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上大学”事件中个体与集体的权责界限


    随着“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调查的深入,贵州师范大学严重违规招生进入人们的视野,近日,关注这一事件的舆论火力,都集中向这所学校开炮。
 

      教育制度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在以上的声讨中,我们再次感受到社会对革除教育弊端的迫切心情。但是,我们是否思考过,正是这种个体和集体的权利、责任界限模糊,才使得今日教育制度显得错综复杂,处理个人,涉及制度,抨击制度,受到既得利益个体的阻力。改革教育制度,正需要明确个体、集体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大学来说,更应该突出教授个体的责任,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制度。其实,这是公民社会处理问题的基本逻辑,而这样的逻辑未得以建立,与公民教育的缺失不无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所有的教育机构都有着共同的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贵州师范大学建校历史上的最大丑闻,但是,如果把这一丑闻,与全校师生捆绑在一起,则十分不妥。任何一个集体,都难免会出丑闻——即便是世界一流大学,诸如哈佛、耶鲁,也会有学术不端等事件发生——但对于丑闻的抨击和处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针对与丑闻相关的人,而不是由此否定整个集体,因为个体(哪怕多个个体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行为有制度原因),并不能代替全部集体,大学,也不是少数几个人办的,我们可以批评个体的行为为集体带来耻辱,要求集体对个体进行严惩,并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建设,防止类似丑闻发生,却不能把这个集体就称为“黑校”、“黑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