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也就是晚上六点半,我在省电台《浙江房产报道》作现场法律咨询时,接到了一位姓吕的听众朋友来电反映:他们一批共有十九位购房者,在华元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房产,该楼盘座落在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6号大街,名叫华元、云水苑。该楼盘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是在2005年12月30日交付给业主,房子早就盖好空置在那里,在三年多时间里,这批购房者无数次要求交房,华元房地产公司就是不同意交房。哪到底是什么原因华元房地产公司不交房呢?今天终于清楚了,原来是华元房地产公司一女两嫁,把这批房产又卖给了某个学校。这个消息真实吗?那是千真万确的!为什么我戴和平敢如此肯定呢?哪就是华元房地产公司派人也是在今天的节目里当着全省的听众面说的!这位华元房地产公司的人而且叙述的非常轻松,好像在华元房地产公司里这是一件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丝毫没有一点点愧对这批购房者的歉意!老天爷,这批购房者真的是够倒霉了,碰到了这样的房地产公司!
哪该怎么办呢?
首先,这批购房者与华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
其次,既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也就是本案最为关键的,哪就是华元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双倍赔偿购房款!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文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浙联律师事务所戴和平20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