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8)
陈绪国
六、关于本案的几点解释
1.如何对待本人从事化肥行业特殊工种的类型
通过定性分析,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全部纯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并且有关文件已经记载清楚了,不必赘述。
通过定量分析,已经得知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纯属于“一有功劳,二有苦劳”的工种。
档案中,记载了本人在同一劳动条件的场所中,有包装工、吊车工、行车工三个工种。吊车工实为行车工,本文作了大量解释,是合情合理合乎技术规范的,请予采信。
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这些工种,是算作二个工种、三个工种,还是一个工种?答案:一个工种。
首先,化学工业的特殊工种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对产品、工种”进行分类归并的,不同于一般岗位的通用、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普通过磷酸钙归口于化肥,“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同一产品、工艺、工序和劳动条件的工种,包括行车(吊车)工、包装工,均属于同一工种: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
化工部[78]化劳字第935号《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几点说明第三1,第四项目,《范围表》第一10,都有说明和对照。
其次,化工部的产品归口原则、工种归并方法,是经过劳动部审核同意,并付诸执行多年没有异议的,合同有效。一般情形是按照归并后的大类工种(工序流程工种)进行申报审批,不按照小类工种(岗位工种)审批。大冶有色有限金属公司劳资培训科寄来的证明材料中,已经证明本人从事的工种是“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并且证明了本人的连续工龄超过了8年的年限,应予采信。
其三,正确看待工种,是防止再出差错的关键。如果将本人从事化肥的工种,算成三个不同的工种按照24年、算成二个不同的工种按照16年来限定退休条件,显然是错误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三)项目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是以“累计”同类工种工龄为条件的,不是以“一个岗位工种干到头”为条件的。虽然,本人不相信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低级错误,不过还是说明为好。
2.关于工龄、军龄计算方法的说明
(1)关于按整数计算特殊工种连续工龄
特殊工种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有关部门早有规定:
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7月4日[62]中劳薪字122号规定:“对职工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连月不足一年的零数,都应该分别按照每工作一年按一年三个月及一年六个月折算工龄。不宜只对其从事上述工作满一年才进行折算,也不宜先把不足六个月零数算为半年,把超过六个月的零数算为一年之后进行折算。”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本人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空军技侦8团、广州水暖器材总厂三个地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均以整年数计算,连续工龄分别为:13年、3年、8年,共24年,折算工龄为12年;另外,在水暖厂同时从事两项有毒有害工种需另加折算工龄5年,共计17年。
(2)关于更正军龄的问题
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工龄,主要是军龄可能有误,请被告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办理退休时予以纠正。
第一是参军的起始军龄可能有误。
本人档案中,参军起始军龄,有1971年1月的,有1970年12月的,现在看来,这些都不对。现在回忆起来,参军起始军龄是1970年10起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1977年4月12日(77)劳薪字33号文规定:“军队干部、战士和志愿兵的入伍时间,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本人被大冶县(市)武装部批准入伍时间,不是70年12月,也不是71年1月,而是70年10月,军龄少算了2-3个月,30多年来一直受委屈。
劳人险[1982]16号文件指出“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军龄。各年度征兵年龄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第二是将“待分配的时间”被错误地除去了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第十三条解释:《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本人于74年2月10日由2539部队签署退伍证并盖章,3月27日到原大冶县武装部报到并盖章,并签有“可服预备役”字样。7月1日上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劳资处报到。中间可能有3-4个月的时间差。这一段时间,没有违反原则,没有超过一年,同样应当算作军龄,并计算连续工龄。
本人是74年退伍的,上述33号、16号、106号及其他文件,都是几年以后出台的。过去一直没有让本人学习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也不是公开文件,自己对此不知情,档案的东西又不许自己观看,因此,档案一直没有修正过来,一直在吃亏。
正确军龄是:1970年10至1974年6月,2539部队服役时间3年又9个月,并可据此计算连续工龄。请被告部门及有关部门注意更正。
因为70年与71年参加工作是个杠杠,本人少得了工龄工资700多元。又由于91年调到水暖厂时,没有将本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将本人参加工作时间推迟到了74年7月,并影响了历次调资晋级,工资损失了1万多元。一系列的错误行为,人为地酿成本人档案中很大的一块瑕疵。借此机会,请求法院并请求被告设法将这个污点昭雪洗冤。
3.关于“浇铸工”的再度声明
434号决定书中提到,本人档案资料中有“浇铸工、浇铸”的字样,自己感到莫名其妙。这是谁搞的?乱记一通。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乱记。自己从来没有干过这一行。
不要太相信档案,也不要太相信工种备案。人家该记载、该备案的不记载、不备案,不该记载、不该备案的却乱记载乱备案,责任不在本人身上。我不需要照顾。当年,我一个堂堂的中专教师被流放到车间当普通工人,没有祈求他们什么好岗位,柴油机发电工兼空压机工比铸造工、比任何一个工种辛苦而光荣。
2000年,原XX水暖器材总厂关闭以后,将全体新老职工扫地出门。该厂与美国合资的“XX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移交给了市建材企业集团,目前属于水暖器材分公司管辖。就是说,原该厂已经改头换面为“XX市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暖器材分公司”。因为,本人档案中记载不全面,应天X区有关部门的要求,本人于5月23日在天X区劳保局开具了关于补充档案资料的公函,此后,本人几个月来多次同该分公司负责劳动人事的刘小姐联系,打过许多次电话,也去过她办公室好几次,但每次以“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去查档案”为由搪塞至今。本人离开水暖厂才6年,为补办一个档案证明,为什么这样艰难?本人离开冶炼厂17年,打个电话到湖北去,马上就解决了。
为什么会出现档案工种备案出错,并且有关单位不愿意开具证明呢?一个可能性的原因是:原水暖总厂的柴油机发电工兼高压空压机工工作环境涉及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和水质污染,共三大污染源来自于发电房和空压机房,与从事这两项工作的工种息息相关,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厂方为了避免发生法律制裁的尴尬事情发生,就柴油机发电工和高压空压机工这一类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改由其他的特殊工种,可能是高温的特殊工种。浇铸工这个工种的审批,一来是轻车熟路,容易审批,二来是不用担心环保部门制裁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制裁,该厂还将执行多年的高温工种“炉前工”取消了,不记档案、不上报。
事情出来以后,无异于给审批机关、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是按照档案中的浇铸工来审批吧?但档案中的工种实际上是误写的;不按照档案中的浇铸工来审批吧?档案中的错误工种没有更正过来。
如果被告在本人的叙述办理,当然是最佳选择;如果法院或被告机关一定要按照档案中的记载来执行,实际差别不是太大,因为浇铸工也是特殊工种,但是计算折算工龄时,比原来的工种少计算了一半。
如果一定要按照“浇铸工”的工种来办理,但有一点必须注意:此事不能公示。因为,本人从来没有做过这一行,公示出来以后,影响很不好。其实,从公示的盲点上,也证实了将不存在的工种硬是“拉郎配”,是从政策上、从公示上都是行不通的。
4.关于备案制度的溯及力、效力与可操作性
在审理此案时,可能涉及到工种备案问题。这也需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1)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无需备案。
首先,备案制度的出台,是在1993年7月3日出台的劳部发[1993]120号文件规定的,而[78]化劳字第738号文件是在1978年10月6日出台的,120号文件对于738号文件没有溯及力;其次,制磷工被定为有害身体健康特殊工种,早在1951年的政务院行政法规《劳保条例》中明确规定、全国各类化工、军工企业统一执行的,120号文件对于中央文件《劳保条例》更没有溯及力;其三,738号文件是行业(系统)最早出台的规范化、定型化的合同式文件。其有毒有害工种很集中,是由化工行业的特征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或以“备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也不可以将已有的特殊工种擅自砍掉;其四,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后改为冶炼厂)虽然主管部门不是化工部,但磷肥生产工艺与劳动条件与化工部辖下的化肥厂的普通过磷酸钙生产工艺与劳动条件一模一样。所不同的是,冶金行业辖下的化工厂磷肥生产规模很大,成本低,产量、产值和利润高于一般化工部辖下的磷肥企业。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是专业工种,不是通用工种,根本没有必要备案。其五,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化肥车间磷肥年产销量达10万至14万吨,有毒有害气体与产销量成正比增加。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健康因素”,也无法从有关《范围表》中除名。备案是由主观因素决定的,不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错误的备案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其五,原告本人于91年离开湖北省黄石市原冶炼厂,调到XX市的XX水暖厂工作,而备案制度是93年才开始的,因此,备案制度对于本人,对于冶炼厂和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和冶金系统,对于XX水暖厂和建材系统和对于XX市、XX省劳保部门都没有溯及力和法的效力。对于原单位及其冶金系统,因为本人已经调离整个单位和地区,没有责任、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备案;对于后续单位及其系统,因为本人的历史档案不属于同一行业、同一单位,没有责任、也没有必要再进行备案,况且,XX水暖厂于2000年早已关闭;对于XX市、XX东省劳保部门同样要受到备案制度的时效性、可操作性的制约,也不能将本已存在的档案备案当作可有可无、可信可不信的证据看待。在1993年7月3日以前,档案资料等同于备案资料。
今年5月份,本人将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开具的本人在该厂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工作经历、考勤表和化工部[78]第738号文件,全部交付给天河区劳动社保局并转交给了被告,再次证明了本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政策有根有据。
(2)现行备案制度对于70年代的油机员(柴油机发电工)没有溯及力。
同上,现行备案制度晚于本人从事油机员时期晚了20年,根本没有溯及力。军队系统虽然属于备战单位,也有一些特殊工种,如工程兵、铁道兵、兵工工业、油机员等。具体有什么文件,本人不了解。部队的特殊工种不公开,是为了保密和稳定部队技术骨干的需要。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细则》等文件中有兵工工业,当时的兵工工业军事管制,全部属于军队系统,现在的军工工业仍然属于军事系统。高尖新兵器行业也没有列入军工工业名录,也是为了保密的需要。部队油机员也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可以参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3)备案制度对于93年以后的特殊工种有溯及力,备案仍然是个参考依据,不是决定的因素。
有时候,当事人是否愿意备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向。譬如,因为中高速柴油机、高压空气压缩机的噪声、振动和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是明显摆着的,企业为了回避环保部门每月几万元的罚款,为了避免整个企业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安全奖、环保节能奖落空,故意隐瞒这些疮疤,干脆不向上级报告、备案,以免授人把柄。又如,有的人以“柴油机发电工很快活”、“空压机工很快活”为由,故意不将这两类工种向上备案,或者将本来的特殊工种报成其他的特殊工种等等。这是企业存在的问题,不是工人本身存在的问题。企业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备案是有责任,但本人原来的企业关闭了,无从追究。法官可以根据这种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保护柴油机发电工、高压空气压缩机工的合法权益。
有的人甚至认为,柴油机发电工、空气压缩机工一天24小时、每个班8小时开机才向上级备案。这是很不科学、很没有道理的。根据ISO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区内噪声暴露93分贝,则允许一天工作4小时,96分贝为允许2小时,99分贝为允许1小时。我们柴油机发电工,在开柴油机的同时,又开空压机,其中,开空压机每天不止开机8小时(每天上班提前一二十分钟开机,下班前比用气工晚一二十分钟停机),噪声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标准不说,柴油机每月平均开机120小时,空压机每天开机8小时以上,远远超过国际工作量标准,哪里“快活”?凭什么说我们发电工“快活”?空压机工,不但是全厂创造经济效益最好的工种,而且,是全厂“最不快活”、超额劳动时间最多的工种!
(4)企业是否将柴油机发电工作业为特殊工种对待,是否向上报告备案,完全取决于主观色彩,缺乏科学态度和人文关怀。
根据本人的工作经历,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从事柴油机发电工这一行,比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更加危险,更是夺命杀手。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冶炼厂)化肥车间,是间不断调走旧人调换新人的单位,新老职工加起来有200多人,他们的工作环境,每年遭受3000万以上立方米卤素、硫化物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但是,没有一个工人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死亡的。XX水暖器材总厂发电工,新老工人加起来,才十几个人,每年遭受不超过100万立方米硫化物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91年竟然有一名发电工在工作期间得癌症死亡,而且是英年早逝。73年我部发电班油机员李X兵在发电房一氧化碳中毒晕倒,头部砸在水泥地板上,得了脑震荡的后遗症。由此可见,柴油机噪声、一氧化碳、苯并芘、四乙铅是油机发电工人的头号杀手。这个理论,在高等学校教材《噪声控制技术》、《环境毒理学》上可以充分证明。即使如此,水暖厂还是不把发电工当作特殊工种对待,不向上级报告,态度恶劣。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害怕环保部门知道实情以后,来企业兴师问罪,也就是害怕罚款,也害怕由此造成全厂的环保安全奖落空而故意造假。当然,企业因劳动保护不力死了工人是非常丑恶的一件事情,宁可发电工走上黄泉路见上帝,也不向上级报告、备案。在劳保制度上,该厂采取任人唯亲、双重标准。1987年,一个叫做阿玲的女工,左手在工作中负伤被截肢,企业没有给予赔偿。2000年企业关闭时,劳资财务部长朱X珍搞了一个癌症证明,得了十几万元医疗费走人。一般工人下岗的经济补偿金一二万元而已,企业几个承包头子,亲手将水暖厂搞垮了,每人得经济补偿金十几万元。这样的事例,实在太多,不一而足。这样的企业,到底是人治的企业,还是法治的企业?这些独裁者能够将一碗水端平吗?
国家建材工业局1986年414号、841号两个文件中“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而原XX水暖器材总厂拒不执行这一规定,是失职行为,责任在于原水暖厂。
(5)我国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出台,对于特殊工种申报、备案、审核和审批制度有很大冲击。
84年5月1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89年12月26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97年3月1日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对于企业有威慑作用。其中的法律责任,有交排污费、罚款、停业、搬迁、关闭企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等。企业为了“丢卒保车”,大量地隐瞒特殊工种名单。加上有关部门“清理整顿特殊工种”的冷风一刮,有的特殊工种就销声匿迹了,有的则改头换面了。
特殊工种备案制度,必须遵守合同游戏规则,必须有工人亲自参与其中,必须倾听工人群众意见,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基础之上,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备案制度不仅仅是单一的企业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更为重要、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行为,也是劳动合同的延伸形式。几乎所有特殊工种范围表、所有关于提前退休的文件中,大谈特谈“备案”,但是,他们从来不将工会、工人作为一个主体甚至不将工人当作一个合同的当事人看待。几十年来从头到尾不走法律程序,官大一级压死人,他们怎么说怎么有理,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
对于企业而言,与行政部门串通,不走法律程序擅自主张不备案,不书面征求工人意见,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视为无效合同。
对于立法和执法部门而言,不书面征求工人意见,擅自主张不备案,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对应第八十七条,应当撤销一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章不适当、规章不一致的文件。
本人在从事职工教育时,与职工们一起学习过《工人阶级基础知识》这门课,了解到旧社会资本家怎样残酷剥削压迫工人,而工会的权力大过党组织,工人的权力大过资本家。哪怕在白色恐怖之下,工会、工人也争得了一席之地。现在,工会的权力在哪里?工人、工会会员的权力在哪里?解放初期,我国主管劳资的是工会,现在是劳动和社保部门一家独大。
二次大战以后,为什么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多少大规模的罢工运动呢?是工会、工人阶级的力量强大了,政府、资本家的力量削弱了。依我看,资本主义国家高举“平等、博爱、自由、民主、人权”的革命旗帜,是人类历史上反官僚反封建的巨大进步。过去,我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麻痹工人阶级的虚伪作风,今天看来,这不完全是虚伪的。二十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封建主义制度土崩瓦解,这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巨大贡献吗?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文明更科学更民主更人权化的制度。依我看,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放在第一位,不仅仅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经济强国,而且,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化、法制化和社会主义福利化的大国。
1922年1月12日至3月8日,香港爆发了“香港海员大罢工”。2月底,香港工人举行总同盟罢工,先后参加罢工人数达十余万人,遭到英国军警镇压。3月5日,英帝国主义被迫答应增加工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恢复海员、运输两工会,送回工会牌子,释放工人领袖,抚恤死难者。3月8日,工人正式复工。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席卷了香港,上世纪末亚洲金融风暴也席卷了香港,同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地区没有再出现那么大规模的罢工运动,这是为什么?这肯定是劳资双方矛盾缓和或者是社会保障制度做得比较好的结果。
多年来,我国大米、水费、电费涨价几分钱甚至几厘钱也要开个民主论证会,各界代表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商量商量,起码有一个民主、合同的程序在里头。工人退休的权利,远远不是上述物资涨价那么简单。这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一个部门可以特立独行?前几年,香港一个主官,带头削减自己的工薪,可谓高风亮节,他还想借此推而广之,将公务员过高的工薪削减一部分。此事最终事败垂成,尽管主官减薪的理由很充分。职工的既得利益不是可以随便损害的,劳资问题不是一个主官或一个部门单方面说了算的,哪怕你理由再充分,也要给职工一个说话的机会嘛!
郑板桥“难得糊涂”的格言,印证了这样的事实:越是聪明的人,越是不得安生,往往成为众矢之的。本人“坠落”到告某些头目的“刁状”,告了又怎么样?厂长刘某,后台特硬,据说在建材系统搞垮3间企业,厂长照当不误。在水暖厂,他将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搞得濒临破产,结果,摇身一变成为承包头目。这样的人,能够为国家、为企业、为职工作多少好事?本人发展到经常与厂长吵架甚至告状,到底是聪明还是糊涂,一言难尽。
(6)特殊工种备案制度遭遇技术瓶颈
我国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起始于50年代,滥觞于八十年代。由早期的直观判断法,发展到技术测量法、卫生鉴定法和全面铺开法,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实现各个工种的精确化。因此,过去的特殊工种与现在的相比,有一定的误差。现在,我们可以利用先进的噪声控制技术、空气、固体、微粒、射线、纳米、等离子和生物学等综合技术来测量作业环境,使之更加客观、更加科学。
但是,劳动与社保部门没有独立的技术机构和技术力量,面对数千类特殊工种,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使是某些大型企业,环境测量技术也不是完备的。况且,七八十年代的环保要求比现在的更加宽松,技术监测水平比现在的比较低下。
本人从事三大类特殊工种作业20多年,无论是否经过备案的,都显示出这些工种监测指标的粗放。尤其是从事柴油机作业,需要检测的指标可多达100项以上。本人在发电房干了这么多年,从未见过、也未听说有人来检测过我们的工作环境。
按照现代噪声控制技术要求,在车间作业,噪声值超过99分贝,每天允许工作1小时,而他们则认为每天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8小时才算特殊工种。这种分歧,也只能由现代控制技术来证明,同时应当废除旧的控制技术标准。
总之,备案制度是有很多缺陷的,但是,请不要过分相信和依赖备案制度。其中,法理上,有法的效力和溯及力问题,劳资合同的法定程序问题,备案的主观、客观条件限制问题,备案要“以人为本”问题等等,都要认真地对待,这样,才能将一碗水端平。相信法官是学过法理学的,懂得什么是法的溯及力,什么是法的效力,法官办事,人们比较放心。
备案制度,已经变成一件十分繁琐、对于职工十分不利的审批制度。需经过的过程,包括企业、市级、省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级、市级、省级、国务院劳保部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者阻断,审批制度就不能正确进行。因此,备案制度的基础在于档案记载备案,应当以档案备案为主,其他的,应为参与依据。当然,记载档案也不能胡来。目前,许多行业系统、机关部门正在执行一种“左”的错误路线和规章,对于正确执行中央的正确政策,有很大的干扰作用。
备案制度,不单单是行政审批行为,而是相互之间的合同行为。备案的主体是工人,不是企业组织,也不是行政机关。如果水暖厂以书面形式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将本人真正的特殊工种向上级备了案,上级依法审核批准了,相互之间没有责任;如果水暖厂没有履行备案程序,向上级备案或者备案错误,或者上级在审批时不同意将上述工种列为特殊工种,而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仍然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是单方面作出决定的,依据合同法“一般规定”的原则,均视同无效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综上所述,本人的退休申请经历了繁琐门、双重标准门、环保法律门、技术瓶颈门和备案差错门五大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审批部门采用双重标准,导致全部错误。
5.X劳特工决字[2007]434号决定书拖延了30日发放给原告的问题
在本状第一部分中已经讲过,本人于2007年5月23日向天河区劳动保障局吕干事(焦科长到市里开会去了)递交《XX地区全民、市属集体单位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书一式三份,该局于6月18日盖了“同意上报”的一号蓝色楷体字和红色“XX市天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专用章”。在《审批表》末栏中,盖了红色宋体四号字“经审核,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附《特殊工种审批决定书》(X劳社工决[2007]434号)。”(注:“社”后面掉了“特”字,“决”后面掉了“字”字)加盖了“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专用章”。但是,此批文(列入工休字(2007)第2242号)和穗劳社特工决字[2007]434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后面“二OO七年八月一日”的日期落款,有故意将印署日期提前、或者是故意拖延发放给原告之嫌。
天X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此业务,一向是讲效率的,一般不会拖延时间。而被告单位的工作效率不如人意。当然,被告单位工作很忙是一方面,在半年时间里,他们需要审批2200多份退休申请,并且,今年7月份全市职工和退休职工普调工资,会议很多,具体工作十分繁忙。不过,工作繁忙和压力很大是工作环境问题,如果故意将印署日期提前、或者是故意拖延发放给原告,则是工作态度问题。无论怎么说,也无论是哪一级办事部门制造的既成事实,他们将434号决定书和《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拖延了一个月发到原告手上,影响了原告的起诉时间,这个责任应当由他们来负,与原告无关。这件事情,可以找天河区劳动保障局退管办焦科长询问查证核实,电话87567566。
6.XX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暖器材分公司拖延半年多未开具本人的档案补充证明
原XX水暖器材总厂关闭以后,改头换面,成立了XX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暖器材分公司。负责劳资方面的办事员是刘小姐。为了补充完整原告的档案资料,本人于今年5月23日,请天X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开具了《关于请求协助补充原单位职工陈绪国档案资料的联系函》,并将原件亲自送到了该科徐科长手上。在半年多时间内,本人多次打电话、发传真和4次上该单位,与刘小姐商量办理,她的说法有“工作忙,抽不开时间”、“要经过集团公司批准才能查公司档案,出证明”、“档案资料一时找不到了”等。至今尚无结果。
原XX水暖厂的档案管理工作简直是一团糟。以前,曾经多次发生丢失职工档案、土地红线图、技术资料的事件。该厂关闭以后,丢失的公私档案就更多了。这件事情,请找XX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水暖器材分公司第四事业部刘小姐或徐科长查证核实,电话号码8384XXXX。刘小姐是2年前刚刚大学毕业分配来的新人,徐科长是XX建材三厂关闭以后调到该分公司工作的。
自从5月份直至今日,本人的原班长莫X祥、同事黄X均开具了工作经历的证明,他们还是借故不开工种证明给我。耽误了本人的起诉时间达1个多月之久。从他们的口气中,不光是牵涉到工种保密,而且牵涉到关闭企业的设备数量保密问题,有主观故意之嫌。原水暖厂设备科的负责人区X波等人业已下岗,不愿意开具证明。
水暖厂将自己本来的特殊工种调换成其他的特殊工种,在档案乱记一通,究竟原因是什么,目前无法断定,估计主要是回避环保法的追究,作了条件交换。
字数:1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