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请不要误导广大白酒消费者(二)
——白酒消费税税率税基作任何变动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简称《办法》)没有对消费税税率税基作任何变动。
白酒生产行业消费税税率自1993年消费税税种设立以来只有以下几次变化:
(一)1993年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粮食白酒税率25%,薯类白酒税率15%;
(二)财税〔2001〕84号文件将白酒的消费税的比例税率征收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即原有的比例税率不变,仍然是粮食白酒税率25%,薯类白酒税率15%,增加了每斤(
(三)财税〔2006〕33号文件,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仍为0.5元/斤(
今年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白酒生产企业规避消费税的问题,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提出:“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研究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因此,产生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大多数没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白酒生产企业来说,这个文件对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相反,假如有些企业趁机涨价的话,市场消费者是否买单?对不涨价的企业来说,是否是一次市场蛋糕的重新切割,只能拭目以待了。
相对于没有关联交易的白酒生产企业来说,对关联交易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是一种实际税负的相对公平,能更进一步规范白酒生产行业消费税的公平。从8月1日起,《办法》将有效遏制那些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的避税的白酒生产企业,这可能给那些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公司带来较大影响。但对于没有规避消费税的企业来说是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机会。税负不等获利能力获利金额不等,是在不同的起跑线上赛跑,没有转移定价的企业是凭自己的实力在市场竞争中拼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