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9)之三


 

解析物权法(49之三

 

陈绪国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必须面对。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而不是以回避的办法来面对。

一、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必然会导致物权失衡。其中,包括了①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物权失衡;②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

第一系列土地物权失衡,是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土地物权明显失衡。

相比之下,农村集体所获“免费”的土地使用权,是人民公社化时期通过“私权公化”的途径取得的。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奠定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地位,名义上是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制—由国家分配各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并由国家统一收取公粮与余粮。城市集体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付费”而取得的,并且有的价格不菲。50年代末,许多集体是通过公私合营或者“一化三改造”而发展起来的,连同土地、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或者是从资本家、小业主那里花钱购买来的,或者是大家集资建立起来的,其余部分是镇、街政府投资的。如果农村集体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如果说按照商品交换或者商品价值规则来衡量,城市集体则更有资格取得土地所有权。这是第一个物权失衡的问题。

第二个土地物权失衡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则更广、更复杂。

第二个土地物权失衡的问题,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但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加不可思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但是,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有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农民可以得到实惠,包括农村集体的经济实体和居民个人都可以得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必要和正确的。

2.虽然城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但是,国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时,无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城市集体、城市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业主,得不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没必要和不正确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赢家是房地产开发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开发商无论花费多少价钱,无论花费多少亿元的代价,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

4.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城乡居民购买商品房,一般会付出很高的价钱,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费,所获得土地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

既然收归国有,就不能分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1982年前,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只给生产队青苗费补偿和几个招工名额而已。自从南方几个特区成立以后,特别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兴起以后,土地就成为有价甚至天价转让了。全国土地的补偿价格,从此就扶摇直上了。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以来,多数新开工的国有、集体企业,几年时间就关闭破产了。其主要原因是,新企业要向农村集体支付高额土地租金,以至于这些新企业不堪重负,无奈关闭破产。类似于这样那样的各种土地纠纷事件不断增加,涉及范围和土地补偿金额不断高涨,违法批地、占地、炒买炒卖、走私土地等等现象日益严重。直至现在,成为整个社会最尖锐的矛盾之一,也是最令人垢病的社会问题之一。

二、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地区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不仅仅是城市和农村的物权失衡,而且是新区与老区失衡,以及新开放区、未开放区与老开放区的差距拉大了。

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形势就急转直下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口子一开,就象脱缰的野马一般桀骜不驯。再说,实践证明,当时多数人的观点,许多是虚伪的。如解放前农民打土豪闹革命那阵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区里打吗?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区,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绝大多数是国统区,不是根据地(当然,这里不是故意分为国统区和根据地。解放后,全国大陆都是解放区)。井冈山、兴国、延安、红安(黄安)、遵义、西北坡等,这些革命老区、山区的农民,你将土地分到每家每户每个人头上都有什么作用?这些农民,要的是钱、是社会保障,政府不给钱援助,社会保障不保障,给他们再多的土地也没有用,他们还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说什么“土地还得农民去耕种、使用”,如果他们(主要是市郊区农民)不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全部将土地转让掉,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伙搞房地产,政府不就照样束手无策了吗?土地国有化会阻碍农民耕种、使用土地吗?人为地制造城市和农村土地二元化、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化,不是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制度向前推进,而是止步不前了。

再说,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对于城市集体和城市居民和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太不公平了吧?要保护公权或者保护私权,大家都是一致的,大家都是生长在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里的嘛!修改宪法,资源配置,不但要为一部分人、一代人着想,而且要为全中国人民、为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着想,才是公正廉明的。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如何能够生效的问题

以上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也会面临着一些现实性问题。

1.农村集体实际上已经基本不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什么是集体?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什么是集体经济?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集体”一词,认为“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就是集体;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低级形式,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1983年第46次印刷第627页)

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形态,不再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也不共同劳动,也不是产品统一分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生产、分配形式,生产资料一般为家庭所有,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家庭个人所有。

人民公社撤销以后,加上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三级公有制全部瓦解。而现有的行政村、组只是行政单位,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集体组织。这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客体同样虚位

已知,农村集体已经成为名义上的集体,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农村的土地物权呢?

由农村集体虚位,可以推导出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位。假设,农村集体不是虚位又怎么样呢?

我们假设,农村是集体,他们行使的权能也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大权益,没有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自物权,也只能由政府主导统一买卖土地。就凭这一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也不存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法律规定,不只是八二宪法才规定的,这一政策是国家的既定方针,执行了将近60年之久。即使是在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人民公社也不能自主、自由买卖土地。更何况,现在是家庭劳动私有制时期。

3.“一物一权主义”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客体的推定结果

综上第1、第2题所述,“农村集体已经基本不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成为第一个物权不能生效的要件;即使将第一个物权不能生效的要件排除,忽略不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客体虚位”形成第二个物权不能生效的要件。这实际上,是两个老大难的问题。

1、第2题是经过简单类比推理来说明问题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物权确定法则来解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一物一权主义”是法学家们总结人类社会几千来物权法制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晶,并使之成为人们确认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义,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二,一个所有权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其理由是:一来,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需要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二来,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三来,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及保护交易安全。(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4月第1版第10页、第7576页,注释:[]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川岛武宣《民法总则》)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一步来看,要看将所有权的主体辨认出来,然后加以确定。而其主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体,而不是虚构的其他什么“主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二步来看,由于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主体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体也不属于集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是个物权公式,是所有权主体与客体“1+1”的简单公式,适用于任何一种所有权确认、存在、继续、消灭的权威鉴定,土地所有权也概莫能外。用此原则鉴定的结果,农村集体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成为虚设的物权。实际上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或明或暗地由国家取代,但是国家至今没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已经进入两难境地。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旧政策与后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矛盾

许多迹象表明,由于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土地物权十分紊乱,制订和执行土地新政遇到了很大阻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未使农民得到多少实惠,许多地方许多事情却适得其反。

1.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形势不怎么合拍

我们知道,农业社会、农村社会的土地物权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的土地物权有很大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私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后者公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二是前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率、节约率、收益率、增长率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远远不及后者,农村集体往往承担不起土地所有权人的责任,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三是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很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利用价值,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给定了农业生产自由化,农业产值徘徊不前,谷贱伤农,农民们纷纷进城打工,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越来越多。农村集体权力有限,管不住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问题。但是,城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高速发展,土地缺口却越来越大,形成剧烈的反差。

八二宪法修订时,我国有10亿人口,9亿是农村居民,城市化水平为10%2005年,我国人口达13亿人,8亿是农村居民,城市人口达5亿人,城市化水平超过38.46%。再过20年,城市人口会突破8亿人,城市化水平将会越过50%。如果按照全国城镇化水平计算,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8%上升到2004年的42%,城镇人口(含城镇中的农民人口)所占比例总共增加了近24个百分点。一些沿海地区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更快。如2007年元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了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2010年珠三角城镇化水平将达80%左右,全省城镇化水平达75%以上。

当时,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局限于将中国当作一个纯粹的农业社会来对待,小农经济意识禁锢了人们的头脑,使得宪法缺乏了前瞻性、鲜明性与公正性,多了滞后性、模糊性与软弱性。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使人们很自然地长期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似乎一切工作重心是为了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重农抑商”政策统治了数十年。三年困难时期,全国有2800多万城市居民下放农村,文革时期有百万干部轮流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1600多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务农,几十万军队士兵参加支农、军垦。西方国家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中国却在大搞农业化、乡土化,成为反向经济调节的典型。

2.老土地所有权概念与新土地所有权概念如何衔接

我们已经知道,全世界的所有权概念不是统一的,有一项权能制、二项权能制、三项权能制、四项权能制等几个品种。品种不一样,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一样。我国建国60年以来,多数时间是默认“一项权能制”,即单纯的占有权被确定为所有权。1986412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正式亮出“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才开始了“四项权能制”。

但是,八二宪法是1982124通过的,比民法通则早几年通过。当时关于所有权是“一项权能制”。

中国社科院语言所1978年编写、商务印务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所有权的解释是这样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1983年第46次印刷第1104页)

这里的“所有权”,与我们现在讨论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含义有很大区别。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简单地划分为“占有权”。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就是《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个定义,是在吸收世界各国物权法精华基础上,选择了一个标准的所有权概念,是完全正确的。

请注意

第一,从八二宪法1982124的立法背景来看,如果按照当时“一项权能制”,占有权等于所有权,宪法第9至第10条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狭义的。从字面上讲,挑不出多少毛病出来。

第二,自民法通则以来,物权法等法律发生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将原来的“一项权能制”改变为“四项权能制”,差别就很大了。

矛盾发生以后,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法律解释,以便释疑。遗憾的是,现在仍然悬而未决。

八二修宪时,我国研究物权法才刚刚开始。也只有少数几个专家在研究物权法。在研究土地权利结构时,没有注意区分地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尤其是对于土地国有化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对于后现代社会土地管理的发展趋势也略诸阙如。其时,我国对于“所有权”的概念,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的认识。如《现代汉语词典》当时就是这么解释的。此处的“所有权”概念,意义偏狭,与我们现在讨论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概念相比,相差较大。过去认为的所有权是“占有权”一项权能,而现在的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当然相去甚远。

当然,我们说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土地这种天然资源,本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是全民所有的资产,不是谁使用土地,谁就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说明为“国有”,并不是禁止农民使用土地,也不是拿土地来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相反地,政府还要大力鼓励农民多种地、种好地;政府征收土地农民土地用于经济建设,将一律公开采取“招拍挂”形式转让,将给予农民以更加有利的合理补偿形式,并负责被征地、拆迁居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对于使用或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个人更加有利。法律赋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农地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这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都做不到,土地公有制国家也一样更加难以实行。

说“把城市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并不完全否定个人土地的私有权利。国家征收私人的屋基,同样会给予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是类似于土地赎买法的形式。征收农村土地的经济补偿,也是类似于土地赎买法的形式。

之所以要将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同样对待,其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土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其间接目的,就是利用土地这种最紧缺的资源,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发挥最有效的使用效果,并为经济社会全体公民分享使用权、收益权,分享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受益最大的是农村每个家庭个人。

如果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保障工作处理不好,土地资源人为地遭到破坏,城市贫困人口多于农村贫困人口,造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后遗症就更大了。当前,全国土地征地、用地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土地调控治标不治本,其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作祟。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0888解放地奴宣言》;价值中国网陈绪国《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国家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国家法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土地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土地利用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土地改革土地战争与秘密武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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