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起名有了新规定


 

  本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办法明确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链接一:我国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917.33万户,实有资金数额9005.9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3.09万元,从业人员5776.41万人。2008年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615.18万户,增长4.63%。从省市看,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广东320.52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资金数额最多的是江苏1204.3亿元。从行业看,个体工商户最多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最快。

  链接二: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