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国国有经济的一元化及其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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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是怎么来的?无非是五条途径:
一是政权变更的结果。1949年国民党逃到台湾去了,它带不走的官僚资本主义产业便被没收,成为新中国的国有企业。
二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1956年以后,几乎所有的私营工商业,或曰民族工商业,都通过“公私合营”而变成国有企业。
三是升级过渡的结果。过去很多集体所有制企业,十分羡慕和向往的就是升级过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端上铁饭碗,吃上大锅饭。而其中经济效益比较好,能为地方财政多作贡献的,便被国有经济收编了。
四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革命根据地(或曰解放区)所办而延续下来的老国营企业。
五是国家投资开办的新国有企业。
这五种途径产生的国有企业,概括起来,主要是政治上不断革命的结果,并不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谓先天不足。
先天不足的国有企业也曾经辉煌过,那主要是在20世纪50年代。其原因有四条:
一是1949年以前连年战乱,民不聊生;1949年以后老百姓有饭吃、有事做。这种新旧对比,用当时的语言来说,使广大干部工人“翻身感”很强,因而劳动积极性很高。
二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在工业部门占98%,于是国有经济独步天下,在国内没有横向比较,好也是它,不好也是它。加上片面的“舆论导向”,人们就只见其美,不见其丑,不闻其臭了。
三是在国有经济居于一元化垄断地位的条件下,市场上根本没有竞争对手,国有经济便凭其政治经济上的垄断优势可以稳当“冠军”。(见图表2)
四是国有制在登上新中国舞台之初,它的内在矛盾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展开,其优势被放大,其劣势则暴露不多且未被正视。
四条原因互有联系,都有很强的时限,或者说都是短暂的。物换星移,随着上述四个因素的逐渐弱化,国有经济也就风光不再、江河日下了。
从根本上来看,生产关系的革命,不能离开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中国革命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原先设想的那种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发生的革命,而是在一个生产力十分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发生的革命。1949年以后,虽然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但生产力并没有发展到要求大量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程度。所以说,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中占很高比重的国家所有制只是政权变更的结果,而不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结果,它缺乏内在的经济必然性。
国有经济自身的性质是由国家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国家所有制与传统的所有制相区别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所有者非人格化,也就是说它的终极所有者不是个人而是国家。传统的非国有经济如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其所有权都是人格化的。所谓人格化,就是它的所有权是落实到人头上的。比如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是张老板、李老板;股份公司的终极所有者是王股东、赵股东。你买了5万元股票你就是一个终极所有者,股票是你买的,就归你个人所有,终极所有权落实到个人。而国有制不能落实到个人,它是国家的,国家是个集合体,而且不能拆开。不能说既然是国家的,其中某一块就是属于我的。有人说“全民所有,人人都有”。我听过一个笑话:在火车站有人跟售票员吵架把玻璃打破了,警察要他赔偿,他不肯赔。警察说:“这是全民所有制财产你知道吗?”他说:“我知道是全民所有制,不是有我一份吗?这一块玻璃算我自己的,我还用赔吗?全民财产当中我就要这一块玻璃,别的都不要行不行?”那当然不行,还是要赔。这一说,道理就清楚了,国有并不能直接等于每一个公民个人所有。由于国有制的所有者非人格化这个基本特征,就决定了国有经济具有两面性。
一面是它的独特优势,它能够超越单个企业狭隘的利益眼界,能够以社会为已任,能够在某些公益性产业中担当补贴经济的角色。比如政府投资的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亏损了,由市财政补贴。补就补一点吧,为了城市居民能够更好地生活。国有企业赔得起、愿意赔,因为这赔本的买卖对社会有好处,这是别的所有制企业不能干的。西方有句谚语说:“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国有企业能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是它的独特优势。这种独特优势正是近代西方社会兴办少量国有制企业的重要原因。
国有企业的另一方面是它与生俱来的内在弱点,经济驱动力比较弱。简单地说,就是动力比较小。国有企业如果愿意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做亏本生意,其前提就是企业盈亏与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收入联系不密切。而正因为这个“不密切”,同时导致它赚钱的动力也就小得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的压力也相应地小得多。这是什么道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我们不能不承认物质利益原则,按照物质利益原则来分析经济体制的得失。跟个人利益联系不紧密的国有制的经济动力小,是符合逻辑的。
总之,一方面有可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自身经济动力比较小。这就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两面性,好比手心手背不可分——你不能说我只要手心,只要这个独特优势;我不要手背,不要那个弱点。做不到嘛!这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