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黑身披控诉状四处喊冤,要求义煤炭集团公司按国家政策尽快落实自己的问题
煤矿将职工被定为“轮奸犯”
王小黑,又名王留中,男,今年68岁,汉族,原系河南省义马矿务局观音堂煤矿职工,现为渑池县仰韶乡(原西阳乡)贺淲沱村农民。因当时观音堂煤矿个别领导制造冤假错案而被错误开除矿籍,30年来一直要求煤矿纠正冤假错案,至今未果。
1969年1月,28岁的王小黑被当时洛阳地区观音堂煤矿一矿招为工人并被分配到第二采煤队工作。参加工作后,他勤奋、踏实,工作积极努力,连年被评为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王小黑说:当时正值“文革”期间,派性斗争特别严重,因此,我成为造反派的眼中钉、肉中刺,他们千方百计找各种借口整治、批斗我。
1977年4月前后,我曾先后给当时的几位同事李乐谦、张宝明、张念仓等人介绍过对象(均未成功)。个别造反派头目得知讯息后,心怀不满,以办学习班为名,对我施行坐老虎凳、吊在房梁上等手段毒打,并让我跪石子、跪麻花钻杆等酷刑,逼迫我承认以给同事介绍对象为名轮奸女青年茹某某。经过多次刑讯逼打,我拒不承认这种无端地诬陷,他们事先写好材料强行拉住我的手在上面按上指印。一起人为制作的轮奸冤案在当权派的操纵下形成。
一个“轮奸犯”的艰难上访
1979年1月,煤矿将我定为轮奸犯并宣布开除我的矿籍,遣返回乡。此后,我连续多年不断上访反映煤矿定的一个人的轮奸案,希望上级机关领导早日纠正这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1980年,观音堂煤矿曾经复核,但在没有调取任何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仍按1977年逼迫形成的材料复核,复核后认为原矿上文件处理正确。我仍继续上访。1995年,观音堂煤矿以与我有矛盾的当时的村干部的证言内容认为我要求复工的理由不足,不予纠正。
此后,义马矿务局更名义煤集团,王小黑无数次向集团领导及省市、煤炭部、国家相关部门领导反映冤情,上级机关及领导部门也多次作出批示、指示。
王小黑说,观音堂煤矿主管信访工作的赵群堂也曾打算重新调查取证,核实后予以纠正,但提出向我索要十万元。自从被煤矿开除回农村后,要背负轮奸犯的罪名,加之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特别困难,但是为了早日恢复工作和清白,我东借西筹先后送给赵群堂7000元现金,赵群堂嫌弃太少,十分不满意,就以立即停止我在观音堂煤矿上班的原同事工作,逼迫这些原同事出具原给我书写的证明材料无效,并收集虚假材料蒙骗煤矿和上级领导,让领导相信我轮奸是事实,导致我冤假错案至今一直得不到纠正。
30年来,我身背矿上给我定的所谓“轮奸犯”罪名,过着低三下四的生活,含冤受屈,至今没有收到煤矿下发的将我开除矿籍的正式文件;至今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给我下发的判决书或法律文书。
罪名实在荒唐 一人咋能轮奸?
王小黑说,一个煤矿企业在文革后期刑讯定一名职工为“轮奸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多次发文纠正冤假错案,而观音堂煤矿拒不执行党中央的正确决定和方针政策,抱着文革思维,不懂法律的都知道,那时候的“轮奸犯”不是判死刑也是死缓,怎么仅凭煤矿就轻易定了呢?况且“轮奸”不是强奸,仅有一个人能算“轮奸”吗?既然定“轮奸”,那其他共同参与“轮奸”的人又是谁?煤矿没有交待。
更为奇怪的就是连当时文件上写明的受害女青年茹某某至今都不清楚、不知道还有我轮奸她的事情(我是后来在不断的上访中才见到开除我矿籍的文件复印上的受害人是茹某某,茹本人在我让她看到文件复印件前她根本不知道她自己曾经是受害人),奇怪不?荒唐不?可笑不?
2008年1月2日,河南省晨风律师事务所派员调查受害人茹某某,她证明说:76年冬天约12月左右,王小黑师傅介绍对象(李乐谦等人),当时因我没有看上他们没有同意,坐了一会就回宿舍,之后根本就没有发生任何事,不知是何人用心良苦编造,同居轮奸等教唆一系列罪名陷害与我,以上我所说的话都是事实,我愿意负法律责任,在我不明白义乌煤矿集团怎么这样诬陷我的名誉与人格,编造谎言无中生有陷害于我,为此愿义马集团给我澄清事实还我清白,恢复名誉。
2008年9月18日,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给义煤集团公司开函,由公司党委副书记田富军负责。公司领导将我反映的情况交由信访科办理。
2009年4月17日,义煤集团有限公司给观音堂煤矿出具信访事项办理通知单。煤矿也没有给予答复。
王小黑最后说,我今年已经68岁了,还能再活几年?煤矿你想让我身背被冤枉的罪名走向坟墓,入土不安吗?我再次向各级机关部门反映,希望观音堂煤矿尽快落实解决这起冤案,早日洗清我被冤屈30年的罪名!我再次向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深情的感谢!
一名背负30年“轮奸犯”罪名的老人:王小黑叩拜!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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