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语外的“药妆”与“妆药”命运


  6月17日,SFDA发布了《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禁用语包括7大类、数百个词语:一是使用“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等虚假夸大用语的;二是使用“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等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三是使用“中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等医疗术语的;四是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等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五是禁止宣称的功效;六是使用“为你而疯狂、神”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七是使用已经批准药品名称的。

  透视该法规,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个问题,该禁用语能多大程度地实现和执行。

  1、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可能如基本药物目录一样,在利益的博弈中,增减变通,把传播的空隙的留足。一方面,很多化妆品的品名中,就带有“禁用语”;另一方面,如果脚镣太紧了,现在市面上众多成功、不成功和准备去成功的妆字号产品,怕很难去“跳舞”了。消费者耳根固然清净了一下,但如对化妆品市场形成负面冲击,恐怕与法规初衷相悖。

  2、在2007年,曾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也曾列出了禁止标注的用语近百个,甚至把“中草药”作为医疗术语之一,置于被禁之列。与2009年《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对照,会发现,二者的重复度是很高的。而回顾这两年的化妆品广告,在电视上、楼宇间、杂志上,“疗效吹嘘风”扑面而来,这些被禁的用语,通过偷换概念,变换表达方式,仍可以是“红杏枝头春意闹”,法规则是“绿杨烟外晓寒轻”,成了摆设。举例来说,比如用“抑油”代替“控油”,用“修复细纹”代替“消除皱纹”等。

  第二个问题,假设禁用语被高度执行,对谁是阻碍,对谁又是机会?

  1、很明显,阻碍是对化妆品企业。特别是近几年风行的“泛药妆”产品。此类产品是营销学上定义范畴,批号是妆字号,传播上靠近药字号,销售渠道以药店、商超为主,以体现专业性,针对的受众则是问题肌肤人群为主,如防脱、去屑、祛痘、祛斑、美白、抗老化、除螨、脱毛、狐臭等。知名产品品牌中,外资的雅漾、薇姿、理肤泉等,国产如螨婷、姗拉娜、可采等。

  “泛药妆”产品的典型特征,就是将产品功能化,如果法规能严格执行,必然使之受冲击。比如一度宣传“中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等词汇的某洗护企业品牌等。

  2、制药企业涉足大保健领域得天独厚,可以借助已有的渠道、专家、专业形象等资源。因此,制药企业涉足的大多为具有营养保健、强身健体等功能的保健、日化产品,推出的产品也势必带着“治疗功能”,比如云南白药牙膏针对牙龈出血、肿痛等,发挥白药消炎止血的优势;舒适达牙膏具有抗敏感的功效。

  而化妆品市场严管,对于一些有资源和能力的制药企业,则是一种顺风而下的机会。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嫁接既有资源,并在传播、渠道策略上遵循新的游戏规则,是非常值得研究和谨慎执行的。

  另外,制药企业还可以推出“妆药”,批号是药字号,功能上可以宣传,在品牌传播调性和包装风格上,则融入时尚化,向化妆品方向靠。此类产品中,采乐、新肤螨灵可谓先例。

  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评审行为,使标签审核工作执行统一、规范的审核标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特制订以下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作为审核化妆品产品名称标签标识的评判标准。

  一、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显效;神效;奇效;广谱(防晒除外);第X代;速白;一洗白;一洗黑;永久性(染发产品除外);专业(发烫、美甲产品除外);杰出(抗氧化);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天候;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脸、腿);减肥;使身体肌肉组织增强、强壮;延年益寿;永葆青春;防止(皮肤老化);第二肌肤;增强皮下组织新陈代谢;深层;细胞再生;DNA再生;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能力);化解死细胞;防止皱纹形成;去(祛)除皱纹;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黑色素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排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消除斑点;祛除雀斑、黄褐斑、蝴蝶斑、妊娠斑;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全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治疗)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等。

  三、禁止使用医疗术语

  处方;药方;药物配方;药物制剂;药物;中药;中草药;中医世家;祖传秘方;医;医疗;医治;医生;大夫;护士;诊断;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皮肤变态反应;皮肤病;皮炎;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斑秃;全秃;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中枢神经;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四、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用语

  1、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2、把化妆品批件作为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产品作宣传。

  3、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4、以医学名人的姓名为产品作宣传。

  5、以使用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

  五、禁止宣称的功效

  1、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宣称禁止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对其含义的解释。

  2、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禁止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即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作用。

  六、禁止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为你而疯狂、为你而沸腾;神、仙、鬼、巫、妖精、魔、卦、邪、魂、毒等。

  七、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

  八、在技术评审过程当中,不仅限于以上禁用语,同时要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