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
陈绪国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是指国土范围内江、河、湖等所流经地面的水流以及地下水流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专门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此享有专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属于国家的绝对的、排他的所有权。
所谓水流,一般指江、河、湖等的总称。此处的水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其中,地下水、矿泉水有时候也归入矿产资源一类,属于第四类矿产资源。广义的水流,除了江、河、湖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外,还应当包括水源地和河道、河浜、河川、河口,以及河滩、河床、河岸、河滨、河汊。国家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除了享有河流的水资源所有权以外,同样享有水源地、流经地的所有权,才是完整的所有权。
日常情形下,所谓水流专属所有权,这里如果不考虑地下水流,仅考虑地表水流,应当是:水源与水源地专属所有权+水流与水流地专属所有权+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水流专属所有权
水法第2条规定,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水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两大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国家行政管理与行使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关系。
行政管理和职责是积极引导各种组织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统得过死。诚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会产生浪费,可是,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也会产生白白浪费。
国家关于水务的行使管理是多方面的,兴水利,除水患,兴水业,办航运,建水电,防污染,作规划,这些都是行政管理的职责。
国家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对于自来水行业的控制,并赋予国有水业公司以信托所有权,以壮大国有企事业的经济地位,是完全利国利民的。国有水业公司的信托所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与破坏。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不能干扰国家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也不能干扰国有水业公司行使国家的信托所有权。
二是,正确处理好国家专属所有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
水是生命之源,是重要的生产资源、“清洁能源”和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水又是一次性资源,是不可再生、再造的资源。我国水资源日趋紧缺,特别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建设和城乡居民生活需求量日益增长,供水和用水矛盾日益加剧。国家在现有法律条件下,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地表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控制力度,排除国家行使水资源专属所有权的思想障碍,严格控制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滥采地下水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蓄滞洪区设立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当地居民的土地等财产和举家搬迁,或者因蓄滞洪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国家给予他们以合理补偿和补助,并妥善安置。国家在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尽量防止权力滥用,尽量避免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也是十分必要的。
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也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并被载入法律史册。我国宪法、行政法和民法、物权法均规定“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既定的政策和方针。
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合理行使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是一篇大文章。哪些需要专权,哪些需要放权,需要认真对待,认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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