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邓玉娇案有罪免刑判决的三点看法
(2009-06-16 14:22:58)
标签:邓玉娇案件 有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 上诉与抗诉 民事赔偿隐患 ; 分类:時事評論先鋒
据最新消息,巴东县人民法院已经在上午的11时对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也就说,法院做出了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基于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详见: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1.有罪免刑判决和无罪判决相距甚远
首先不得不说这则新闻的标题存在“标题党”的嫌疑,因为“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主要强调了好的一方面——免予刑事处罚恢复人身自由,但是却没有指出不好的一方面——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并没有被认定,她被认定构成犯罪。
在法律上,有罪免刑判决和无罪判决是截然不同的。有罪免刑判决意味着当事人构成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免于刑事处罚,但是还有犯罪记录,俗称还有“案底”;无罪判决则意味当事人在法律上时无罪的,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个判决时最终的裁判结果的话,邓玉娇将是在法律上“有罪”的人,她将终身身背犯罪记录,毫无疑问这将对她今后一生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闻中还说“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未免言之过早。因为虽然一审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邓玉娇提起上诉不能加重对她的处罚,但是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检察院抗诉的话,二审法院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的,尽管这是违反国际通行做法的。也就时说,如果当地检方提起抗诉的话,邓玉娇的能否“彻底恢复自由身”还言之过早。
2.检方应该不会抗诉,邓玉娇应该上诉
当然,我们看当地的检方会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抗诉!我认为当地检方不大可能抗诉,因为今天发生的一切都像是事先安排好的剧本,对于这样一个重大案件,法院居然当日当庭宣判,这是有点奇怪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尤其是这样的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择日宣判。合议庭会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今天却是合议庭仅仅评议了半个小时就宣判了,让人不得不怀疑这是事先安排好的。再加上法院的“上级领导”巴东县公安局长、县政法委书记杨立勇是控方的人,由此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这是巴东官方一手安排好的。既然纸包不住火了,既然面临这样大的舆论压力,既然又不肯认错,那就弄个有罪免刑吧!众所周之,公检法三家都是在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既然法院都遵从政法委书记的指示行事,那么巴东的检方自然不会违背政法委书记的意志提请上级检方抗诉。
诚如萧翰先生所说,是否上诉我们应该尊重邓玉娇的意见,毕竟所有的结果都得由她自己来承受。但是我想,既然检方不会抗诉,那么邓玉娇不妨上诉一试,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不会明目张胆的加重处罚。虽然基本上我们可以肯定二审法院几乎必然会维持原判,但是也不否认存在宣告无罪的可能性,而且为了公理和正义,值得一试!
3.民事赔偿留下隐患
正当防卫的情节没有被认定还未民事赔偿诉讼埋下了隐患。众所周之,正当防卫时有效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在刑法上正当防卫被认定,则当事人无罪;在民法上正当防卫被认定,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因造成的任何侵害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是,现在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没有得到认定,民法上能够得到认定吗?
显然不能。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刑法》和《民法通则》对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从上边的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就可以看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比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构成宽松的多。因为刑法中规定只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是防卫过当,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就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和“超过”、“重大损害”和“不应有损害”限度显然是不同的。既然条件较为宽松的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上不能够成,遑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这也就意味着,邓大贵的家属以及黄德智等人在理论上时可以向邓玉娇提起民事赔偿,邓玉娇为此将面临很大的麻烦。
其实之前已经有萧翰先生和贺卫方教授的很多文章,譬如萧翰先生的《强奸与无限防卫权》和贺卫方教授的《就强奸发生学与高一飞教授商榷》等文章,已经清楚无疑的表明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该是无罪的。但是现实就是一些很明显的常识无法得到认同,官方总是一再的给我们制造“惊喜”。
其实这个案件发生到现在,邓玉娇已经在民意的支持下获得了相当的胜利,尽管不是彻底的胜利。这个案件还远没有结束,未来的发展值得我们继续关注。公平公正的结果不会自动到来,公平和公正需要我们的争取。其实,在如今的中国,尽管民意有时候会有很大的消极作用,譬如在刘涌案中民意的推波助澜,但是更多的时候,因为中国司法不能独立,司法不能独立公平公正的处理案件,所以民意在相当的程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我们现在还不可能想西方法院那样可以“忽视”民意,因为我们不具备他们的司法独立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