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9)之一
陈绪国
【原文】〖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析】〖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
本条款,是紧接着上一条款作出的进一步规定。上一条款,规定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用排除法排除了此类所有权其他权利拥有的可能性。本条款,规定了森林和林地、山岭和山地、草原和草地、四荒地、滩涂地等五类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同时又规定了这五类土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属于集体所有。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法律形成了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的对峙局面。
用什么法理来解构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实际的法律效力如何?要不要修改这种模糊性的法律?怎样修改?这是任何人也回避不了的重大问题。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概念〗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本文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根据过去一些法律“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分析而来。其本义,有两层意思,一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二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引申义,还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指社会主义国家初期阶段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种逆向选择方式,即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所有制和农村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的二元化、“一物二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并立、混合的土地物权制度。
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实行的是完全的计划经济模式,土地不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也没有区分全民公有制与集体公有制两者之间的不同性质的含义,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政策。实行房地产市场经济和开展大规模城市化建设以后,一旦土地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就开始显露,许多土地物权矛盾难以解决。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指广义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二元化,包括:①城市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③农村和城市郊区林地所有权二元化;④农村和城市郊区山地所有权二元化;⑤农村和城市郊区草地所有权二元化;⑥农村和城市郊区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所有权二元化;⑦农村和城市郊区滩涂所有权二元化。
另外,从第①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第②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还有:①耕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②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③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④自留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上本义的7种、引申义的1+3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的所有权二元化”。
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还可以发现还有其他的土地权二元化,主要有:①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内容二元化;②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内容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加上其他土地权二元化,统称为“土地物权二元化”。其主要特征,是各种土地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的搭配不够协调,甚至于有的物权主体不存在,有的物权客体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物权法最大的“老大难”问题—是最大的老问题、最大的大问题,最大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尽快地一举解决土地所有权、土地物权的一揽子老大难问题。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0888解放地奴宣言》;价值中国网陈绪国《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国家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国家法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土地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土地利用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土地改革土地战争与秘密武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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