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案和解始末》


 

《科龙电器案和解始末》
 
(一)和解会议
经反复磋商,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广州中院法官主持下,被告科龙电器公司与原告投资者达成全面和解,多年来引起市场和媒体广泛关注的科龙电器案终于落幕了,起诉的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巨大法律力量,同时,这一结局也是广州中院法官反复协调的结果。
2009年6月11日上午,在广州中院四楼“新闻发布中心”,广州中院民二庭举行科龙电器案集中调解会,原、被告代理律师共十多人与会。会议一开始,由民二庭罗庭长发表讲话,她指出,广州中院收到科龙电器案起诉材料后,专门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审查了原告主体资格,采取单独立案、合并审理(按原告代理律师分类)的方式,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到登记结算公司调阅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尔后,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从而确定了三个时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投资损失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从而确定适格原告与不适格原告范围。法院由此确定了解决原则:按司法解释规定办理;平衡各方面关系,计算时按深成指扣除系统风险;鼓励和解。
然后,科龙电器副总裁张明先生发表讲话,他说,科龙电器公司与海信集团愿意本着积极的态度解决此案,公司愿根据法院计算的结果依法支付,公司在解决此案后,可抛掉历史包袱,向前发展。
截止诉讼时效到期日,广州中院共收到202件案件(包括补裁定的H股案件1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900多万元(包括H股案件)。根据计算,广州中院认定的适格原告案件共178件,不适格原告案件共24件,可参与和解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8%。据了解,可和解总额在起诉总标的中平均约为66%,但分摊到每个原告却是不同的,有的原告必须撤诉,有的原告必须追加诉讼请求。而这次参与6月11日调解会的和解案件共130件,涉及标的约为2500万元左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出具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和其他律师一起参与了这次和解会议,笔者共代理了28件案件,其中包括四件H股股东。
会后,原、被告代理律师签订了和解文书,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准予和解,在调解书生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科龙电器将支付相关款项和诉讼费;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原告提出撤诉,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并按规定退还一半诉讼费;不愿和解也不撤诉的原告,法院近期将安排开庭,然后作出相应的判决。
这次调解过程,广州中院从严掌握适格原告,即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0日时仍持有股票者方可作为适格原告,如果在2003年4月4日前买入股票者,则法院认定为不适格。而每个适格原告的和解赔偿金额则由广州中院向深交所调阅了投资者全部交易数据,并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后得出的,并根据此金额要求被告作出全额赔付。根据此点,如果等待判决,其结果和这次调解的金额应当是完全一致的,但判决的案件有可能有一个上诉的等待期。
四件H股股东被驳回的理由如下: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 “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条款成立。这一驳回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个批复,而这个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这些案件被驳回后,笔者将征求这几位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维权,是否有续案发生,笔者将另行告知。
在这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公司和原告直接调解,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那么,科龙电器在了结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后,是否会另行起诉德勤,要求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则有待观察,是否会有相应的后续案发生,将拭目以待。
(二)背景故事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原名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改现名,其分别在深圳和香港两地上市,所谓A+H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0921.HK。
科龙电器案故事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事件开始,其后,科龙电器案一直为投资者、监管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热点频仍、纷纷扬汤,新闻连连: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被指造假,上海严律师自荐做公司独立董事,顾雏军被提起公诉而判刑,海信集团入主科龙,维权律师组织声势浩大的“维权团”,诉讼科龙电器的进程一折三波即从中止立案到开庭审理到和解结案。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因其违反证券法,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科龙电器案可诉被告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公司;顾雏军、刘从梦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
2006年4月9日,来自全国22个省市的65位律师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发表了《行动宣言》,为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7月22日,在江苏无锡召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通过了《科龙案无锡会议共识》,维权团推选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为召集人。11月25日,在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6上海金融法论坛——金融侵权问题研讨会”上,专门专题讨论了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会计、审计责任问题”。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已有深圳、上海的两位律师代理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不久,有关案件为该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延长以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故广州中院宣布因故暂缓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4月4日,广州中院通知有关代理律师,恢复受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件。同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
向各位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发出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受理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后致科龙电器投资者的声明函》。
同期,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被逮捕并被提起刑事诉讼,2006年11月初,顾雏军刑案在佛山中院开庭,顾雏军当庭认为其虚假陈述是因德勤逼迫所致。次日,德勤对顾雏军的表述发表了一个否定性声明。后来,顾雏军之后的科龙电器新任领导班子,也委托毕马威公司对德勤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查,结论是存在四大问题。可是,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对此均未表态,也未公布过对德勤的调查结论。
经过一年半左右时间的审理,佛山中院于2008年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领刑。顾雏军的有期徒刑期限的幅度尚在意料之中,刑事罚金相对讲是比较高的,在我的记忆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刑事诉讼案的罚金一般都有限,这次,顾雏军案的刑事罚金可属比较高的。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等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9年4月9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终审结果,顾雏军旋即向最高院申诉,并表示,无力支付法院判决应交付的罚金。顾雏军,这样一位风云一时的企业家,竟以这种悲剧方式告别企业生涯而落幕。
而在2006-2007年间,海信集团入主科龙电器并成为第一大股东,顾雏军所持科龙电器股权亦转让给海信,科龙电器也由此进入崭新的海信科龙时代。
2007年中,我把我所代理的大部分案件送到了广州中院立了案,鉴于德勤一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所以,在起诉时我没有德勤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想法是等待行政处罚将来出台后再追加,但这一追加一直没有机会产生。立案后,还有过一段小插曲,2007年9月初,我接到广州中院法官来电,称科龙电器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加顾雏军、刘从梦等四名自然人为该案被告,向我征询意见是否同意,我表示拒绝,我认为,科龙电器要求追加,只是想延缓开庭时间而已。我的考虑是:其一,追加顾雏军、刘从梦等,会降低法院的审判效率,使审理周期更长,其中三名自然人仍被押在佛山看守所,故送达过程会比较繁琐;其二,顾雏军已不持有的科龙电器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顾雏军虽无在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也是原告在民事诉讼权利,但在今后的执行上缺少实际意义;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或者应当追加被告的范围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而不是像顾雏军这样的责任人。
2008年10月30日,科龙电器案第一批案件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为廖照文等4名股东分别诉科龙电器、德勤、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四案,共计诉请19.36万元,原告律师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
在庭审中,科龙电器不同意原告提出的以2005年5月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认为应以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发表《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一文之日,且原告诉请中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夸大了科龙电器方面,主要责任在德勤。科龙电器最后表示:“对上述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各项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本公司愿在法律框架内以最大诚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科龙电器当时的这一立场,为以后的全面和解奠定了基础。
因顾雏军无法出庭,其代理人直接向法庭要求中止审理该案,并认为顾雏军无过错。其他三名科龙电器前董事也同样表示,自己不应责。其中,严友松的代理人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以2006年7月4日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之日。
而德勤则认为,自己已尽职,并大量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工作底稿来证明,认为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既没有与科龙电器前管理层进行过串通,也不存在故意的行为,并且遵守了职业的守则,不存在过失,认为“科龙电器报表中的虚假成分,为前管理层精心舞弊的结果,德勤未能发现,并非德勤的责任,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免责条款,德勤已经尽职,符合免责条款中的规定。”同时,德勤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5年8月3日即媒体公布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调查结果之日。
在庭审的大部分时间里,发生了奇特的一幕,作为被告的德勤,始终是原告和其他被告一致攻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