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弃录造假状元涉嫌违法?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第一名何川洋民族成分作假,其所报考的北京大学已决定放弃录取他。北大招办主任刘明利2日告诉记者,随着全国各地高考录取工作启动,教育部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违反招生规定的高校予以下一年度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红黄牌”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重庆晚报2009年7月3日)
按道理说,北京大学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放弃录取民族成分作假的重庆考生何川洋,似乎根本就无须再进行争论。但不想此举却遭到了曾经一度群情激昂、高度喧嚣、极度声讨权力作祟的网民的反对,甚至还众口一词地又将舆论的口水泼向了“不讲人道”的北大。其间, 一位名叫周泽的律师直接发文称北大弃录重庆何川洋属于违法行为。
周泽律师在其文章中说,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只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就具备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条件,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就应该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保证其获得高等教育。他还说,何川洋的民族成分是造假了,但这是其父母所为,而且是其上高中之前的事。当时,何川洋不到14岁,不可能理解父母行为的性质。即使他后来知道父母为自己改了民族成分,在户口簿上已经是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要求其在高考填表时再改成汉族也不可能。如果北大可以弃录何川洋,那么,其他大学也同样可以弃录。这样一来,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何在?
很显然,周泽律师是一位有着悲悯情怀的好律师,但遗憾的是,他唯一忽略了一点:律师是应该以法规为依据而不能感情用事的!事实上,北大放弃录取何川洋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所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身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通知》明确规定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通知》的意思很明确:只要发现了变更民族成分,考前发现的取消考试资格,考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如此,北大何来“违法”之说?
诚然,《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于2009年4月,何川洋的民族身份是早在几年之前就被身为当地招办主任和组织部副部长的父母由汉族改成了土家族的,时至今日把责任都归咎于年轻的何川洋似乎并不合适。但公平是高考的最大底线,有《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之前就可以通过身份作假来获得家分资格的规定吗?既然没有,既然一切造假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那么北大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又有何不可?
换个角度来说,就算是更改民族之事全部为何川洋的父母所为,但何川洋对于此事果真一无所知吗?作为一名高中生,他应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假如他完全相信自己的应考能力而坚决反对的话,还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吗?既然大家都知道更改是一件错误的事情还冒险更改,就说明所有当事人都抱有侥幸心理的。——设若仅仅是因为其父母从中出力姑息迁就的话,那么高考的公平公正性何在?法律法规的作用又何在呢?
取消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不仅仅是在维护高考的公平,同时还涉及到维护社会竞争规则等等方面的问题。宽容无异于纵容,北大以直接严惩考生的做法来遏制愈演愈烈的造假作弊风,何错之有?——说北大弃录重庆造假状元何川洋涉嫌违法,到底是谁缺乏法治意识???
(李吉明2009年7月4日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