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沈斌倜说劳动法

劳动者有下列条款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提醒:在适用以上条款辞退劳动者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误区,认为劳动者如果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医疗期等用人单位则不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沈斌倜律师告诉您,只要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无论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是医疗期等,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沈斌倜律师提醒,但是,用人单位在将本条款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以下规定中的情形,否则很容易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将面临被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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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沈斌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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