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
国 防 资 产
陈绪国
国防资产,应当定义为广义、狭义的两种国防资产。广义的国防资产,是指战时可以动员、运转、利用的一切武器装备、国防设施、军费、兵工厂、军事科研院所等资产,甚至还可以包括武装力量的人员在内,甚至于包括不属于国家投资的防空洞、地下隧道、地下车库、地下铁路和地铁车厢在内,或者属于国家投资的地下铁路和地铁车厢和军官、士官个人住宅在内。在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国防资产,是一个扩充边界、引申义的国防资产,是一种国家专控支配权,不是严格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支配权。狭义的国防资产,是指平时可以用于战备的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武器装备、国防设施、军费等资产,不包括民间投资的防空洞、地下隧道、地下车库在内,也不包括国家投资的兵工厂在内。在这种意义上讲,狭义的国防资产,是一个投资与收益相对应的国防资产,是一种国家专控支配权,同时是严格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支配权。所谓的武装力量,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三军和二炮全体官兵、武警各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内;狭义的武装力量,仅人民解放军三军和二炮全体官兵、武警各部队、预备役部队,不包括民兵在内。
所谓国防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弹性的概念,战时是一个战时的概念,平时是一个平时的概念。所谓武装力量也概莫能外。
区分广义、狭义的国防资产的含义,前者是从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考量的,后者是从发展经济、平衡国民利益考量的;后者与前者的实际目标,是异曲同工的。发展经济、平衡国民利益,为的是增加国家经济实力,并借此来巩固国防实力。国家投资的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防空洞、地下隧道、铁路干线、公路运输线等的军事设施和准军事设施,实行“军转民用”,兵工厂产品的“军地两用”,这是一个战略防御的大物权,是盘活国防资产的大战略措施。实践证明,这条道路,是行得通的,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但是,有一点,是应当注意的,军事科研单位和兵工厂不应当随意关闭、停业、转业和破产,对于亏损企业、单位,国家应当义无反顾地将他们养起来,要不惜代价地将他们养起来。因为,当代高新尖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成果,周期相对较长,成本很大,非长期扶持、下苦功、出大价钱不可。况且,世界发达国家对于中国作为“假想敌”是长期存在的,一些高新尖武器装备和技术,无论花多少钱也购买不到的。国防工业是国防资产的母机,国防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主要依靠国防工业来创造和完成。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从30年前的世界第3名下降到如今的第5~7名,充分证明了不是有了钱就能够购买到一切的。我国的海军实力甚至不如印度和日本,空军装备的质量也令人担忧。我国的国防十分严峻,我国的四围,布满了美国的军事基地,陆地成“C”形包围圈。我国的海军、空军软弱无能,如我国南部海域,许多岛屿已经被东南亚一些小国侵占,外国的海洋钻井平台达1000多座,侵占中国的海底油气资源,并已持续了20多年之久。我国的黄海海域、东海海域,也连连告急,钓鱼岛被日本侵占,我国大片领海海底、大陆架的油气资源,也已经被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侵略,这些国家,我国更是不能动他们一根毫毛。我国在30年前,在经济非常困难的条件下,舍得花本钱,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国防路线,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三军事大国,敢于与世界最强大的军事大国美国、法国、苏联交战,现在连越南、马来西亚这些小国也敢于长期欺负中国,中国也不敢同他们交战,说明了中国的国防实力仍然很差。
中国需要全民皆兵,需要精兵强军,需要储备大量的优质的国防资产,这种财产,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一般的物权,而是政治大财产,是政治大物权。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属于国家所有,解放军所掌控的国防资产由中央军委行使专控支配权,武警部队、国防科工委所掌控的国防资产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专控支配权。在当前形势下,国防资产既可以用于对外防御外敌侵略,又可以用于镇压国内的叛乱与暴乱事件,一部分国防资产还可以用于支援国家的经济建设,让闲置的国防资产发挥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应各种不同的国防资产,应当划分为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专属所有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专有所有专控支配权、国防资产一般所有专控支配权四大类别,简称“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其中,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又可以划分为最高级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高级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中级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和一般等级国防资产机密专控支配权四个类别。所有这些,都是依据国防资产本质属性、价值功能、物权权能,以及战时、平时的物权定位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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