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现在怎么衔接,一直没有规定,现有规定了。这些规定包括: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尽管有了这些规定,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仍没有规定。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企业所得税新旧衔接有规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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