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化:组织机构形式的选择


 

银行国际化:组织机构形式的选择

 

 

银行国际化业务的开展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进行,在确定国际化扩张的战略之后,就必须选择适当的组织机构形式,以具体实现向海外市场渗透的战略意图。目前,我国除中国银行之外,其它银行还尚未形成可以称之为“网络”的海外分支机构体系,而且在已有的分支机构中,基本上只有代表处、代理行和分行三种形式,子银行及其他组织形式相当少。为此,在我国银行国际化逐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进程中,有必要从理论上研究不同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形式间的选择问题。

一、银行国际化经营组织机构的类型

一般而言,银行海外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代表处、代理行、分行、子行、联属行、合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财团银行等几种,它们各自具有不同功能和优缺点,因而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本文拟对此作一详细区分,以便国际化的银行斟酌选择。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不具体开展利润获取性业务,不能接受存款、发放贷款,也不能从事信用证、汇票、旅行支票等结算业务,只是作为母行的代表,为母行联系有关客户,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市场开发,同时也代表母行与东道国政府、企业及地方客户进行接触,向他们提供有关母行和业务咨询,是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初级形式。其优点是以较低的成本联系当地客户,了解市场信息,为母行进一步设立营业性机构、规避经营失败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缺点是业务范围和职能非常有限,并仍需支付一定的成本。

2、代理行(agency)。本国银行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签订代理协议的形式建立代理行关系,双方互设存款帐户,互为对方代理支付、托收、信用证、票据结算等业务,其实质是不同国家银行间通过契约建立的清算关系。其优点是业务范围较代表处宽,可以从事盈利性业务,成本较低,无须固定投资,也不用负担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开支,代理行在代理业务时也无须持有存款准备金。但代理行毕竟是外国银行,在考虑当地客户和另一家银行的客户需求时,难免偏重于当地客户的需求。此外,在业务范围上仍然限制较多,难以达到分行或子行的层次。

3、分行(branch)。分行是银行总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不能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在功能和法律地位上只是总部的延伸,受母国法律的约束。分行的经营要同时受母国和东道国有关制度的约束。其优点是经营范围跟随总部经营执照的经营范围,比代理行宽泛的多,可以经营东道国法律允许的所有传统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叙做中间业务等。此外,分行以总行的资产和声誉为后盾开展业务,因而能提供较广泛的国际业务,对外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能够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金融服务。缺点是设立分行的投入较大,从建立到盈利的周期较长,母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母行实力和国际声誉不足时,难以取得东道国客户的信任。

4、子行(subsidiary)。子行与分行的区别是,子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本融资,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要求设立,受东道国法律管辖,并可从事东道国法律允许的所有银行业务。其优点是母行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往往能够从事分行所不能的非传统银行业务,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由于子行的法人主体地位,母行不必承担子行的经营连带责任。缺点也来源于其经营自主权,使总行的控制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而且总行雄厚资金实力和声誉的支持也有限,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客户信任度。

5、其它组织机构形式。以上四种是银行国际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形式:(1)联属行(affiliate),即母行参股但不拥有控股权,且不受任一公司或银行绝对控制的海外机构;(2)合资银行(joint venture),目的在于获取外国银行的少数股权,降低风险,谋取投资收益,分享东道国金融发展成果;(3)财团银行(consortium bank),有两种定义,一是由多家银行组建的、在特定地区经营或执行某一职能的实体机构;二是指联合执行某一职能,如共同提供贷款,的银行集合(bank group);(4)银行持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即持有某一银行能实施有效控制的股权的公司;(5)埃奇法案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由美联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实体,一般是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附属子公司,不受跨州设立分行等法律的限制,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或融资埃奇法公司,只许对外国公司进行间接投资,不准接受存款;二是银行埃奇法公司,既可吸收存款,也可股权投资。目前两种形式已基本合一。

以上几种主要银行国际化分支机构形式的特征及其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银行国际化的主要组织形式比较

 

与母行的隶属关系

法人地位

优点

缺点

代表处

母行拥有全部资产

不独立

运营成本、退出成本低;母行完全控制;搜集信息,联系客户,为进一步国际化作准备,避免决策失误

需一定投资;不能从事盈利性业务

代理行

无隶属或股权关系

独立

可从事一定的盈利性业务;成本较低,无须固定投资,也不用负担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开支;无须持有存款准备金

业务范围有限;缺乏市场渗透,无法建立品牌

分行

母行拥有全部资产

不独立

以总行的资产和声誉为后盾;提供较广泛的国际业务;对外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强;能够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金融服务

资金投入大;从建成到获利需要比其它组织形式更长的周期;母行连带经营责任

子行

母行拥有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独立

受东道国法律约束,可经营母国所不允许的业务,包括投资银行和零售银行业务;母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总行的控制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总行雄厚资金实力和声誉的支持有限,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客户信任度

合资银行

母行拥有部分股权

独立

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无须新设机构

往往缺乏决策控制权,有时不一定能控制风险

二、具体形式的选择

1、代理行与分(子)行的选择

由前文分析可知,代理行与分(子)行具有明显的区别。事实上,代理行是根据协定代办委托业务的银行,其实质是外国银行,与母行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因而其作用是间接的。分行与独自子银行完全隶属与母行,在东道国开展传统银行业务或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化的银行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应据东道国的经营环境、法律规章和银行本身的战略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定。庄乾志(2001)运用Williamson(1985)的交易纬度(transaction dimension)理论分析了银行国际化的组织形式选择问题。Williamson根据交易的性质把交易分解为三个纬度:(1)资产专用性;(2)交易频率;(3)不确定性。

资产专用性是指某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专门用途的资产就难以该作它用,若非要改变用途必将引致较大损失。如果国际化银行与拟选择的代理行在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合约安排上难以达成一致,或专用性投资的成本足够高,以至于没有哪一家代理行愿意承担专用性投资的风险,则国际化银行只能采取国外分行的形式,以组织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

交易频率指某种形式交易发生的次数。契约理论认为,任何交易协调方式都是要花费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这些成本在哪一点上为产生的收益所补偿取决于交易频率。一般地,交易频率越高,该交易协调方式的成本越能得到补偿。因此,在处理交易频率较低的业务时,无须设立常设性组织,而代之以一次性或短期性契约。

交易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确定性是相对的。T. C.Koopmans(1985)把交易不确定性分为初级不确定性,即由于自然的随机变化和消费者的偏好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次级不确定性,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相比而言,代理行对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是很差的,而海外分行则可通过内部化消除次级不确定性及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主要适合成熟、规范业务的运作,而国外分行则更能满足金融业务创新的需要,因此,在创新频率较高时,国际化银行应采取海外分行而非代理行形式。

笔者认为,该研究的价值在于探索了新的组织形式比较与选择方面的分析方法,缺陷是实用意义不大。因为在银行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代理行的选择不可能象理论分析的那样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一两个,而是需要很多代理行。进一步,代理行与海外分行属于国际化经营中不同层次的组织形式,它们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因而其选择也相对容易。相比之下,银行海外分行与子银行间的选择则要复杂得多。

2、分行与子行的选择

事实上,在银行国际化经营实践中,代理行与国外分(子)行之间的选择是相对容易的,而国外分行与子行之间的抉择则要困难得多。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基本上只有三种形式,即代理行、代表处和分行。因此,对我国银行分行和子行之间的选择进行经验分析缺乏数据基础。运用1984—1995年间美联储公布的美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数据,Parke and Miller(1998)对美国银行国际化扩张中分行和子行两种机构形式间的选择作了深入的经验分析。这种分析对我国银行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为我国银行国际化的目标市场、经营环境以及机构的功能和运作规律与美国银行是大同小异的。

Parkhe and Miller(1998)遵循传统的分析路线(庄乾志,2001),认为组织形式的选择主要受东道国环境和银行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s),即银行本身的条件,两大因素的影响。东道国环境按银行体系发展水平(banking system development, BSD)、金融体系发展水平(financial system development, FSD)和银行业管制程度(banking regulations, REG)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可分为八种情况:BSD和FSD分为高、低两种水平,REG分为低度管制和中度管制两种水平,因为在Parkhe等人看来,大多数国家存在某种程度的管制,但相对于美国的管制严格程度还是要来得低,不能算“高水平”的管制,这样,BSD两种情况与REG两种情况有四种组合,同理,FSD与REG也有四种组合。银行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有四个方面:(1)规模(size);(2)国际化程度(globalization);(3)产品多样化程度(product deversity);(4)特许权价值(charter value)。这四个方面将对国际化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发展战略,从而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中,1896个观察值根据这四个特征进行四次分组,每次按高、低两种标准分成两组。这样,通过计算在东道国经营环境和银行具体特征的不同组合之下,国际化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总数中采用子银行形式的百分比,就可以得出在何种情况下国际化银行倾向于采用分行或子行形式的基本规律了。统计结果如表1—表4所示。

 

表1  银行组织形式倾向:跨环境分析(银行体系发展程度和银行业管制)

 

子银行的平均比率(%)

 

F统计

银行特征(样本数)

高BSD/

低REG

高BSD/

中REG

低BSD/

低REG

低BSD/

中REG

总平均

BSD

REG

交互作用

HS(1,010)

80.2

75.6

61.6

68.4

72.9

41.51**

0.01

8.61**

LS(886)

74.9

57.6

83.4

79.0

70.8

36.43**

29.88**

6.48*

HG(968)

82.6

71.7

60.9

71.1

73.4

29.12**

1.72

29.38**

LG(928)

72.5

60.6

82.4

74.8

70.4

20.76**

19.03**

0.75

HD(918)

84.9

70.1

72.2

82.5

78.1

0.35

9.73**

38.83**

LD(978)

70.7

61.0

69.4

64.7

66.2

0.01

11.19**

1.09

HC(961)

78.7

65.8

67.5

81.4

74.1

3.92

1.60

39.21**

LC(935)

77.0

65.4

74.0

63.9

69.9

3.08

24.20**

0.11

    注:(1)HS(high size)=高规模组银行;LS(low size)=低规模组银行;HG(high globalization)=国际化程度高的银行组;LG(low globalization)=国际化程度低的银行组;HD(high product divesity)=产品多元化程度高的银行组;LD(low product diversity)=产品多元化程度低的银行组;HC(high charter-value)=高特许权价值的银行组;LC(low charter-value)=低特许权价值的银行组。

    (2)BSD=TBC/GDP(东道国),其中BSD为银行体系发展水平,衡量一国银行业的重要性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在多大程度上通过银行融资;TBC(total bank claims)为银行债权总额。REG为银行业管制状况,东道国允许银行经营与证券相关业务则为低的REG;若银行需通过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则为中度的REG(moderate regulation)。

    (3)子银行的平均比率=某国际化银行海外子银行数/该银行海外子银行和分行数之和。

    (4)*、**分别表示在5%、1%水平上显著。

    (5)资料来源:A. Parkhe and S.R. Miller(1998)。

 

表2  银行组织形式倾向:跨环境分析(金融体系发展程度和银行业管制)

 

子银行的平均比率(%)

 

F统计

银行特征(样本数)

高FSD/

低REG

高FSD/

中REG

低FSD/

低REG

低FSD/

中REG

总平均

FSD

REG

交互作用

HS(1,010)

77.0

76.8

68.9

68.0

72.9

20.49**

0.07

0.02

LS(886)

75.1

57.8

83.1

76.8

70.8

26.52**

31.70**

4.62*

HG(968)

79.8

73.3

68.1

69.8

73.4

16.47**

2.16

4.26*

LG(928)

72.4

60.5

83.1

73.9

70.4

18.54**

20.77**

0.30

HD(918)

84.0

69.9

74.1

81.4

78.1

0.65

10.30**

28.12**

LD(978)

68.1

62.5

74.7

63.1

66.2

0.57

12.05**

1.62

HC(961)

72.7

73.4

79.8

73.7

74.1

1.60

1.42

10.29**

LC(935)

75.6

63.8

77.2

65.6

69.9

0.06

26.97**

0.01

    注:(1)FSD=[(TBC+IBO+MC+M2)/GDPHC]/[(TBC+IBO+MC+M2)/GDPUS],其中,FSD为金融体系发展水平,衡量整个金融体系的规模;IBO(international bonds outstanding)为流通中的国际债券;MC(market capitalization)为市场资本化程度;M2为东道国的货币供应量。

    (2)其它与表1同。

 

表1的结果表明,对于HS和HG银行来说,不管银行业管制状况如何,BSD与子银行比例都呈正向关系。然而,对于LS和LG银行而言,情况正好相反。HD、LD和LC银行则显示出REG与子银行比例的反向关系。表2的状况与表1类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特定的东道国,美国银行的子行比例与银行(金融)体系发展水平呈正向关系,而与银行业管制的松紧状况呈反向关系,某些时候则BSD(FSD)和REG都与子银行比例呈反向关系。

 

表3  银行组织形式倾向:环境内分析(银行体系发展程度和银行业管制)

 

 

低REG

中REG

 

 

 

银行特征

高的一组平均值(%)

低的一组平均值(%)

 

F统计

高的一组平均值(%)

低的一组平均值(%)

 

F统计

高BSD

SIZE

80.2

74.9

4.20*

75.6

57.6

40.75**

 

GLOBAL

82.6

72.5

16.04**

71.7

60.6

14.95**

 

PDIV

84.9

70.7

32.02**

70.1

61.0

9.89**

 

CHARTER

78.7

77.0

0.47

65.6

65.4

0.03

低BSD

SIZE

61.6

83.4

40.03**

68.4

79.0

10.67**

 

GLOBAL

60.9

82.4

39.45**

71.1

74.8

1.29

 

PDIV

72.2

69.4

0.56

82.5

64.7

32.22**

 

CHARTER

67.5

74.0

3.19

81.4

63.9

31.22**

    注:(1)SIZE=银行规模,用银行总资产衡量;(2)GLOBAL=国际化程度,等于海外资产/总资产;(3)PDIV=产品多元化程度,衡量参与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程度,等于非利息收入/总收入;(4)CHARTER=特许权价值,衡量银行的增长机会,等于股权市值/股权帐面价值。

    (2)其它与表1一致。

 

表4  银行组织形式倾向:环境内分析(金融体系发展程度和银行业管制)

 

 

低REG

中REG

 

 

 

银行特征

高的一组平均值(%)

低的一组平均值(%)

 

F统计

高的一组平均值(%)

低的一组平均值(%)

 

F统计

高FSD

SIZE

77.0

75.1

0.53

76.8

57.8

44.08**

 

GLOBAL

79.8

72.4

8.25**

73.3

60.5

19.49**

 

PDIV

84.0

68.1

41.05**

69.9

62.5

6.36*

 

CHARTER

76.8

75.6

0.21

68.6

63.8

2.62

低FSD

SIZE

69.7

92.7

29.32**

67.6

73.8

4.38*

 

GLOBAL

76.4

80.2

0.77

65.8

75.6

11.34**

 

PDIV

83.5

73.6

5.26*

77.2

64.1

20.89**

 

CHARTER

79.8

76.0

0.79

73.7

66.6

5.93*

注:有关释义见表1—表3。

 

由表3可知,就银行规模(SIZE)而言,在高的BSD环境下,HS银行比LS银行拥有更高的子银行比例(80.2%vs.74.9%和75.6%vs.57.6%)。在低的BSD环境下,情况则正好相反(61.6%vs.83.4%和68.4%vs.79.0%)。国际化程度的情况与银行规模类似。HD银行在三种环境下比LD银行设立更多的子行。在低BSD/中REG环境下,HC银行的子行比例比LC银行高(81.4%vs.63.9%)。表4的情况类似于表3,HD银行在四种环境下都比LD具有更高的设立子行倾向。根据表3和表4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有关银行国际化中子行与分行选择的一般结论:规模大的、国际化程度高的、产品多元化程度高的、特许权价值高的银行将比规模小的、国际化程度低的、产品多元化程度低的、特许权价值低的银行更倾向于选择子银行作为海外分支机构形式。

 

三、我国银行国际化的组织形式选择安排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进程中海外分支机构形式选择应该采取的基本思路:

1、分阶段的选择安排。各种组织机构形式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在国际化经营的不同阶段,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有区别地选择相应形式。代表处是银行国际化经营的初级阶段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这一阶段,国际化的银行对东道国市场缺乏深入了解,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难以预见,因此,还不能作出是否建立常设性经营机构,进行大规模经营的决定。而设立一个花费不多、退出成本低廉、东道国也不列为独立纳税单位的代表处便是明智之举,以进行客户联络、市场调查和信息搜集工作,估测是否值得或有必要进一步设立营业性机构,从而有效地避免盲目扩张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在国际结算业务往来较为频繁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寻找合适的代理行,签订长期性的代理协议;对于临时性的国际投融资业务,如某一项目融资,可采取与国外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的办法,这样,既争取了业务机会,又降低了营运成本。国际化进一步发展时,可以设立分行或子行的形式,向当地客户提供具有广度和深度的传统或非传统银行服务。也可以从规避风险、确保收益的角度,实行有保留的参与,采取合资银行、联属银行等形式。

2、适当扩大子银行的比例。目前除了工商银行的阿拉木图子银行以及中国银行少数的几家海外子银行外,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中没有子银行形式。事实上,这种局面极大地限制了我国银行海外业务的范围和竞争力。子银行以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受东道国法律约束的优势,可以更为灵活地开展业务,并从事分行所不允许的业务,比如投资银行类业务,这大大增强了国际化银行的利润获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的金融体制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而海外分行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经营范围依从母行,这样,我国银行的海外分行只能象国内银行一样,向当地客户提供传统银行服务。为此,我国银行应通过国际并购的方式,有计划地增设独资子银行,在东道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混业经营,向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保险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既提高我国银行的盈利来源和国际竞争力,又为国内银行混业经营的探索积累经验和技术,从而扩大我国银行经营的C-A-P矩阵(clients-arena-products matrix,即客户范围、经营地域范围和产品种类)。

3、分因素组合的选择安排。如前所述,东道国环境和政策以及银行自身的所有权优势和政策是影响国际化银行组织形式选择的两个基本因素,两个因素又各自进一步分为多种不同情况,构成了多样化的经营要素组合,相应地,应采用针对不同组合的组织机构形式。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所有权优势特征应是HS-LG-LD-LC结构。首先,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按英国《银行家》杂志排名在世界前50名之列,因而算是大规模(HS)的银行;从国际化程度上讲,除中国银行的海外资产比例较大外,其它三家银行的海外资产微乎其微;我国银行的总收入中绝大部分是利息收入,所以产品的多样化程度是比较低的(LD);特许权价值上,由于四大银行在国内没有上市(只中银香港在联交所上市),不好直接判断,但从国内上市的几家股份制银行的股价与国外银行的股价相比较的情况来看,国有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应该不会高。由此判断,十大股份制银行的所有权优势结构基本上是LS-LG-LD-LC型。这样看来,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以分行为主的海外机构形式是正确的,但应随着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结合考虑东道国金融发展水平和管制状况,适当扩大子行的比例。股份制银行在国际化扩张中则应优先考虑设立分行,根据自身能力和东道国混业经营状况,辅之以子银行、合资银行、联属行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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