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村民组侵害准村民权益广德法院做帮凶被举报
作者:葛树春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09-06-23 00:25:32
尊敬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顺道 院长 :
您好!
本人中国反腐维权网(民间舆论监督联盟)总监葛树春,现致信阁下主要反映贵辖下广德县长安社区第 14 村民组村民傅祖汉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 14 村民组却未全额分配其补偿款,起诉至广德法院却遭受司法不公等诸多悲惨遭遇。
2007 年傅祖汉户籍所在的广德县长安社区 14 组所有土地被广德开发区征用, 14 村民组积极配合政府征地的同时也得到应得征地补偿款,在村民依法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同时,同为 14 组村民的傅祖汉却没有取得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据了解傅祖汉家所承包的土地数量并不少于其他村民。
(傅祖汉指向自家先前的土地)
应取得 130500 元土地补偿款的傅祖汉却只得到该笔款项的 20% 这让傅祖汉十分无奈,多次找到村民组理论后却被告知这是大多数 14 组村民的意见,无论傅拿出哪条法律法规来反驳村民组的做法但都无济于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7 年 9 月傅祖汉依法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7 年 10 月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傅祖汉享有 全额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赢了官司的傅祖汉并不乐观,原因是 14 村民组并没有依法履行广德县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而广德法院也以没有执行内容为由拒绝为傅祖汉执行傅应得的补偿款。
咨询相关律师并在中国法院网查询相关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案例后,傅祖汉再次向广德县法院递交起诉书诉求长安 14 村民组依法履行先前的判决书 ( 给付之诉 ) ,然而傅祖汉从 08 年 4 月递交判决书至今,广德法院也未将其“给付之诉”予以立案。傅祖汉曾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德县法院递交起诉书,包括亲自到法院递交和通过邮寄的方式,但收到起诉书的广德县法院就是不为其立案,并且还无任何书面答复,令傅更为气愤的是因为此事上访至安徽省高院得到高院书函后广德法院某庭长面对高院的书函声称书函就是一张废纸,对此我们捉摸不透高院的书函在基层法院怎会变为一张废纸?!
面对法院法官嚣张的态度,广德县法院面对相关法律不去执行的错误做法后,傅祖汉求助于有关媒体,在记者介入该事后却出现了滑稽的一幕:知错的广德法院在傅祖汉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主动为傅祖汉提起再审,顺应法院的做法傅祖汉依法增加了判令被告 14 村民组给付傅祖汉 108422 元的诉讼请求,诉讼的同时傅祖汉向广德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4 村民组的 108422 元至今仍在保全中(冻结中)。
最后法院下达再审判决书,纠正了先前审判中的错误后,判决傅祖汉享有与其他 14 组成员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对于傅祖汉请求 14 村民组给付其 108422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却没有体现甚至只字未提。经咨询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仅仅是确认之诉,其诉的性质是确认之诉兼有给付之诉。如果法院不依法作出给付傅祖汉应当获得的具体补偿费金额的判决,傅的起诉就会失去意义。傅多次找到广德法院理论得到的答复只有一个,既然上诉了便等中院的判决,另据了解此份判决是经过广德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数名专家级法官的探讨后得到的结论,对此我们认为审判并探讨此案的法官并不资深,甚至其有违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里竟只字未提,这让其他闻听该事的新闻记者惊愕不已。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说明傅的户口是因合法迁入的,傅是该村民组的成员。另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证明了傅祖汉应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应有的土地补偿待遇,而有关部门却以长安社区 14 村民组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以此否定了傅祖汉的合法请求,对此傅祖汉认为这个理由太牵强。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建设和谐社会法制中国的今天我们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此案, 而还法律尊严以及事主公道!
此致
恭呈
葛树春
2009 年 4 月 21 日于皖广德
本人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本人联系电话: 010--87836605
附:傅祖汉相关上访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