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误导广大白酒消费者(一)


 

 

张颖:请不要误导广大白酒消费者(一)

——仅仅是对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企业一个反避税管理措施而已  

 

近日,随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简称《办法》)于81日起施行,关于白酒价格问题议论沸扬,很多宣传报道,消费税税基提高至出厂价的50%70%,涨价在所难免;有一些商家忙着抢货囤白酒,更加令消费者心虑。

 

实际上,消费税税率税基没有任何变动,仅仅是对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个别企业进行了反避税管理而已。

白酒消费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国家将消费税的征收设立在生产企业出厂环节,而不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销售环节。因此消费税的征收存在了一个巨大的避税操作空间,即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从而降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然后销售公司高价出售获取利润。针对这种避税行为,《办法》对出厂价格低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在50%70%的范围内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即,白酒生产企业有30%50%的毛利,这个利润比例低么?且仅仅是征收消费税时计算消费税的一个价格。

核定的对象也仅仅是通过关联交易避消费税的个别企业,即以下两类白酒生产企业:

(一)有销售公司或购销公司专门负责购进并销售自己 生产的白酒的白酒生产企业;

(二)有包销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自己的企业购进白酒,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负责销售自己生产的白酒的白酒生产企业。

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是: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如何理解:“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这里采用的是透视原则。例如:

甲公司拥有A公司30%股权,A公司拥有B公司25%股权,甲公司拥有乙公司45%股权,依据透视原则,甲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持有,按照A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是25%,而乙公司与B公司符合“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关联关系条件,因此,乙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