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50)


 

解析物权法(50

 

陈绪国

 

 

原文〖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特种专有所有权〗

本条款,规定了一种特种专有所有权,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权属主体是国家。这是依据生态科学、自然科学与人文环境科学的要求,参照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特种物权的规定。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又称“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专有所有权”。是法定的特种专有所有权。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同时是为保护原生地野生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资源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特别设立的专业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行使的特种专有所有权。

所谓野生动物,这里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国家政权的专制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发展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所谓野生植物,这里指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植物,即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陆生、水生野生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濒危、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植物。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国家政权的专制力、执行力来保障领土和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发展与利用,维护人类与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造福。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依据特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命特征、生态特征和人文环境特征而特别设立的专业性、专制性的专一性所有权,借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这些野生态、原生态的动植物资源,打击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权利在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投资举办的野生动植物研究机构行使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信托所有权。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客体,是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并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整个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和野生动植物标本在内。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业性

又称针对性、特种性。针对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种类、习性、经济与科研价值,进行专业分类,并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以保有野生动植物的种群、种类和个体数量为起点,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繁殖、种植,防止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的破坏,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

国家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业内容与特征,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条例》和《渔业法》,以法律、法规保障其行使专有所有权,并保障其合理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就是国家专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除此之外,

所谓野生动植物保护,指的是特种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一般的动植物不在此列。所谓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是一个时态、动态概念。如果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一定数量,可能要进行微调、中调、大调,以至中止其所有权资格。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处于“临界点”时,国家行使完全的专有所有权;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进行微调、中调、大调时,国家行使的专有所有权因此而逐渐减弱;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

第二,专制性

又称强制性、强迫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全地域、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保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来完成,必须有强制性的执行力、威慑力、强迫力,强力保障标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目标管理件件落实到位,强力保障国家的专有所有权有效率地行使。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结合,设立有威权化的行政机关,包括专业警察机构、武器装备,以绝对的权威和武力来保障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目标的落实。这种专制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为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制力、强制力、强迫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和《海关法》设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捕杀罪、非法持枪罪、非法交易罪、非法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转让狩猎证件罪等多项罪名,以确保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条例》、《渔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订了祥细的奖励和处罚条文,奖励有功单位与个人,惩罚违法、失职单位和个人。所订惩罚的条文相当严苛,依据违法犯罪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治安处罚、并处脏物10倍以下罚款。

第三,目的性

又称目标性、效力性。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性,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以社会效益为循环出发点和冲刺目标,以获得经济效益为辅助手段和次要目的。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中心的,其中,保护和拯救是首要任务,发展是中间环节,利用才见经济效益。从某种情形上讲,其一,保护、拯救、发展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付出,只能产生社会效益。保护、拯救纯粹是消耗人力物力;发展是关于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的周期很长,虽然可以兑现部分经济效益,但入不敷出的情形是避免不了的。其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采取的是分权制,即政府与民间组织分享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科技成果,收益权也相对分权。例如,大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经过有效的保护、拯救、发展,经过科学研究,长达40多年时间,才使得这一濒危动物得以保存并繁殖起来。这种国宝级野生动物,我国赠送给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所获得的是巨大的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我国为建立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国家为了侦破走私大熊猫标本、皮草案件,也是竭尽全力。

本文将野生动植物的国家所有权确认为“专有所有权”,而不是“专属所有权”,意味着这是属于二级国家所有权,或者说是国家二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从总类上、总量上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在野生动植物20多万种中,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毕竟占少数,其它野生动植物占多数。另外,在研究、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国家与民间一般实施“共享制”,国家这方面的所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比一般的国家所有权要高级一些。因为,一般的国家所有权,是完全开放型所有权,所有权与标的物交易可以同时进行,是相对自由的交易型所有权,而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显然不具备这种要件。

就国家野生动植物所有权的单项来分析,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项目,基本上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但是,这种所有权还不是永久性、固定性的所有权。如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所有权,就是一例。从这一点上分析,这种所有权,也不足以成就“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

本文的结论是,第一,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特定的野生动植物所有权,可定义为“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第二,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特种所有权,因所有权的客体与众不同,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手段、制式是专制式甚至于包括暴力式,因此也与众不同。

本文上半部分,论述了国家在领土、领海和领水范围内的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下半部分,进一步论述国家在公海海域应当享有的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国际海洋法获得公海海域内的野生动植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对国际公海海域不享有领主权、处分权。

换言之,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指我国依据国际海洋法对于公海海域内珍贵、濒危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不对国际公海海域不享有领主权、处分权。确切地说,包括中国参与国际海洋组织的保护、拯救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海洋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权利;对于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珍贵、濒危、稀有海洋动植物,特别设立的国际专业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行使的特种专属用益物权。

所谓“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中心词语“专属”,是相对本国国内而言的;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是“一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种权利的行使、存续、中止与终止,是受国际海洋组织及其法律、规章约束的。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国际公海海域内的珍贵、濒危、稀有海洋野生动植物。国际公海海域内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植物的确定,也是由国际海洋组织及其法律、规章规定的。

□〖两种用益物权的异同点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是由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配套的专属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海洋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利益范围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种是可称之为“他国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另一种可称之为“国家海域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或者“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

1.共同点

两者的共同点,是组织机构相同、适用法律相同、权利和义务相同和权利的势力范围基本相同。

两者的权益、权限,都是受国际海洋法组织和海洋法保护和制约的,与其他海洋公约国家适用同一种法律,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而各国的国内法,须与海洋法公约组织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发挥法的效力。

两者的权益、义务范围限定在公海海域上,而公海海域划分为势力范围和非势力范围。公海海域的势力范围,主要由一定的海洋公约国开发利用;公海海域的非势力范围,是不确定权利主体与客体的海域。

2.不同点

两者的不同点,是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不相同,势力范围、性质不相同,用益物权属性不相同。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其权利和义务,限于国际公海海域内的活动,如珍贵、濒危、稀有海洋野生动植物勘查、科研活动,参加海洋法公约组织批准的保护、拯救工作,以国际义务为主,以国家权利为辅,并且,船舶航行权和航空器航空权也受到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限制;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其权利和义务大于以上专属用益物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包括了以上专属用益物权,除此之外,还包括公海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权、海洋捕捞作业权、无障碍船舶航行权和无障碍航空器航空权。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势力范围,仅仅限定在国际公海海域内行使,不包括外国大陆架的部分地区在内,并且公海海域范围也局限于少数甚至个别性区域;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势力范围,不限定在国际公海海域内行使,甚至包括外国大陆架的部分地区在内,公海海域范围也非常广阔。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是以国际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公益活动,价值取向侧重于海洋动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非商业性开发利用,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价值取向侧重于海洋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利用,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

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一般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一般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

 

◎〖解释

本文摆出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一个是“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这两个概念的定义是否准确?对此作何解释?

确实,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用益物权;一个是专有性质的,一个是专属性质的。同是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物权,为什么不一样?

先看看“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此类物权,是在国家领土、领海和领水范围内行使的,国家的所有权与国家的主权是对称的;所对称的物权,是自物权,物权人享有野生动植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种所有权低于完全的绝对的排他性的所有权,而高于自由交换式所有权。因此,定义为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

再看看“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此类物权,是在国际公海中行使的,国家的所有权与国家的主权是不对称的;所对称的物权,是他物权,物权人享有野生动植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其处分权,是受国际海洋组织制约的,一般是不具有的。譬如,在公海上捕捞鲸鱼,一般是不允许的,即使捕获到,海洋组织是不允许非法捕捞者随便买卖和消灭、消受的。又如,南极洲和南太平洋上企鹅很多,也是不允许任何国家及其组织、个人随便捕获的,也是不允许非法捕捞者随便买卖和消灭、消受的。对比之下,权利人基本上不具备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的处分权。此处的“专属”,是对于权利人国内而言的,对于国内具有完全的、绝对的用益物权,这种定义,还是有点勉强。

物权法,是内容特别丰富的法律,下定义是最难的法律。那么,我们只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试一步。

关于公海海域的物权,还有其它一些物权,与本文关联不大,暂时不赘述。

◎〖关注海洋物权

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是个伟大的宝库。

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其中,太平洋最大最深。与陆地邻接的水域叫海。靠近中国的海有南海、东海和黄海。

世界上海洋面积为3.6亿平方公里,约占全球面积的71%,是陆地面积的2.5倍。约相当于375个中国大陆的总面积。

海洋是人类巨大的宝藏,缊藏着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海洋中的生物多达20余万种,其中动物约18万种,植物约2万余种。世界海洋鱼类年产量约6亿吨,贝类年产量约30亿吨。

我们应当严密关注海洋物权,为了祖国,为了全体人民,为了祖国的现在与未来。

在《解析物权法(47)》中,论证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两个概念,本文又论证了“国家海域野生动植物专属用益物权”,给划分海洋物权勾勒了基本轮廓。如果还有其他什么海域物权的话,应该还有“公海海域国际信托所有权”、“公海海域国际利用所有权”、“公海海域国际联合开发所有权”及其他海域物权。这些海域物权,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解析物权法(47)》;《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国家专有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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