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9)之二


 

解析物权法(49之二

 

陈绪国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出台,是中国立法史上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20多年来,对于我国的土地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无论从政治概念、思想意识、经济理念、物权原理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会感到这个问题确实不是一般问题。从19884122004314,八二新宪法已经修改过4次,修改条/次数达31条,其中,宪法第10条分别于19884122004314修改过2次,都没有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修改过来。

1982年,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中国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大事是,中国农村已有7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此时,等于是全国74%的人民公社制度已经名存实亡。到1984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另外一件大事,1982124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俗称“八二宪法”。其中,第九条、第十条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款。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款如下: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以上是“八二宪法”出台时的模样。几年以后,宪法第10条分别于19884122004314修改过2次,并没有重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第一次修改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改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目前,我们所学习的宪法,就是2004年修正案的版本。

现在,可能有的人会认为“八二宪法”是第一部宪法,其实不然。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920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嗣后,1975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大修,产生了第二部宪法。1978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大修,产生了第三部宪法。至“八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最有影响力的是“五四宪法”(施行21年)和“八二宪法”(施行27年)。

“五四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五四宪法”第6条第2款)“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五四宪法”第8条)。

“五四宪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征收、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五四宪法”第15条)。

“七五宪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与“五四宪法”的规定大体相同,增加规定了“对城乡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七八宪法”与“七五宪法”基本一致。

1982年修宪把城市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城市的私房就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个人私权,房基地就归为国有。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1982年修宪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少数人认为,农村土地也应一律“收归国有”。理由是: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时,土地占有者漫天要价,每亩要几万元甚至更高的价钱(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几万元是天价,最近几年每亩地要价几万、几十万元高价的不在少数),妨碍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进行。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多数人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是应归集体所有。理由是,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里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国家实际上没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土地还由农民去耕种、使用。

话虽然是这么说,但大多数农民不会不拥护土地国有化,因为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是实行国有制了。参加修改宪法的,大多数是刚刚平反上任的老同志,他们不敢大胆地建言献策,提出合理意见,深怕动辄得咎,深怕平白无故地飞来横祸。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是随着“八二宪法”的出台而产生的。虽然“八二宪法”出台了27年,虽然“八二宪法”有法理上一定的瘕疵,由于敏感性太强,公开评价宪法规定的人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0888解放地奴宣言》;价值中国网陈绪国《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国家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国家法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土地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土地利用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土地改革土地战争与秘密武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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