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全民教育和教育机会平等进程的基本原则03


促进我国全民教育和教育机会平等进程的基本原则03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机会平等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公正性。社会主义的公正性原则要求政治、法律上的人人平等。1995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反对一切形式的政治依附和奴役。因此,以公正性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机会平等,既反对出身的优先、裙带关系的优先,也反对不根据才智、志向参加竞争的任何社会现象。实现社会主义教育机会的平等,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尽可能逐步推进教育改革,大力普及义务教育,为所有公民提供适合其自我发展的平等机会。

 

  社会主义教育机会平等的本质特征还应当在于它的彻底性。即坚持机会起点与结果都平等的最高统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时也影响到各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平衡,这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大力普及义务教育,是必要的。所以教育机会平等既是手段,更是目的。促进教育机会平等进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更进一步促进政治和经济的平等及民主的普遍化,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全体人民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自由、健康、活泼、全面和充分的发展。因此,首先要努力坚持机会起点的平等,没有起点的机会平等,就根本谈不上结果的公平。其次,在取得了机会起点的平等之后,应当努力实现结果的公平。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为实现结果的平等创造了决定性的历史条件。总之社会主义教育机会平等既要讲机会起点上的人人平等。也要追求结果公平的更高境界(既便是这种结果的公平永远是相对的)。而且,在教育机会平等的形式上,也应当尽最大努力扩大教育机会的范围和实现程度,努力实现“让人人都享受平等的教育”目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基本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