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兴邦集资案”,别忘了“记者敲诈案”


曾经惊动国务院的安徽亳州“兴邦非法集资”案,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去年年底,包括董事长吴尚澧在内的亳州兴邦科技有限公司数名高管被刑拘。可八个月过去了,案件如何进展却没有任何披露,参与集资的群众因长期无法得到一个说法,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据全国公安部门调查,亳州兴邦科技有限公司自1998年以来,先后以“公司加农户”、“委托种植”等17种模式,以高息为诱饵,在全国20多个省、市非法集资40亿以上,参与集资群众2万多户。除安徽各地外,“兴邦科技”还扩张到山东、浙江、海南、四川、湖南等省,要不是案发,还在做“跨国公司”的梦。

就“兴邦集资案”来说,笔者多年前即已关注,其能生存多年,背后一定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

早在2006年12月份,《经济参考报》一篇题为《专家:警惕非法集资百姓理财应拓宽渠道》的文章中,安徽省公安厅就曾点名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但直到两年后,兴邦公司才在“惊动国务院“后受到查处,这里面一定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权、利平衡问题,这样一件明显有着“非法集资”嫌疑的公司,却长期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庇护,这“权究竟是为谁所用”?

据《新华网-安徽频道》一篇题为《吴尚澧涉嫌巨额非法集资被拘 “兴邦”神话破灭》的报道,就这样的一个诈骗公司,却先后获得“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中国优秀企业”等。其本人还曾获“中国卫生健康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奖”、“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害担任亳州市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理事。

对于这一特大集资案,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及其他监管部门,都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普通百姓对有着如此多光环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怎么会不给予高度的信任?那些为“兴邦科技”制造光环,最终迷惑民众的机构,在该案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吴尚澧及其企业的光环,本身就是靠集资诈骗获取的,靠集资款将企业弄成了“大企业”,吴尚澧也随之身价倍增,成了企业家,进而在当地呼风唤雨。

2004年11月27日,《记者家园网》一篇题为《“记者敲诈16万案”悬疑》的文章,就揭示了当地警方对吴尚澧的关照。

该文报道,吴尚澧在与其他5位朋友聚会后开车撞死一人。4天后,公安部门对吴尚澧的《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记载:案件承办人、承办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意见是行政拘留15天,最后一栏的领导批示为“同意行政拘留10天”。这里就明显看出了公安机关领导对吴尚澧的照顾。

为此案,《安徽经济报》驻亳州记者站站长李远红写成了《直击5·15亳州奔驰案》文章初稿。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质疑:交警部门要证明兴邦公司老总是否酒后驾车,为什么没有现场对他做酒精检测,而在事发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17日)才做问讯笔录?为何该老总的司机在车祸现场称是他开的车,而后又否认,是否有顶包之嫌?

就因为这篇文章,涉及到了“究竟是取证还是诈骗”的问题,李远红成了阶下囚,而记者反映的吴尚澧开车撞死人案处罚不公的问题却没有了下文。

《记者家园网》公益法律顾问王友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安机关和兴邦公司无法排除故意引诱李远红犯罪的嫌疑,对这种“引诱犯罪”合法性,在法律界普遍存在争议。如果说李远红构成犯罪,那么在他犯罪预备期、犯罪实施期、犯罪结束前期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公安机关和兴邦公司都可以制止或终止李远红的敲诈行为。遗憾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

吴尚澧被抓8个多月,案件侦查得也应该差不多了。如果一旦审理,决不能忘了那些长期担当“兴邦科技”保护伞的执法机关和官员,也应该给亳州“记者诈骗案”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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