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据说,海内外一些权威机构通过调研,得出结论:中国人口中0.4%的人占居了当今中国社会财富的70%,而这些富豪中的绝大多数是高干子弟。我对这组数字的精确性感到怀疑,但是我对这个基本事实却绝对相信,是因为大量的新闻故事和社会案例为这个基本事实提供了佐证。
前几天,吉林省最大的企业通化钢铁集团公司的职工抗议公司重组并导致一起命案,抗议者打出的一个横幅标语上写着:“我们要生活,孩子要上学”。据说,在这些职工一度每月只有300元、200元的工资,而且还要面临裁员失业的威胁的时候,被欧致死的股份公司总经理的年薪却高达200万元之多。然而,这位倒霉的总经理只是个民营企业的派驻“职业经理人”。他的收入跟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们比起来却是小巫见大巫,跟那些掌握着公权力的大小党委书记、这个长那个长的官员相比又是不可同日而语。
中石化书记、老总陈同海,有关问题事败之后,仅仅向“并未完全掌握其情况”的组织“主动供出”的受贿款就近达两个亿!当然,陈同海是部级高干,掌握着中国最大的垄断企业,两个亿对他来说只是个小数而已。那个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地私有化了的老总马明哲,一年的工资就有6610万,另外还持有至少500多万公司原始股,享有无法统计的明的暗的职务收入。陈同海、马明哲这样的高管,尽享人间荣华富贵,只是当今中国权贵阶级的两个代表人物而已,而他们的收入和财富也绝不是最多。
在先富裕起来的权贵阶级中,更多的应该是各级党政官员及其子女。别的案子咱们不说,就说发生在北京市郊区县一个基层干部身上的最新故事就足以说明,他们是多么的富有。报载,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名乡镇干部温某,“禁不住”诱惑,花钱买春,还未入港,不料被人闯进,噼里啪啦拍了一通照片。据说,拍照者是一帮穷小子,用的竟然是早已被市场淘汰的旧式相机,没有装胶卷。然而,他们就是凭着这个假招子,竟然敲诈成功,50多岁的温干部为防丑事败露,先后70次向这几个小子支付了264万元。
像通钢这样,工人农民辛苦一生最后连生活都有困难的现象,全国到处都是;像怀柔这样,一个官员为了春宵一度而扔出个几百万元,也非新鲜之事。权贵们个人财富知多少?在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却是拒绝颁布关于公开官员财产法律的仅存硕果之一。社会的两级分化,在现有政治体制的掩盖催化下,已成一匹脱缰之马。通钢工人忍无可忍,闹出了一条人命,仅仅是遍布各地的干柴烈火又一次偶然的引燃吧!
附录:
值得“研究”的坏小子们
作者:苏文洋
21岁女大学生自设“艳照门”敲诈镇干部264万一案前日宣判,怀柔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晓丽(化名)有期徒刑7年,其男友胡勇等人分别被判6至4年。
本案中,晓丽其实只是胡勇等人的“道具”。去年2月,胡勇称做生意赔了一百多万,对晓丽说:“我认识几个官员,挺有钱的,你去勾引他们,假意要和他们发生关系,我安排人拍裸照。这些官员就怕这东西,只要把柄在咱手里,不愁他不给钱。”50岁的怀柔区乡镇干部温某果然中计,先后分70多次给了264万元。
这个故事并无新意。前几年,有人通过群发短信,就让一些官员上当受骗,乖乖地往指定账号上打入钱款。值得“研究”的是,胡某敲诈的“挺有钱的”几个官员,他们的钱从何而来。比如说,为了“艳照”不被曝光,温某竟然给付264万元,当地纪检部门应当对这些钱“顺藤摸瓜”,查个水落石出。
官员的个人财产不公布,据说全世界200多个国家里,我们是仅有的几个国家之一。不久前,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发文,建议“新官新办法,老官老办法”,今后上任的官员要公布个人财产,已经在任的官员就免了,遭到媒体和网民的一致抨击。有消息说,官员公布个人财产的制度正在积极推进中,很快就要动真格的。我们可以想到,相当一批官员不会如实公布自己的个人财产,真正公布的财产或许只是九牛一毛。难道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敢公布自己有2亿多元个人财产吗?被敲诈的镇干部温某大概也不敢公布自己有几百万元个人财产。这是一种博弈,官员个人财产公布不真实,或只公布一点点(正当收入这部分),群众掌握之后,就可以监督他及其家人的支出是否与收入相符。一旦“抄家”,他曾经公布的财产数额就可以作为“底账”证据,证明多出的财产为隐瞒的不正当收入。
尽管官员不公布个人财产,胡某等人也能掌握几个“挺有钱的”官员作为敲诈对象,他们似乎比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还要“爱岗敬业”。倘若纪检、监察事先掌握温某等人“挺有钱的”情况,或许温某等人就是“双规”对象,而不会为区区几张子虚乌有的艳照交付264万元。几个坏小子,当时拿的相机根本没放胶卷,所谓艳照不过是空镜头。这个故事的离奇之处,就在温某连自己的艳照都未看上一眼,便赶紧交钱买“平安”。究竟是坏小子们太有“才”了,还是温某等官员太有“财”了,只能留给读者和纪检、监察部门公断。
——转载于2009年7月31日年北京晚报“北京论语”版
关于北京市怀柔区乡镇干部温某遭遇艳照门空城计的新闻,请参考“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7/29/3672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