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烟视为受贿”并非官员“不敢贪”的必要条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中国控烟协会以及美国无烟草青少年运动等国内外知名控烟机构近日分别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当前制约我国控烟事业发展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代表和委员们表示,将把这些问题作为议案或提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这些议案或提案主要包括,建议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建议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花费公款购买烟草制品;国家公务人员不得接受烟草馈赠,否则以受贿罪论处(2月24日《三湘都市报》)。

  将收受香烟视为受贿,于倡议者而言,是顺应当前反贪腐新形势的重要之举,更可视为某种特定现实条件下的特别之举。

  但是,“收烟视为受贿”的侦查过于依赖公众的线索举报,而检察机关的自侦责任与功能被大大淡化。这种被动式的侦查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将侦查职能分解给了举报者,而职能机关则常常是守株待兔。

  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公众对渎职侵权行为进行问责和质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使得所谓“反腐跟不上腐败扩散”面临着民众的道义压力。“收烟视为受贿”大意是用相对程度的严刑峻法,营造一个“不敢贪”的廉洁世界。

  但“收烟视为受贿”并非官员“不敢贪”的必要条件,它需要诸多制度建设关键因素的支撑,如强有力的监察执行机构,拥有足够的独立执法权;需要无处不在的查贪“天眼”,让官员感受到处处受到权力制约、公共监督的威力所在;需要堵塞任何引发贪污行为漏洞、将各类变相行贿受贿现象扼杀于萌芽的制度;需要全面激活来自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下的舆论曝光、公众举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形成监督共力。这些条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缺乏以上条件的“收烟视为受贿”构想,只能营造反腐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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