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很久以前,有一位经济专家说过,官员腐败为何屡打不止,原因在于其腐败的成本太低。现在贪污受贿几十万(表面公开的),已经不算什么了,顶多判个三年五年,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最多判个死缓。即便是死缓,在监狱里呆上十几年,出来照样享受。而且没收财产,都是所谓的“个人财产”,这样的力度根本达不到威慑的效果。这些贪官到了监狱里,基本上达不到改造思想的目的。因为他们过去有权有钱,普通的监狱干警,基本管不了他们,而与他们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某些官员,为其提供休闲的环境。
要加大腐败的成本,必须修改法律的某些条文,对贪官们制定专用条款。如:一、对所有的贪官,不判死刑,而是终生监禁,不得减刑。而且贪官不能在本省以内的监狱服刑;二、没收财产,不能是所谓的个人财产,应该是与其相关的所有人的财产,特别是妻子儿女的。因为如果他是一个普通百姓,他的妻子儿女就不会得到既得利益。由于他当了官,他妻子儿女的利益是由于他的权利所致,因此,尽管这些财产不在贪官的名下,也应该是非法所得,至少不是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渠道所得,应该属于没收之列。也许有人会说这样不人道,可是这些贪官在挥霍人民血汗的时候,是否想到有许多人连最低生活还不能保障。所以,对于没收财产这一条,应该所有家庭成员的。当然,也不能让其家属流落街头,按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留足2-3年的生活费,令其从豪宅中搬出,去政府租廉租房住。
只有这样,把腐败的成本提得高高的,才能有效的遏制贪官们的“前赴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