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地下钱庄应合法化


前不久,有报道称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拟建立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其实,民间借贷说得通俗点就是地下钱庄。这回又有政协委员提出让地下钱庄合法化。在此,笔者仍然呼吁地下钱庄且慢合法化。

  其一,我们先听该委员的理由:大银行都不愿意把钱贷给中小企业,因此很多中小企业求之于地下钱庄,而地下钱庄利息高,而且不规范,没有约束力,存在很多问题。为什么中小企业贷款难呢?大概我们从缪委员的话里也能看出端倪: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服务不周到。正因为银行贷款的门槛压力使得中小企业无法逾越,才不得不转向地下钱庄。在此,笔者认为这种地下钱庄合法化之理由的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试问:大银行门槛为什么要高?服务又凭什么要不周到?最关键的还是,既然明知道地下钱庄“利息高,而且不规范,没有约束力,存在很多问题”,你还把中小企业推进“深渊”,让他们承担更大的风险,于心何忍?

  其二,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但注册门槛和具体约束条件还没有明确公布。而民间借贷最关键的几个因素就是注册门槛高低、信用额以及利率如何、借贷过程有何具体约束条件、如何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此外,还存在贷款人信用评估、催收款方式、风险担保等一系列细节问题。试问,这些具体而关键的内部细节问题没有解决,就匆忙地给民间借贷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那么有谁能保证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将不是极具剥削性质的高利贷行为呢?

  其三,地下钱庄一旦合法化,也就明确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合法地位。如此,既给国家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又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可以直接洗钱的机会。试想,当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时,谁又敢肯定不会出现由“地下借贷”而引起的次贷危机呢?

  最后,笔者认为,地下钱庄不但不该合法化,反而该适时加以打压。其实,我们要建设一个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还得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入手,让它们接手这份借贷责任;加快制定一套更加符合国情民情的借贷和监督制度,把服务质量搞上去,让正规金融机构把大门尽量向企业、个人敞开,主动给中小企业松绑,同时加强“中间人”对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逐步让地下钱庄投向银行的怀抱,这才是让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的理想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