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宽待受辱杀官的女服务员


  



  夺人性命难免令人切齿,但其中也不乏让人同情的凶手,譬如湖北女子邓某。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公职人员在娱乐场所消费时,与女服务员邓某发生争执,邓某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的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据称,双方争执可能是因为邓贵大向邓某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遭拒后,邓贵大拿出一沓钱抽打邓某头部,由此引发命案。

  虽然说不上正当防卫,但在我看来,嫌犯邓某仍是一个受害者——如果那位招商办主任没有提出无理要求,如果他没有拿出钞票侮辱她的人格,修脚女工邓某不至于沦为杀人嫌犯。简言之,是被杀者逼迫一个弱女子陡然间转换了身份,她的命运将因此改写。事实上,这类事件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常见,亟待立法机构重视。

 

  近年来,权势者或钱势者侮辱穷人的事件频繁上演,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像圣经所说的那样“他打你的左脸,你让右脸也给他打”,是不符合人性的。兔子急了也咬人,何况人呢?但由于受辱杀人不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法律中又没有明确的轻判理由,对杀人者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鉴于受辱杀人者客观上也是受害者,因此我们呼吁立法机构在刑法中作出“受辱杀人”或“义愤杀人”的情形,对这类杀人者从轻处罚。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就有明文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受辱杀人同故意杀人区别开来,我认为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内地慎用死刑的法治精神。毕竟,义愤杀人者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同于那些凶残的暴徒。期望,湖北女工杀人事件能成为法律宽待受辱杀人者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