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网上聊天被单位合法解除


员工网上聊天被单位合法解除

近日,上海相关媒体报道了一个比较突出的、员工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个员工在公司用MSN聊天被单位解除。员工不服,官司一直打到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仍旧支持了单位的做法。

其实这是一个当前很突出的问题。比如现在在网络上玩开心网、聊MSN、QQ 等聊天工具。其实这些聊天工具在客观上讲有时候给公司对外开展经营也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因为毕竟是信息化时代,但是有些员工得寸进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又是一个正式组织,不得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于是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等文件中与员工约定了不得在网络上聊天等内容,那么作为单位和员工也就具有约束力。一个单位的相关制度只要具备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讨论协商、公告或者告知四部曲那么此文件就具有相关的效力。

那么作为员工就必须遵守这些文件中约束的规定。如果员工不遵守,企业可以依据文件规定的内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一般解除有五部曲。一、员工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二、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员工违反事实的相关条文、三、是否对员工进行过相关教育和告知违反公司规定 四、通知工会  五、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这里面还是需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想抵触。因此这是企业做规章制度的核心问题。

其实在上海曾经也有累似的案件,但是单位并没有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上班不能使用聊天工具聊天,虽然员工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是私人聊天记录。

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应该采用严格的管理模式,但是对于知识性员工,也需要采用柔性的管理方式,这样可以体现企业文化、比如说设置一个弹性时间,在什么时间段可以聊天,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可能有时候反而降低员工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