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事件网民参与调查中的法律问题


  急!云南“躲猫猫”事件网民参与调查中的法律问题

  宋公明

  今年2月13日,有当地媒体报道: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关进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在看守所内受伤后被送进医院,2月12日死亡。警方称其受伤原因是放风时和狱友“躲猫猫”撞在墙上。  

  此事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广泛的质疑,网上就此刮起了“躲猫猫”事件风暴。  

  就在“躲猫猫”风暴越来越盛的时候,昨日14时许,“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出公告。公告中写道:

  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受伤、不治而亡一事,广受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关注。因此事而诞生的“躲猫猫”一词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省委宣传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20日上午前往昆明市晋宁县具体事发地,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现面向社会征集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4名,作为调查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报名时间从现在开始,到2月19日晚上8:00截止。有兴趣者请踊跃报名。

  此公告一出,公众反映热烈,报名踊跃,很快就组成了由网民“风之末端”为主任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风之末端 副主任:边民

  成员

  一、相关部门人员

  省委政法委 符晓

  省检察院 普泽

  昆明市公安局 刘震

  昆明市公安局 郭斌

  二、媒体代表

  新华社云南分社 王研

  云南信息报 王雷

  云南网 杨之辉

  三、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

  边民 网民

  彭国竞 昆明德爱科技

  风之末端 网民

  温星 网民

  王英武 平安保险寿险推销员

  李宁 昆明扬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能石匠 网民

  吉布 网民

  参见:(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90770542

  对云南省此举,支持者甚众。然而如果冷静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去看,问题就大了。  

  中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已说了好多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涉嫌刑讯逼供之类的刑事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介入侦察。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案情属于国家机密,是不能随便向外界透露的。人民检察院应独立行使侦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现在让社会上的人士和不同的国家机关组成调查委员会,而且由网民担任主任,法律依据何在?是不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是把依法办案丢到了九霄云外?这种调查委员会调查的结论,有法律效力吗?能拿到法庭上做为呈堂证供吗?当事人能服气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难道不会抓住程序违法的把柄?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如果造成案件不能按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这岂不是添乱吗?此例一开,今后都照此办理,《刑事诉讼法》还要不要了?  

  公众对官方调查不信任,应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总不能由公众自己来吧?刑事侦察是很专业工作,不是谁都能干的。病急不能乱投医,不去改善政府机关的形象,取得民众的信任,用违法的方法,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造成更加混乱,一发不可收拾。  

  2009-2-20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