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已经“软着落”



                   杭州飙车案已经“软着落”
 
               鲁宁:2009年7月22日东方早报社论
 
本周一下午,杭州飙车案的被告人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表示“太不公平我不服”,但有113万元赔(补)偿款已执行到位在前,一审判决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
 
被告母亲“哭称不满”,被告的父亲则称“我们认命”。作心理分析,被告母亲的“不满”更多属于特定情景下的“条件反射”,被告父亲的“我们认命”才是被告家属对一审判决的基本态度;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此案一审判决太轻,但得出“轻判”感觉的主要因素是情感而不是法制。何况,社会舆论对此案判决结果的关注度已明显不及此案发生后的舆论关注度。
 
此案(悲剧)发生于5月上旬,重新回头考量当时的社会背景及由背景所决定的社会情绪,此案从发生的那一刻起,经由网络迅及传播与放大,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交通肇事案,而是与社会转型背景的间接甚至直接关联的威胁公共安全的恶性社会事件,至少,普遍的民意是作如此解读的。
 
因杭州交警极为不妥的“七十码”迅及演变成“欺实马”,此案的“社会恶性”被成几何级数般放大,逼迫杭州市市长出来表态。未了,市长的分量尚不足以平息民愤,杭州市委书记被迫再作跟进表态。事至此,此案既属恶性社会事件,又已演变为有损党政形象的“政治事件”。
 
如果以上立足于从“根”上分析此案性质言之成理,那么在杭州市长和市委书记相继对社会作出“决不枉法”的承诺之后,从杭州警方、检方到一审法院,断不敢再玩“欺实马”之类猫儿腻的----这是政治常识。
 
如是,警方立案侦查,检方审查批捕并确定起诉罪名,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审理,每道程序、每个环节均当规规矩矩进行。须知,“中国国情”往往最不讲“认真”,但不得不“认真”的时候,又比任何“其它国情”更讲“认真”。
 
从纯法制角度,依据建立于证据基础之上的侦查起诉材料,胡斌的犯罪行为的确够不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交通肇事罪名下的“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一说,似乎也很难得到法条的刚性支持。由是,依据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审法院对胡斌的量刑已顶到了“天花板”。
 
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对此案一审判决量刑幅度的质疑,既情有可原也势所必然。情有可原在于将心比心,势所必然在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项“老罪种”,其当年所设定最高量刑幅度的社会背景(包括民众的心理背景),当到今天已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情感出发,早报评论员也觉得一审判决量刑太轻。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3年有期徒刑已系一审法院对胡斌的最高刑罚。情理只能服从法理----就胡斌一案的判决,法理如何服众,关键在于如何破解普遍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司法困惑和社会困惑,这需要立法机关抓紧修法作根本性解决,在此之前,最高法当就交通肇事罪具体法条应用作出新的补充司法解释。
 
无从讳言,113万元的赔偿客观上减轻了法律对胡斌的刑罚,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花钱买刑”的不义,在现实“国情”下,更易让人得出司法腐败的结论。事实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出现,在世界范围内属司法进步的必然现象。在中国,这项制度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运用。现实中,这项制度被滥、乱用的司法腐败还并非个别现象。但具体到对胡斌的刑罚,至少在眼下,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明显枉法行为。
 
各位看官是否注意到胡斌案一审判决新闻发布的与众不同。与一审判决的消息发布同步,由新华社同时发布《胡斌为何判3年》的“司法解释”----新闻解析。为何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算不算“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胡斌“有自首情节吗”?以上三大疑问正是舆论质疑的焦点所在,照说该由民间来提出,现在新华社以发通稿形式让本案主审法官提前告知社会各界----官媒与司法配合如此默契,原因不外乎尽量避免此案造成的负面影响再次放大,那样不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和梳理主导本案判决的各种法内法外的关联因素,杭州飙车案已经“软着落”的结论已基本成立。至于胡斌案留给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训,以及刑法相关法条的修订等等,仍有可供议论和反思的必要,本文篇幅所限不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