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诉讼文书系列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司法诉讼文书系列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作者: 许广崇高崇品牌机构[国际]创始人兼CEO-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并署名原作者。

来源: 高崇品牌机构[国际]-专家观点-首席专家-许广崇

 

民 事 诉 状

 

    告:

    址:

    话:

    告:

    址:

    告:

    址:

    话:

    告:

    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整,返还原告预交的200871起至20081231的房屋租赁租金人民币9万元整及自200871起至20081231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及利息。

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法规定赔偿违约金,并赔偿原告自20087120081231止无法进场开展医院经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医院经营利润每月8万元,共计人民币48万元;筹备组人员工资人民币6万元;名誉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57万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71,原告与三被告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5年,即从200871起至202371止。原告将租赁房屋作为医院用途。

但是,被告事先并未将其与原承租方(金宁医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事实告知原告,导致原告于200871与被告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事后也没有主动告知原告,直到20081121,原告才从金宁医院的合作股东班廷香处得到被告给原承租方(金宁医院)的《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书证2),而这分通知的落款时间是2008810,那么解除合同的时间明示为即日,也就是说三被告于2008810才正式与原承租方(金宁医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却于200871又与原告签订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这里被告明显知道无法履行移交租赁房屋给原告的事实存在但依然与原稿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由于被告的过错和误导,才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同时导致租赁房屋无法移交给原告。

经多次协商,仍无法将房屋给原告。为了继续协调、履行合同,原告于20081021向被告支付签订《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00(书证3),同时交付200871日起20081231的房屋租赁租金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00(书证4)。以期望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移交租赁房屋给原告。

可是,事实出乎原告预料,被告在跟原承租方(金宁医院)协调搬出未果无法移交租赁房屋的前提下,20081118,被告竟然给原告下达《关于AB大厦租赁问题的通知函》(书证5),通知称:《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1)作废。至此,原告方感觉到被蒙骗的事实。同时被告还在租赁房屋大门张贴《关于AB大厦租赁问题的通知函》(书证6),更使原告筹备组的进驻制造障碍,导致原告筹备组人员无法进驻,开展医院筹备、经营事务。

为了尽快在租赁场地开展医院经营,原告组建了4人筹备组,全面开展相关前期筹建工作。200871以来,原告筹备组人员开展了大量工作,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是,被告却迟迟不能移交租赁房屋,还以《关于AB大厦租赁问题的通知函》(书证5)张贴在租赁房屋大门,混淆视听,导致原告至今无法进驻租赁房屋开展医院筹备组建,经营事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谨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AB大厦房屋租赁协议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整,返还原告预交的200871起至20081231的房屋租赁租金人民币9万元整及自200871起至20081231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及利息。

2.请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法规定赔偿违约金,并赔偿原告自20087120081231止无法进场开展医院经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医院经营利润每月8万元,共计人民币48万元;筹备组人员工资人民币6万元;名誉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57万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海宁市海庆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某

                                    2008年12月12

 

 

 

 

附:1.本诉状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书证复印件6份。

 

 

[品牌专家-许广崇 小简]>>>>>>

许广崇,署号许高崇。2008品牌中国年度10大品牌专家2006-2007品牌中国年度100位优秀品牌专家第三届中国管理大奖杰出管理专家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及系列活动评委,广西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房地产应用研究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中国国际品牌发展战略联合会专家团专家,高崇品牌机构[国际]创始人兼CEO。著作《品牌道和术》、《区域市场道和术》、《私营企业道和术》、《新基业长青》(合著)、《广告?品牌?》(编著中)。1965319来到人间,广西天等人,书法家,文案怪才,品牌咨询顾问,培训师,设计师。

高崇品牌机构[国际] CEO-许广崇

高瞻而能远瞩   崇德自有风尚

 

文章散见《中国医药报》、《医药导报》、《医药经济报》、《中国药店》杂志、《21世纪药店报》、《粤港信息日报》、《市场周刊》杂志、《销售与市场》杂志、《华夏酒报》、《中国酒》杂志等。多家报刊和网站特约记者、撰稿人、专栏作家。

上海盟友商务咨询有限公CEO

海宁高崇策划咨询有限公司CEO

世界咨询师网CEO

企业策划网 CEO

广西大学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邀讲师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高管培训中心讲师

美国认证协会认证讲师

中国国际品牌发展战略联合会专家团专家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房地产应用研究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

人事部商务策划师培训认证特邀讲师

新华培训网培训顾问讲师

广东培训网高级培训顾问讲师

中国药店商学院核心讲师

21世纪药店商学院专家培训讲师

广西广告研究会专家顾问

价值中国网专栏专家

博锐管理在线专栏专家

品牌道和术首席执行官

品牌中国联盟专家

品牌广西联盟首发倡议者

阿里巴巴直播中心嘉宾

城甫医院集团首席品牌顾问

贵州九阡酒品牌顾问

盟友经理人俱乐部创始人

盟友经理人沙龙发起人之一

 

地址:中国-广西-海宁市大学东路160号 瑞士花园 银湖10B802

地址:中国-广西-海宁市大学东路160号 瑞士花园 银湖14C02

邮编:530003

事务联络:覃助理 莫助理 黄助理

联络:0771-3078087 8079937 15878159728-助理 13788529717-助理 15177798803-专家

e-mail:[email protected]  QQ:378312837  330236576

专家官方-许广崇品牌道和术   >>>>>> http://www.xuguangchong.com

机构官方-高崇品牌机构[国际] >>>>>> http://www.gaochong.net

机构官方-盟友品牌机构[国际] >>>>>> http://www.ally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