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判而后‘量’判


在消费体系中,由于能力有限而导致即时可消费资源有限,使生态体系或种群中一部分多占有某种资源而另一部分不拥有或少占有这种资源。人类在按劳分配条件下,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劳动竞争创造财富;在“三力剥削”社会,会导致保护资源所有权和抢夺资源所有权的依法和非法斗争,甚至上升为政治斗争和改朝换代等变更根本法的革命。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法就是由议会制订、批准的维护某种消费体系实现方式的法则,其中沿着测地线实现消费体系是反映自然界总法的立法依据,其它所有法种都是围绕这个法则来展开的。所以社会运行管理法应建立总法,总法的确立可从行为性质上判定某事物合法与非法,从而杜绝在质上“钻法律空子”之事件发生。如此一来,法官断案要分二步走,一是根据总法即法理从大体上判定是否犯法;二是根据具体法规与条款进一步量判。前者是‘质’判而后者是‘量’判。

总法的出现应以基本法理为判决逻辑,以基本量判为内容,可大大减少具体分类法规、条款,删节不必要的文字累赘、概念含糊、勉强谋合、相互抵触的内容。总法类似当前的惯用宪法地位,量法只设诉讼法、民法、刑法三种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