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到hayek,他最明确的个人标签绝对是“自由”二字。
对“公平”和“自由”的定义的难度之大是大家公认的。自由主义大师hayek也没有突破这个难度。Hayek对“自由”的定义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P3)。显然,hayek定义的自由,是针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而不是针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受困于自然,遵循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这hayek看来并不属于自由所讨论的范畴。
Hayek把“自由”与“强制”对应,这点倒也符合他的定义当中的逻辑,即强制是一种主动行为,而自然界没有自主,所以不能说受困于自然是受限制,也就不算是不自由了。
但是,“强制”所包含的方面到底是指人身限制还是思想限制,还是全面奴役?“强制”一词在hayek看来是“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慧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P16、17)。
人身自由和hayek所说的自由运用智慧和知识,其实是可以分离的。丧失人身自由比较容易,但是丧失思想自由不太容易。例如,文王拘而演周易;据说拓扑学的创立者是在牢里看着蜘蛛网发呆才构建了拓扑学原理的;我们还常常说“锁住他的身,锁不住他的心”;例如前几日某国还上演了一个直升机协助越狱成功的现实大片,等等。Hayek大概也不能理解共产党人身陷牢狱依然可以“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这些都是说人们运用自己智慧和知识的能力并不能轻易受到限制。
把人放在生物层面来看,受制于环境限制和受制于同类个体,这两种限制其实并没有实际的、明晰的界限。但是哈耶克却将受困于自然排除在了“强制”概念之外。例如,一群猩猩和另一群猩猩之间的地盘分割。这种分割实际上是有(一群)猩猩对(另一群)猩猩的自由活动的限制,究竟算是自然现象?还是“猩际关系”?在hayek看来,“国家”“国籍”这些个东西绝对不符合其对“自由”的界定,但是我们知道,它的存在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生物学基础的。
其实hayek一直试图在用一种并不存在的“客观的价值判断”替代可以真正代表自由精神的、实际存在的、主观的价值判。Hayek说:“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完全是因为它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考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把人彻底为了实现他人的目标的工具”(引用同上)。Hayek自负的性格和天下昏昏唯我昭昭的作风,实际上就是他自己所说的一种“恶”,因为他把天下人都“视作为无力思考和不能评估之人”了。
Hayek擅长做行为分析,但是却往往走极端。在他看来,人类为达成目标,只会选择“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哈耶克说“因为每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同上,P28)。
在hayek看来,这个世界上没有“合作”这种东西,人与人也不存在共同利益,既是有,也是属于“恶”,因为合作就意味着人与人的相互限制,也叫做妥协,即以接受某些约束而放弃一些权力。合作越是紧密,这种强制就越强。Hayek也承认自由与责任不可分,如果存在可以不负责任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社会将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续自身”(同上,P83)。不知道hayek如何区分“责任”和“强制”。
但是众所周知,合作、配合这种东西自动物界就广泛存在。“分工”是经济学的老话题,但“分工”恰恰就是合作而非竞争。成语“众志成城”就是描述这种达成共同目标的行为方式的。博弈论其实更适合叫做“合作论”而不是“竞争论”。
Hayek基于自己对自由的定义,把“强制”看作是“自由”的首要敌人,并由此发展到反对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反对现行教育体制、倡导无政府主义等等极端。
或许在哈耶克眼中,“政府”不是或不可以是自由的人们构成的社会的内生物,而是天外来物,外生于人类社会,即便是这个社会的成员都是符合其自由定义的自由人,从而由自由人以民主原则推举出政府。因此,其它经济学家所热衷的给政府规定职能的行为非常搞笑,恰恰被政府所利用,使其得以行使对自由的强制。在hayek眼中,“政策”就是控制,是强制,因此就是自由的天敌。
政策不过是一个合作组织——政府——达成合作目标的工具,之所以哈耶克反对一切政策,就是源于上面所说的hayek对合作天然存在的“忽略”。众所周知,即便是动植物,也有“种内互助”。生物学原则告诉我们,种内互助是种群繁衍自己的一种广泛形式,对种群内个体尤其是幼体实行共产主义式的基本保障是各种动物普遍的选择。生物界生存方式五彩缤纷,说明生物为了延续其 DNA也是“不择手段”的,并不会排除合作这种高效率方式而拘泥于“竞争”。
在“独具慧眼”地指出社会保障的可恶之处之后,heyek嘲笑那些对社会保障认可的人们,借用富兰克林的话说:“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128)。
我们不知道在富兰克林和hayek眼中,民众有没有自由“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既然是“愿意”而不是“强制”,根据哈耶克的自由定义就是一种自由,怎么连自由也要遭受如此嘲讽?
HAYEK认为,人们为了真正自由,不应该贪图政府提供的、廉价的、以自由为代价的社会保障,但为了生存,人们应该以付出代价的方式去获得自己的基本保障。
“代价”就意味着交换,交换,则意味着私有制度。我们不知hayek的“代价”是付给了谁,为何那个接受我们代价的人掌握着我们生存所依赖的东西,需要我们用代价去换取。人类不怕辛苦,可以用、几百万年来一直用血汗做代价向自然界作为支付,但是现在我们无法再“自意”向大自然做这种支付了,因为大自然也被私有化了,否则就成了hayek所坚决反对的一切形式的“公有制”了。显然为了论述“自由”,hayek将私有制度的合理与神圣通过他那富有哲学思辨魅力的语言巧妙隐藏包装起来了。
Hayek也反对政府主导教育,因为这样意味着政府对民众的思想控制和奴役。Hayek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引用密尔《论自由》中的论述“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定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但是,如果我们认识到教育对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hayek反对政府对教育的干预的落脚点还在于要还人们一个思想的自由,但这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因为一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他人的影响,即使政府不存在,也还会受到自己人生第一
不知道HAYEK是否意识到,他自己这种孜孜不倦给世人指点迷津的行为也是一种足以影响很多人的“教育”,这其中包括中国当今众多的HAYEK思想的拥趸。除非能够把HAYEK对世人的教育证明为不为了影响世人,或者和政府主导的教育有“左右人们思想”的相同目的。
为了倡导“自由”,hayek反对一切自由的对立面“强制”,而“强制”又表现为“权力”,因此,HAYEK反对一切权力的存在和拥有权力的组织,如政府、工会、协会组织,甚至是社会服务机构。
当年斯密在论述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时说,人们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会在无形之中促成社会的最大利益。利己行为在冥冥之中无意达到了利他结果。而到了HAYEK,事情好像反过来了,政府往往是好心办坏事,一切以服务社会为目标的政策最终都会达到剥夺人们自由的结果,政策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由此看来,尽管两只手一只看得见一只看不见,但是都是能够把事情弄到其反面,具有南辕北辙功能的神手。
有很多学者的思想往往被后人分析为“二重性”,但Hayek现在多被认为是思想高度一致的,尤其是在“自由”这个问题上面。但,在我看来,HAYEK同样具有“二重性”——法律是HAYEK的强项,这位维也纳大学的法学博士并不反对法律的存在与作用。然而,法律恰恰是用来约束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完全符合hayek对自由的对立面——强迫——所做的界定。哈耶克赞美私有制,反对公有制,反对政府,但不反对法律,然而,正是那个被他看作永远干不了好事的政府,在制定着法律,也在维护着天然让一部分人丧失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