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24日召开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理解治理范围、科学把握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始终坚持整体推进,切实强化源头治理。(2009年4月25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金库”,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正因为“小金库”是单位体外循环的帐外帐,不被监管,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源泉和土壤。
“小金库”虽然被冠以“小”字,但是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私设“小金库”,不仅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清理“小金库”、治理“小金库”,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一个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即便这次清理、治理了“小金库”,但是,由于问责处理的力度、刚度、威慑度不够,未能引起一些官员足够的重视、警醒,下次依然会有人再次私设“小金库”。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使“小金库”治理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小金库”,说到底还是对权力的监管不够造成的。比如收费公路,由于缺乏良好的监督和管理,很容易沦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小金库”。因此,全方位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当然,在体制机制还不是十分完善、非常健全的情况下,适度地开展一些“小金库”治理、清理,还是必要和必须的。但是,治理“小金库”绝对不能离开问责处理,而且要严格规范,不打和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决不手软。
中央这次治理“小金库”可谓正当其时,是为应对金融危机打出的一张“廉政牌”、“清醒针”,彰显了党中央一贯的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自己内部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查自纠的问题,将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政策;并且鼓励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处并已入库的税款和收缴财政的小金库数量,给予3%到5%的奖励。奖金最高为10万元。对意见下发以后继续设立小金库,要先免去有关领导的职务,再根据党纪政纪的处罚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治理“小金库”,集中清查只是治标之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在“小金库”治理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制度建设,针对检查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强化制约。要注重改革创新,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机制和体制,加快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更加注重日常监管,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变集中查为日常管,让“小金库”常见阳光、常晒太阳,使其无法繁衍、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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