思想压力?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文牍主义作风,不尊重产业工人,不尊重工人阶级的一种政治表现。同时,也可看出,某些人办事无主见,敷衍塞责,唯官唯上,不搞唯物主义,而搞教条主义。所幸的是,多数工作人员能够明辨真理与是非,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本原论学说指导工作实践,没有让教条主义蔓延下去,不再谨小慎微,动辄“早请示,晚汇报”。

本人所从事的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油机员、柴油机发电工(兼空气压缩机工)都是合乎条件的工种,都是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根本不可以“以部门系统划线”来割断相互之间的联系,根本没有必要一个一个地“早请示,晚汇报”,只要找到工种对应的文件,照章审批就行了。

要说比比贡献,也没有好比的了。建材厂的经济效益始终是赶不上水暖器材厂的。建材厂的铸造工、煅造工、起重工,也比不上水暖器材厂的柴油机发电工和空气压缩机工。他们享受国家政策保护是完全应该的,我们享受国家政策保护同样也是应该的。都说,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后娘养的。而关闭后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后娘不知在哪里。上述三个工种的职工是很幸运的,有后娘管。而关闭企业的失业职工没有那么幸运了,后娘是自己,自己是后娘。

不知是谁将本人的发电工、空压机工特殊工种调换成了“铸造工”,令本人哭笑不得,十分尴尬。本人秉性耿直,一直反感说假话、作假事的人。

4.其他例证:物资供应公司特殊工种工人“参照”交通部特殊工种目录灵活执行的例证

XX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07年4月4日9时49分在政府门户网上,还公布了3月27日签署的《关于部分待业人员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结果的公示》,其中,也有若干跨行业”参照执行的例证。

胡荣照,男,1952年7月出生,于1977年8月到1985年7月在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船队从事油品运输船员工作,对应《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的“油运船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类似胡荣照,还有骆根招(1952年8月出生),他俩为同一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同一工种(船员),也在公示的榜样上面,得到了有关部门很好的安置。虽然物资供应公司是属于物资系统,但船队属于交通行业,并且特殊工种油品运输船员,所以依据特殊工种的同等条件,就可以参照663号文件,得以审批通过公示了。显然,如果不参照其他部门文件执行,而依据物资系统的文件执行,这两名职工就被拒之门外,其合法权益就被人为剥夺了。

上述《公示》中,还列出了XX航道局从事船员工作的马细妹,中港四航局三公司从事拖轮船员工作的吴柒,,XX航道局从事拖轮船员工作的卢锦兴,作为“船员”特殊工种,也被审批通过公示了。

胡荣照、骆根招和马细妹、吴柒、卢锦兴等5人,所对应的文件都是“交人劳发[1992]663号”。

问题在于,对于马细妹、吴柒、卢锦兴三位职工而言,是“直接对应”663号文件的;对于胡荣照、骆根招而言,则是“参照”663号文件的。前者是行业、工种全部对应;后者则是主管部门和行业有所不同,工人工种则对应,仅此而已。

结论:审批决定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必要的、先决的条件;主管部门可以忽略不计;行业是个参照条件,但不是必要的、先决的条件。

以工种界定退休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实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保证;否则,以行业、系统界定为退休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会直接破坏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本例证,胡荣照、骆根招二位特殊工种工人,与本人有三点是相同的:都是52年出生的,都是待业人员,都是主管部门不同、行业交叉的特殊工种。处理结果,通过参照其他行业的文件规定进行审批。这再次证明了审批工作对象的根本依据依然是特殊工种,与职工所从事工作单位的隶属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目前,但有一点不相同,就是这些人已经参照其他部门的特殊工种执行了,而本人既没有参照、更没有按部就班地执行。对于本人而言,在化肥车间从事包装工、行车工(吊车工),不是参照,而是行业、工艺、劳动条件、特殊工种全部对应[78]化劳字第738号文件。

船员”这个特殊工种,与“柴油机发电工”、船舶工业的“柴油机工”的工作条件是相同的,即柴油机作业有害工人身体健康。船员与柴油机发电工、柴油机工,都是特殊工种、技术工种、关键岗位工种。

上述审批公示,相信也是经过XX市劳保部门经办的。为什么在这里可以仅仅针对特殊工种“船员”,将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忽略不计,而将本人特殊工种“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抛弃,将主管部门死死地抓紧不放呢?这是否要在退休政策上故意搞双重标准,制造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出来呢?

回顾434号决定书罗列的部门文件,劳动部和XXX部门下发的那些文件,可以说是例行公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假特殊工种、假老人”出现。至于“真特殊工种、真老人”,该办理的还是会照章办理的嘛!其一般原则,还是应当“应保尽保”的嘛!

检验一个单位的法制建设水平,不光是要看这个单位出台了多少红头文件,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文件的质量、效力和作用尤其是落实、执行水平如何。在执法上,到底是以“法治”为中心,还是以“人治”为中心,是两种迥然不同的世界观和工作态度。以法治为中心,有一个标志,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科学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以人治为中心,就是以“我”为中心,执法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将人民赋予他的立法权、执法权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绝对权力,树双重形象,塑双重人格,用双重标准,天马行空,独往独来。各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有人将“专权型”政府修正为“服务型”政府,叫做“职能转换”,我看这叫“职能回归”,政府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归到本位上去,就是要死心塌地地成为人民的“奴仆”,不是人民的“主人”和“太上皇”。

全国各级劳动社保机关,其职能,就是服务于广大行业(系统)、广大群众的。一个国家的劳动与社保水平做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职能机关的工作水平。现在,许多企业职工不断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一个简单的案件,劳动者往往要等到一年两年才能落幕。全国各地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争议的案件,更是撩人心怀。全国33个行业(系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百万特殊工种的工人,是全国最辛苦的工人。即使他们没有功劳也有很多苦劳。为什么经常搞得满城风雨,不亦乐乎?透过层层面纱,不难看出,现在有些人往往被“左”的光环笼罩着,立场、观点、方法出现了错位。有些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没有回到“本位”上来。本来,劳动部与各个行业部门共同制订特殊工种范围表,是为了便于查找、对照的,结果被有的人认为这是“隔离墙”,画地为牢。每个行业(系统)中,不止一类企业、一类工种,每张范围表不可能将全部范围、全部工种覆盖尽至。封锁范围,封杀申请,破坏我国退休政策的原则性、统一性和连贯性,肯定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法制建设,不利于养老制度改革。说起来,一个13亿人口、篷勃发展的宠大国家,恐怕远远不止33个行业(系统)。那么,如果一本正经地以行业(系统)划线,其他行业(系统),如军事、外资、民营、私营等等单位,不就是一个特殊工种也没有?或者将这些单位的特殊工种统统枪毙?或者将这33类行业的其他特殊工种砍杀干净?

本人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我和我的所有同事们一样,这一辈子永远也无愧于伟大的祖国,永远也无愧于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虽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30多年来仍然一贫如洗,我不怨天尤人。春蚕到老丝方尽。本人作为一名光荣的子弟兵,作为国有企业一名光荣的产业工人,我有功劳,我有苦劳,我有这一点合法诉求并不过分,仅此而已,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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