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接访的“权”与“经”没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就可能将县市长“包案”与旧时州县官断案混为一谈,就可能模糊了官员“下访”与钦差巡按、微服私访之类的时空,以为古人今人只是服饰不同罢了。而这对于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很不利的。
领导为什么要“接访”,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不是很傻很天真?
如果只看眼前,只看表层,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再明白不过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其中第三个文件的名称就是答案:为了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不论是主要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找“上”机关大院来“访”问的群众,还是抽调中直机关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专案工作组、本系统工作组“下访”地方,进行带案督办、驻点督促、调研座谈,都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这样做的前提或者说必要性、迫切性,不言而喻是因为当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甚多,“老上访专业户(借用了孙东东教授这个词用于描述久访不息者,但请剔除“专业户”一词中原有的以此为业、谋生发财之意)有增无减,群体事件层出无穷。对此态势,无庸多言。
《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指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形式,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也是勿庸多言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吸取“文革”的惨痛教训,不搞人整人的政治运动,“大字报”等“大民主”的政治方式也被取缔了,选择走依法治国之路,这当然是好的。问题是,没有相应地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政府权力的制度和有效的民意表达渠道,以致一些干部严重脱离群众,乃至视公民为“屁民”而肆无忌惮,同时自认为主持公义的公民和含冤负屈的“群众”,却深感申告无门,乃至积怨在怀。现在中央要求各级官员定期定量接访群众、下访、经常排查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将这种工作制度化,很有必要。记得去年在瓮安等地的群体事件“突发”之后,全国突击搞“大接访”,广州市长在天河体育馆接访,人山人海的那个盛况,与刘德华张学友来开演唱会有得一比,教我没法乐起来,却不免有临深履危之忧。
我现在要问的是,接访工作制度化又如何呢?我想,那也是“权(宜)”不是“经”。
国家与社会善治的正经、正道、大道、常道是什么?是民主,是法治。关于常态化的民主制度建设,即中共中央的文件提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施途径最重要的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如果我们的人民代表能“与国际接轨”,与所在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够及时地反映他们的诉求,并通过人大这个最高权力机关履行职责,监督政府官员和司法机关干部为群众服务,官员接访的任务不是要轻松很多吗?
其次,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真正做到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其独立和公正是值得群众信任的,是寻求公正者可以仰仗的(食洋不化的学者则说法律和法官的权威应当被“信仰”),还有必要请各领导机关的首长接访、下访而“包案”吗?正常情况本来应当是,感觉遭遇不公正,实现吞咽不下这口气,就应该起诉损害自己的人——不论是民事纠纷、刑事冲突还是行政作为,都是有法可较真的。可是,现在不走法律途径,却通过上访、“缠访”找长官,寄望于“青天大老爷”的批示,这只能是法治还没有上轨道的过渡之计。
自然,接访所“包”的“案”,不一定是可以依法起诉的案件,比如上访者的诉求可能是一个历史遗留的关于“平反”的政治名誉或待遇问题。美国的上访与接访没有听说过;前些天媒体报道了俄国总统在克宫接待上访者,有二战老兵要求给他们旧武器做纪念抵抗德国法西斯用,有人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和公益建设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不能通过司法解决的问题,最多有待立法。我想,这种联系群众、听取民声,才是领导干部接访的常态;而这种接访只是加强官民联系的政治姿态,说到底是可以通过言论自由和媒体传播来表达和达成。
如果对接访的“权”与“经”没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就可能将县市长“包案”与旧时州县官断案混为一谈,就可能模糊了官员“下访”与钦差巡按、微服私访之类的时空,以为古人今人只是服饰不同罢了。而这对于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是很不利的。
领导为什么要接待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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