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受贿74次,谈何“主动交代”?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被告人操尚银在1995年至2008年担任黄冈市交通局局长、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黄冈市副市长、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74次收受或索要他人款物合计人民币1496735元、港币5万元、美金1000元,累计折合人民币达150余万元。(14日武汉晚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8/14/content_11878613.htm
为求从轻判决,操尚银在法庭上辨称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公诉人也表示,操尚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操尚银受贿不是一两次,也非短期犯罪后即投案自首,其犯罪时间跨度达13年,先后受贿计74次,金额多则几万,少则几千,其中不乏索贿情节,表明其一直存有侥幸心理,一再隐瞒犯罪事实,直到被有关部门调查才不得不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主动交代”一说如何成立?
更何况, 操尚银及其辩护人在庭上辩称,没有索贿情节,有些收受的是“礼金”而不是“贿赂”。而公诉人则认为,这些人与操尚银非亲非故,而且金额大,超过了一般馈赠的标准。如此百般狡辩,替自己开脱罪责,这也能算得上“认罪态度较好”?
作为犯罪嫌疑人,多会千方百计替自己辩解,但作为司法部门,则既需要火眼金睛,又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地认定相关情节,才能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正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犯罪,也才能真正起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敦促其他犯罪分子悬崖勒马。
13年受贿74次,谈何“主动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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