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源于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之利益,且符合免税条件的慈善组织。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也没有对非营利组织作出过界定,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虽然有些优惠政策的对象类似于非营利组织,但也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如果对非营利组织征税,将不利于其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因此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全部或某些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考虑到我国的很多公共领域也需要鼓励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非营利组织作出明确界定,如果笼统地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在实际征管中漏洞将会很大。因此,新税法第二十六条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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