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医院真正做到“先救治”


怎样让医院真正做到“先救治”

作者:宋桂芳 来源:深圳商报2009-06-12

看多了见死不救的医院,骂多了不去救死扶伤的医生,我们也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救人,还真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6月10日,卫生部下发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这项制度值得褒扬,毕竟,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厘清了医疗机构的公共责任,既有利于为暂时缺钱的危重急诊患者保命,也有利于挽回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公信。医者仁心,悬壶济世,这是老百姓最质朴的愿望。

仔细想想,“先救治后补费”貌似为老百姓着想,实际上并未有效纾解医院见死不救的症结。道理其实很简单:医院见死不救的关键在“钱”上,先救后缴也好,先缴后救也罢,都没有绕得开“钱”上的问题。先后之变,既无减免,也无打折,有点类似于“朝三暮四”的游戏。可惜医院不是吃桃子的猴子,如果救了人之后迟迟收不上钱来,成本问题堆积成山,“先救治后补费”迟早会要了医院的命。为“保命”计,难保医院不会继续“先收费后救治”的传统游戏。

要让“先救治后补费”真正行得通,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危重急诊患者本身很富有,但是去医院的时候经常忘了带钱,如此一来,既救了命,也没有拖累医院,皆大欢喜。但是,这种情况几率很小,去医院敢不带钱的比去饭店吃霸王餐的还要稀有。真正指望“先救治后补费”的百姓,大抵属于交不起费用的群体,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分期付款,最终也能慢慢交清,但医院需要为之担负先行成本;二是分期也付不了款,最终成为一笔坏账,只能靠医院割肉填补。时间一长,当医院发现这永远是笔亏本的买卖,“先救治后补费”就成了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一纸空文。

事实上,对于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相关法律早有明确说法:《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见死不救既然是无可置喙的违法行为,何至于沦落到退而以规章制度来“要求”?

答案很简单,我们实在不忍心、也没有办法处罚见死不救的医疗机构。医改之后,人家也是独立市场主体,救人要算成本收益,如果见死不救发现一起关停一家,我们还能找到看病的医院吗?于是这就带来一个悖论:不救人,显然丧失人性;太逼迫医院去救人,医院都得关门。

眼下,很多地方也针对见死不救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抢救造成恶劣后果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广西南宁也出台新规,医院见死不救者最高可罚款五万元。诸如此类,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对于一次动辄上万、十数万的抢救,如此“重罚”,也只剩下用心良苦而已。

救人离不开钱,这个成本如果没有第三方分摊,永远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博弈,则成了一个永远纠缠不清的问题。“先缴费后救治”可能会要了患者的命,那么,“先救治后补费”会不会要了医院的命?这个问题,除了医患之间互博,更需要职能部门好好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