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培训02
几内亚、多哥和尼日尔三国教育部要求“人权与和平之教学国际培训中心”在其各自的国家中组织一种培训班。可以记住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7年在马耳他组织召开的“国际人权教学、信息和文献大会”通过的《建议书》强调,各成员国有责任就人权问题教育其公民,并在与其他学科平等的基础上在所有的学校阶段讲授人权问题。由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成员国在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的权利宪章》(African Charter of Human Rights and People’s Rights),表达了同样的意愿。由于意识到仅承认个人的权利和职责是不够的,几内亚、多哥和尼日尔三国教育当局已让一部分教师先接受过培训,这样他们就能从事人权与和平的培训工作。除了学习有关人权的主要国际条约中所包含的术语和概念,地区性会议采用了一种学习国际体系和地区体系的比较方法。至今,已有约700名教师接受过综合教育学和国际法的培训。
*有关成立“非洲人权委员会”的想法始于1961年的(尼日利亚)“拉各斯会议”(Lagos Conference)。作为会议最后文件的《拉各斯条例》(Lagos Acts),可以看做是制定地区性文件的第一步。《非洲人权和人民的权利宪章》这一地区性文件后由1981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大会”签署。这一“权利宪章”在1986年10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