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可作为法庭间接证据


太原市人民医院及时普及新规定   
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犯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注重医疗合同的建立。从而更加明确责任划分。
   
青岛一家企业违反“新规”败诉 
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打官司举证新规”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案由用人单位举证。2009年4月4日,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依据这项新规定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无故开除员工的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足败诉。 
原告矫光是青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人。1992年因病休假,1993年3月病假满6个月后,因病仍不能上班,便到公司办长休手续,劳工科的有关人员说他这种情况属“两不找”,可以不上班,只是公司不发工资。1999年9月底,矫光到公司开结婚证明时才知道自己已于1996年9月被公司按自动离职除名。后矫光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矫光1993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无故不上班。1993年底,其没有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高法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青岛制药”只举证了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且该决定未依法送达矫光,因此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依据 1999年7月20日青岛劳动局下发的131号文件: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形成“两不找”关系,因此“青岛制药”应从1999年8月终止与矫光的“两不找”关系,并为其补缴1999年以后的社会保险金。此案一审判决为:“青岛制药”与矫光在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并为矫光补缴1999年8月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重要岗位都需要电话录音。  
1、 电力、铁路、民航调度电话录音,责任清晰明了。 
2、 政府机关值班电话录音,上传下达一目了然。 
3、 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录音。 
4、 新闻媒体电话采访录音,便于文档整理和归档。 
5、 金融(证券、银行、保险、基金)电话录音系统,操作透明交易公正。 
6、 外企工作人员避免语言沟通歧义时的工作尴尬。 
7、 商务贸易电话录音,避免纠纷,电子商务更务实。 
8、 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系统,提高客户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水平。 
9、 电话销售人员培训电话录音,可以反复收听点评,提高电话销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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