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24)


  2、加计扣除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