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执法不公:刁民亲属越权扣押5000元
客商常某经营销售多种果品、副食及调料,擅长商品流通领域,购销水果业务有26年之多。早从1982年常某就在黑龙江省海伦市果品公司做采购员。经常到河北、山东、安徽、山西、陕西等地采购干鲜果品、副食、调料等农副产品。由于心地善良、为人忠厚老实,赢得良好信誉,与全国各地供销社、果品部门经理建立业务往来关系。每逢水果丰收高产时,各地货栈先后给常某通过火车皮发货,其中有蓟县下营采购站、罗庄子采购站、(洪水庄和王庄)的秋白梨、酸梨;有河北省赵县的雪花梨、水晶梨、鸭梨;怀来县大山口乡货栈海棠、鸭梨、葡萄、杏仁、海棠干;还有兴隆六道河子、鹰手营子、北营房批发站的红肖梨等多家货栈给发货,托收承付,从未失信于人。多年来在河北附近等地大量收购海棠、葡萄、鸭梨、雪花梨、白梨、红肖梨、蜜梨、山楂、大柿子、小柿子、核桃、栗子等干鲜果品。在水果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初到“水果之乡”遭遇刁民讹诈
2008年10月18日,常某准备收购一批柿子,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农产品市场老孙介绍,常某等人来到天津蓟县白涧镇刘吉素村、村干部历广富家里,历广富介绍他们这里柿子好,产量高,双方口头协商由历广富代为收柿子,按照农副产品代购的惯例,代购人每斤提取0.02元代购费,收货所需要的包装物及费用由购货人常某支付,收购果农的货款当场现金支付。
由于历广富缺乏收购柿子经验,对货源估计不足,未能按时完成收购数量,为此,历广富有些着急。
2008年10月28日,历广富提出去附近五百户村凑齐不足部份,当即派亲戚(据说是儿子的小舅子)孙振学开着农用车去拉柿子,孙振学在装车时嫌车厢板碍事,用脚踹了一下,当时他没有顾忌车下是否有人,村民徐艳在下面被碰了一下,后孙振学带徐艳治疗(是去医院还是卫生所不详),此事属于孙振学没有看车下是否有人就踹车箱板导致的碰伤。没有人找货主谈及被碰伤人一事及医疗费等事宜。货主不知情、也不知被伤的人的姓名及所碰伤的程度,伤者认可由孙振学出钱治疗是事实。
过后,货主听到有村民说,那个被碰伤的人很刁蛮,他家有亲戚在白涧派出所管事,她是成心找事,搞不好还要讹车!当时常某认为是村民顺口说说而已,也没有放在心上。因当时没有货主常某打开车厢的说法,常虽然也在现场,根本就没有动手打开车厢板,也就没考虑这个村民说的讹车是要讹大车还是讹小车!万没想到在第二天装车时,那个村民说的话全都应验了。
2008年10月30日上午10点多,货主通过配货站找来一辆14米大货车,准备装车,先是代收人历广富没给雇装车工,接着被碰伤的徐艳和丈夫在孙振学煽动下来到大车前闹事,不叫装车,徐艳在车前撒泼取闹。后来徐的丈夫居然还带人跳到大车上捣乱,不许装卸工装车。孙振学不愿自己承担徐艳的医药费、想讹货主拿个千儿八百的,货主见他们以此要挟很气愤。历广富开始还主持公道,后在其媳妇挑唆下,也帮着亲戚孙振学讹货主,不让装车,到东北拉活的大车司机很有意见,司机说,再不让装车就耽误了回家拉黄豆,就叫货主常某先付给押车费5000元。常某出门在外收货多年,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因为自己根本没有踹车厢,更谈不上碰伤人。孙振学和她一起看的伤,伤害到什么程度也不清楚,没有CT片子和伤痕检验报告书,所以对她的无赖行为和无理要求予以拒绝!因为给收货的代收人历广富是碰伤人的农用车司机孙振学的亲戚,所以无人主持公道!
据事后孙振学说:10月28日傍晚带徐艳去看病,做了CT等几项检查均正常,而且所谓被碰伤的部位连皮都没有破,未见一滴血,当时在医院既没有洗伤口、也没有包扎,更不存在伤口缝合,而且当天也没有收她住院。可第二天她却嚷着说耳朵痛,要求再次做CT检查,光检查又花五百元多,然后又要求住院治疗,开药。(到邦均法庭才知道徐艳同时开在一起的两个CT票子、有关医药费票据是否合理还有待于查实)这时就出现讹人的说法:“是货主常某将车箱板打开的”用意再明白不过了!就是要常某给拿钱,货主姐姐在旁边看到给代收货的人同他儿子的小舅子在叽叽咕咕说事,这不是分明在整事讹人吗?
徐艳自称住院7天,其时间错误:徐艳是28日傍晚被碰伤去医院检查,当天晚上并未住院,就算是29日入院,出院手续记载是3日,怎么算才六天。而徐艳竟然在所谓住院的第二天、即30日装车时,到车前大喊、大叫,骂人撒泼,阻止装车!这哪像有脑伤正在住院的病人?分明是在整事讹人?叫货主给拿点钱意思意思。有村民还声张:“强龙压不过地头蛇”!这简直就是欺负外乡人!所以货主气得就是一分钱也不情愿花给这种无赖,并明确告知孙振学:“这事和我没有关系,你在我这讹不去钱,你们再闹事我就报警”。结果,徐艳及丈夫仗着派出所有亲戚,无视外地客商的报警声明。
刁民车前闹事 客商被逼报警
僵持几个小时不让装车,被逼无奈,货主从村里打车到白涧镇派出所报案,又被司机宰去车费20元。后随警车来到闹事现场,有两个民警来出现场,其中一民警摄录现场,另一辖区管片民警王志金制止了徐艳及丈夫等刁民的不法行为!现场拍照录像,后民警将货主和孙振学带到派出所。货主当时担心大车上的装卸工人码垛时不给压缝,又担心装到四层不给加胶合板,会导致柿子箱子在长途运输途中被压堆,担心箱子码不齐会悠帮等水果运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因为柿子不同于其它水果,属于急运的鲜货!货主被带到派出所非常着急,本来应该在货场指挥装卸工按照标准装车,却被民警给带到派出所,这时民警要求货主和孙振学各交出5000元留在派出所,也没有说明白交的是啥钱!心急如焚的货主将衣兜内仅有的3900元现金交给了办案民警。当时民警没有给货主常某出具任何收款凭证。而孙振学没有交一分钱,派出所的做法明显是在帮助刁民欺负外地人,因为真正碰伤徐艳的是孙振学,他为何不交钱反而逼货主交钱?这叫交的什么钱?
待货主打车回到正在装车的货场后,黑龙江大车司机对货主说:要先付些路上加油钱,没办法货主派家人和北京去的赵女士再次到派出所,求办案民警退回留下的3900元。民警王志金听了二人的叙述,了解货主要付车费用钱,也分析了押货主的钱没道理,可谓“名不正、言不顺”!就决定退,但要将钱退给交钱的常某,后赵女士打车回到货场,告知常某去派出所取回3900元。常某到后,刘吉素村管片民警王志金撤出,由五百户村管片民警佟军处理,而这个民警佟军说话做事明显偏袒闹事村民徐艳和她丈夫(后得知此人既是徐艳的亲戚),民警佟军要货主身份证,记完证件上地址、姓名、号码等内容后,又将货主的身份证件给徐艳丈夫看,又要货主的电话及手机号码,货主及家人要求看一下闹事人的证件,民警佟军不给看,也不告知闹事人的姓名及居住地,后货主家人责问佟军:你为何不告知我们闹事人的姓名?却将我们的身份证件给闹事人看?你这是执法不公!后货主按照民警说的,要货主常某给出3900元的收到条,至此派出所处理完毕。
当货主常某拿钱刚返回货场,不知是啥人给徐艳丈夫通了话,徐艳丈夫又带领多人到货车上闹事,不让装卸工装车,大车再度被迫停装,看着这大半天的折腾,马上天就黑了,货场上还没有接灯,天黑装车肯定装不齐。徐艳丈夫同孙振学合伙大吵大闹,货主找代收货的老历和他媳妇,请他制止这些无理取闹的人,并告诉他说,再这样闹下去我还要报警,你们这不是在欺负人吗?货主被气得冲到车旁想上车和他们拼了……光天化日之下、在自家门口讹人钱财,叫人忍无可忍!
无奈再次报警 民警再留5千
常某无奈之下再次报警,蓟县110接警、等了大约30分钟没见警车和人。无奈之下,客商就打到天津市022—110 报警(可查2008年10月30日大约17时左右、天津110接警记录),并将打蓟县110的报警情况和白涧派出所出警后再次发生的严重干扰装车事件向天津110接警人员反映,大约20多分钟左右,派出所先前处理的刘吉素辖区民警王志金等人开车到货场,民警王志金再次把带头闹事的徐艳丈夫从大车上叫下来,货主方强烈要求办案民警对这些强盗一样的无赖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民警也许考虑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邻,又有五百户辖区民警佟军插手处理,(此前货主常某交给刘激素村辖区民警王志金3900元不知何因竟转给五百户村的户籍警佟军手里,因派出所给退3900元时、常某是给佟军出的收到条)辖区民警没有对多次闹事的徐艳及丈夫等人采取任何措施。可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警察在村霸王的面前显示出前所未有的无奈!打击犯罪的人民公安在村匪刁民面前一时显的苍白无力!
由于辖区派出所王志金警官的到来,终于使得停下来的装车得以在黑夜中继续进行。民警再次将货主带到派出所,并说:“你先交5000元,这钱到啥时都是你的,你明天大车走了再来取回,你要不交钱,他们就没完没了的闹,你的货车也走不了”,无奈的货主听民警这一说,只得把姐姐的5000元交给派出所,以此来平息刁民的胡闹!此次交钱民警也没有给出具收到凭证。民警此次出警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警车就没有开走,在大车旁边开着警灯照着装车。大车在黑夜中被装卸工随便的装完,装上车的箱子没给码垛、而且高低不平、里出外进,就别提压逢装箱子了!!看了就叫人心疼、难过!折腾了一天,最后这些村民装车工活干的不好,还要货主再给加500元装车费,理由是:装车时间太长了!试问:这又是谁造成的装车时间长呢?那么货主的损失又由谁来负责?
大车司机艰难地将车开出这令人心酸的“水果之乡”!快速的驶进京哈高速!货主因民警叫他将车送走再来派出所取回5000元,便在附近住下。第二天,不知是办案民警有意躲避还是真有事,竟然失信没有见,货主不但白白搭了住宿费,还要搭上返家的火车费400多元,再次表现出极度的无奈!
常某回到家里,大车刚好卸完,看到东倒西歪的箱子和压坏的柿子汁流了一地,再看装大柿子的包装箱大多变软,就知道是装车时没有按照水果装车的标准将箱子的跺码好,即没有按照横顺塔配、压逢装车,才导致长途颠簸造成柿子被挤压,看到柿子跺上的香蕉箱子都已经压堆、地上堆满如此多的破柿子,天气又不上冻,没办法就扔掉许多。货主带着疲惫的身子,看着眼前的柿子,一下子就病倒了!待身体好了就给白涧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办案民警告诉他过些天来就把钱给常某。常某信以为真,20多天后,常某从东北黑龙江海伦来到办案派出所找民警,这次民警居然说出:“对方在起诉,等起诉了就给你了。”这种荒谬离奇的做法,不知是我们国家哪一部法律条款规定的?派出所凭啥非法扣押客商5000元?这5000元是该叫“罚款”还是叫派出所“代扣医药费”?或是名副其实地叫“民警协助刁民亲属讹诈客商费”?
民警违规押款 往返三次拿回钱
据事后了解,刁民徐艳及丈夫找到派出所亲戚分管五百户村民警佟军插手此案,佟军先是干预刘吉素辖区民警办案,最后将报案辖区不归五百户村管辖的刘吉素村的接警案件越权办案,民警佟军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回避,反而越辖区插手办人情案,充当刁民的保护伞!!使得外地客商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应有的保障!
由于民警佟军不能秉公办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徐艳及丈夫的非法行为,对多次扰乱装车而不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从这一怪象不难看出民警涉嫌偏袒村民,该作为而不作为!办案民警不去走访群众,了解客商情况,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而是偏听偏信刁民的一面之词,对来此收货的客商不能提供起码的有效保护,如此恶劣的环境谁还敢来购货?扣押客商的5000元钱是何道理?
再说徐艳她不老不小、不傻不捏的,车在原地停着,是固定物,她一个大活人又不是装车的人,躲在车厢底下是为何?她说王子恩在10月28日雇她摘柿子,那她为什么不好好为人家摘柿子偏偏躲到车下,分明是巧挣工钱偷懒吗?明明是她妨碍了车厢板正常的下落,却偏要说是车厢板碰了她的头?难道是车厢板飞到她的头上碰了她不成?为啥不找找自身的原因呢?听来让人感觉她的动机不纯?分明夹杂着讹诈的成分?再问徐艳:你的那点伤,如果严重咋能两天后、即2008年10月30日就在货场闹事、撒泼、妨碍装车,起诉状上竟然胡说住了7天医院,就算徐艳是“10月29日真的住院,出院又给写成是11月3日”大家都没有忘记在2008年10月30日装大车时,徐艳曾经蛮横无理地在车旁叫嚷、撒泼的事实!这又是咋住的7天医院?徐艳不是在明显的说谎话吗?诉状说:“......造成原告顶部头皮下血肿,左耳后头皮血肿,轻型颅脑损伤,住院7天”,这种伤害竟然没有伤痕检验报告?所谓的医药费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合理合法有待查实。
徐艳自己住没住院、住几天院、咋住的院应该比谁的清楚!不至于还没到法庭就将“住院一事”弄出两个时间不符的瞎话!网友及法官注意:这个讹诈的徐艳是将她28号被碰那天开始算住院日期的,她忘记她28号那天医院没有收她住院,是29号自己要求住院的,她的聪明算盘是:从10月28日住院至11月3日出院正好是7天。这已经明显地暴露出徐艳和当地医生在造假吗?然后又利用住7天院来讹诈多项费用,什么“误餐费380元、护理费445.76元、车费300元、误工费891.25元、医药费792.3元”这些都是根据哪些法律造出的?
2009年4月17日,在媒体的关注下,货主家人来到蓟县白涧镇派出所,找到当时办案民警王志金,向他说明来意,王警官找来越权办案的民警佟军,佟还在坚持说:那5000元要等到法院开庭后交到法院,不能给货主退回。货主家人问:你们派出所扣押的5000元到底是叫啥钱?是罚款还是代扣医药费?佟答:不是罚款。货主家人问:那扣押究竟是啥名目?要扣5000元?连个收条都不给出具?佟答:那是你们同意的。货主家人说:我们不同意,那是被你们逼的,不交5000元我们近10万元的货及车就走不出山,由于当时气温较高,柿子长时间捂在车内会变软,长途运输就会被压破损坏。
当时出于无奈,为了车辆及早走掉才交的钱,但至今不知道这交的叫啥钱?佟没有回答,货主家人问:佟警官,你刚才说将我的5000元要等到法院开庭、是要给法院留的执行款吗?法院开庭和你扣钱没有关系吧?如果法院判我赔偿,我可以把钱交给法院,你没有必要将我5000元扣留在派出所近半年时间。后佟被叫出去,在请示派出所所长和邦均法庭法官的情况下,决定将货主被无辜扣留的5000元返回,货主给出具收到条。
由于刁民徐艳及丈夫和孙振学等人的干扰,造成装车不妥当,致使长途贩运过程中颠簸造成柿子变形流水,俗话说:货卖一张皮,大家都懂得的道理。货主的柿子直到春节后还剩下近三万斤烂柿子,无人购买,当地的小商贩都知道常某的柿子一回来就都压坏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近五万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阶层的人都适用。法制社会不仅要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应维护基本的法制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白涧派出所民警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货主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没有依法得到保障,故货主常某有权依法向白涧派出所提出承担行政赔偿,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根据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到主观、故意、偏袒、怂恿徐艳等不法村民讹诈客商、起到保护作用!
客商惨遭损失 反而遭到起诉
2009年2月27日,徐艳作为原告将孙振学告上蓟县邦均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车费、误工费、护理费、误餐费总计2809.58元。
得知自己被起诉,车主孙振学写了一份证明并找一个村民王子恩签字证明,自己也签字证明徐艳是客商砸伤,所签日期是2008年10月30日。一看明显是倒签的日期。
2009年3月16日,孙振学申请邦均法庭将客商常某追加为被告人。
2009年3月19日,蓟县邦均法庭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轻易采信被告人孙振学及村民王子恩的恶意串通的假证,在其证言不真实的情况下,将无辜被扣押5000元的外地客商追加为本案被告,并将传票发给千里之外的黑龙江省海伦市,给货主造成不良影响,声誉受损,同时也带来精神伤害。
客商常某认为,当时徐艳碰伤自己根本不知情,孙振学将徐艳碰伤后才送她去治疗,如果是我的责任导致徐艳受伤,孙振学当时不可能不让我出医疗费,徐艳也不会同意让孙振学付费治疗。我此次在白涧镇购买柿子,因徐艳等人捣乱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但是考虑到生意人断财不断路,所以也不打算起诉徐艳等人。可谁知恶人先告状,他们非法扣留5000元还不罢休,竟然串通起来将我起诉,实在太过分了!
为此,我请求法庭依法受理由于徐艳及其丈夫、和孙振学等人在装车时闹事导致大车没有装好、经长途运输造车柿子被压坏、最终导致柿子大量损坏,造成五万余元惨重损失而提起的反诉。
请求邦均法庭主审法官能够尊重事实,依法办案,认真听取第三人货主及多方意见,依法不采纳被告人的伪证证言并签定证言形成的时间;依法调查徐艳住院时间及索要费用是否属实、合理;依法撤销被告追加货主为被告的民事申请一事,将此追加货主为被告的传票依法撤销;依法受理货主的反诉;依法赔偿货主多次往返蓟县、黑龙江相关费用。
本网将继续关注邦均法庭判决结果,并予以客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