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基金分红的问题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律师向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发出一份《公开法律意见书》,认为该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南方稳健成长2号在完全具备分配2007年利润的条件下,擅自将利润进行再投资,令基民利益严重受损,希望追究其责任,讨回2007年度可分而未分的90多亿元收益(随着市场下跌,如今已基本全赔了回去)。
此前的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基金通乾在年报中称,“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由于这一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遭到强烈质疑。时隔仅一个交易日(3月31日凌晨),基金通乾又发布了一份年报补充公告,表示将根据相关规定派发现金红利2亿元。
就在“融通分红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4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内部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
张远忠律师勇于为基金持有人维权的职业精神令人钦佩。笔者仔细研读了相关资料后发现,他所主张的观点中也确有一些技术上的瑕疵。如,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报表中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尽管从字面上看差别不大,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指基金期末的账面利润,其中包括尚未实现的浮盈,不能用于分红。再如,“希望全额讨回该分而未分的红利”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也都说不过去。因为毕竟开放式基金有赎回机制,“未及时分红”与“后来的亏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
南方基金方面尚未公开正式回应此事,但据其客服人员们辩称:1.该基金合同规定了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并没有规定最低次数;2.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于2007年4月9日实施了拆分,每份净值从2.1253元拆到1元。目前没有任何规定说“拆分”不能等同于“分红”。如果将“拆分”视为“分红”,则分红比例远远超过“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3.该基金拆分后,通过持续营销新增了将近100亿的规模。对刚刚进入的投资者来说,现金分红并无意义,不分红是考虑到这部分持有人的利益。4.该基金拆分后虽然在2007年底每份净值达到了1.4556元,但行情很快逆转,到2008年4月初又跌到了1.1元左右,分红会导致净值低于面值,而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第五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由此看来,问题又抛给了基金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对那些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那些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漏洞的基金产品是如何通过审批的?在市场泡沫严重时期为何允许大批基金进行拆分?又为何没有对“拆分”后的分红问题进行明确?
事实上,基金拆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是基金公司们为了开展持续营销、迎合人们盲目的心理,而制造的“噱头”。通过这一“噱头”,基金公司不断吸引不明真相的新资金进入,进行“击鼓传花”式的投机活动,导致很多人都抢购将要拆分的基金。可以说,在上一轮股市泡沫吹大的过程中,基金公司违背了诚信投资的原则,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监管者也没有真正做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总之,南方稳健成长2号的基金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那么,分拆能视为分红吗?分拆后的面值又该如何计算?这些都需要基金监管部门最终来给出答案。然而,几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一、在这一过程中,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多少暂且不论)无疑是受损了;二、有其他基金在类似的情况下(分红后净值低于1元)依然坚持现金分红了;三,现金以外的分红方式还没有先例。
其实,基金如果是德艺双馨,那么分红就不会成为问题。无论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是否分红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是否按合同、法规办事;二、是否从持有人角度考虑何时分红及如何分红。抛开合同和法规不谈,判断基金是否应当分红的理性标准非常简单:如果基金公司确信资金用于再投资能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就可以不分红;反之,就应该及时分红。
持有人把钱交给基金来管理,也就是把投资的决策权交给了基金。在存在持股比例下限的情况下,偏股型基金在股市泡沫时期理应积极分红。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基金并没有这么做。相反,他们当时都在想方设法地扩大投资规模,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而置持有人的风险于不顾。
可以说,在合同中硬性约定现金分红条款或让监管层用规定来强制现金分红,本身就是国内公募基金的尴尬。张远忠律师发出的《公开法律意见书》更是对国内公募基金的一种无情鞭挞。那些在股市泡沫时期本应当分红却以各种理由不分红的基金将面临两难:要么承认水平有问题(没预料到大跌,所以没分红);要么承认道德有问题(预料到大跌,却不愿意分红)。(2009年4月21日 中国经济时报 张东臣)
基金分红折射出的行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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