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国内媒体精粹”栏目有大公报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反腐败寄望“高薪养廉”太天真》,该文称:“高薪养廉”之类的话题屡屡被人提及,“高薪养廉”这个命题又一直饱受争议,“高薪”是否真能“养廉”?事实上,豪贪巨蠹人们见过不少,但很少看到有哪一个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与此相反,倒是因为财富的积累而变得更加欲壑难填。人的欲望是没有尽头的,寄希望于“高薪”就能“养廉”,似乎过于天真。
文章主要针对“一把手” 体制提出疑问。文章认为:“一把手”无疑会使权力失去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当现行体制存在着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那么不出贪官也难。对这一观点笔者也是持赞同意见的。
笔者看过全文之后,对“高薪养廉”制度再次引发思考,既然在我国反腐败寄望于“高薪养廉”制度太天真,那么,在我国目前推行“高薪养廉”到底还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高薪养廉”在当前的惩防机制下难以凑效。
毋庸置疑,当今中国社会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中国大规模的腐败现象是从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开始的。在此之前有,但不太严重。对于腐败现象,全民深恶痛绝,政府深恶痛绝,执政党深恶痛绝。我们的执政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人民真的就没有一点办法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办法总会有的。腐败现象只是一股污泥浊水,腐败分子只是我们眼皮下的苍蝇,它们总会被消灭的。只是,清理污泥浊水与消灭苍蝇,这要看执政党、政府,还有人民群众的决心与信心。但我们必须把“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管难以推行等等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要改革我国的法律制度,引进终身监禁等法律制度,要加大我国法律的威慑性,这样才有可能在预防腐败上进一步引进“高薪养廉”这一制度。
其次,“高薪养廉”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每年都有一定程度提高,福利待遇也在提高。而事业、企业等单位人员的工资改革却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虽然生活条件有所改善,但他们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高薪养廉”到底养哪一部分人群?有人就提出“高薪养廉”不如“高薪养教”,还有人提出“高薪养廉”不如“高薪养勤”等等,说明人们对“高薪养廉”是不赞成的,至少目前不赞成。要“还权于民”、“藏富于民”,这样人民群众才能相信和支持“高薪养廉”制度。
第三,“高薪养廉”犹抱薪救火,似急病乱投医。
有一个事实是:人是自私的动物,人的欲壑难填。有时候,道德的说教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而且解决问题也不是很深刻。目前,党内的还有一些腐败分子处在“地下”状态,如果这些人的问题都得不到有效查处,那么“高薪养廉”不成为一种笑柄么?在这种情况下引进所谓的“高薪养廉”制度,实际上就成了加大官员犯罪成本的行政制度。这与抱薪救火、急病乱投医又有什么两样呢?!
最后,“高薪养廉”制度的推行就必须把与之配套的制度加以引进和创新。
其实,反腐败现成的办法很多,可供我们借鉴的东西很多。“高薪养廉”制度在新加坡就很成功,新加坡反腐败成效显著,但新加坡也绝不仅仅依靠“高薪养廉”制度就能达到治理腐败的目的的。新加坡有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接受礼品制度等,新加坡贪污行为调查局被国家赋予广泛特别权力,近乎于苛刻的权力,也有人对此特权提出异议,但新加坡人认为,防止国家被少数败类所腐蚀是首要问题,所以贪污行为调查局的特权得以实施与支持。
我们来看看新加坡政府制定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等,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主要内容是:职工按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政府和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每个职工可享有相当于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但按照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在如此严厉法律面前,有几个敢冒此风险因贪小便宜去吃大亏的。
新加坡严密的惩治腐败制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震慑作用:一是恐惧名誉和地位的丧失;二是恐惧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三是恐惧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从而形成“不敢贪” 的巨大压力和心理约束,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由此来看,如果我们只盲目推行“高薪养廉”制度,而不把与之配套的制度加以引进和创新,结果显然只能是“东施效颦”,这种仅仅依靠推行“高薪养廉”制度而达到反腐的目的只能成为一种奢望。综合以上四点,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我国,仅靠“高薪养廉”无法达到“养廉”的目的。
仅靠“高薪养廉”无法达到“养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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