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章 辩证逻辑的三个定则(之一)
现接续前一章讨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较的“工具性”用途。
“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为什么辩证逻辑作为思维“工具”的作用,会被当今多数学者否认呢?原因很简单,前人阐述的辩证法,其多数立场、观点和方法属于哲理,把哲理变成逻辑规则需要后人来进一步推动和发展。目前的唯物辩证法所运用的科学思维方法作为一种“逻辑”来体现,还显得太笼统。它已经客观存在着的逻辑规则,是通过思维范例来体现的,常常是少数悟性很高的人可以深谙其中的逻辑规则;多数人只认可形式逻辑有规则,辩证思维无规则,即使有规则也是一种模糊规则,或者叫模糊逻辑。
实际上,笔者在长期运用哲学辩证思维方法的过程中,早已深深体会到这种哲学思维的“工具性”和“逻辑性”,只是从来没有认认真真提升到“逻辑学”方面来认识和总结罢了。形式逻辑有矛盾律、拒中律、同一律三大逻辑定律,辩证逻辑也有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大逻辑定律。
我们来具体和深入讨论一下辩证逻辑的三定律,看看它是怎样作为思维工具用途来表现的?
对等律――辩证逻辑的第一定律。
辩证逻辑之所以能实现它的跳跃性思维功能和联想性思维功能,主要原因,在于它的基础性逻辑规则普遍遵循对等概念形式所界定的并非遵守两个概念形式的动态判断规则,它是指向动态事实的判断规则。
不论是既定概念与未定概念的关系、已知概念与未知概念的关系,还是已知概念与已知概念之间的关系,对等律都要求“一对一”对等分立,都要求此一概念必须与彼一概念形成对等关系。所谓“对等”,即概念形式之间具备对称条件,概念内涵具备同等分立条件,概念内涵有互为联系、互为统一的对应条件。
(2009年加注:形式逻辑遵循“同一律”,即同一个概念形式的逻辑前提假设及其推理过程的一贯到底。辩证逻辑既不遵循“同一律”概念形式也不遵循“同二律”概念形式,它是在对等概念内涵被发现、被确认之后,主要致力于研究两个概念之间动态事实关系及其互动状态的演变。它基于既定概念形式,又跳出并超越了其所设定的概念形式。它依赖一个既定概念确认或寻找另一个拥有对等条件的概念(一生二),然后,在两个概念之间不断寻找变化无穷的“三”。如果辩证逻辑也可被理解为形式逻辑,那就难以理解:除了依赖概念形式“同一律”可进行有效推理和判断外,“同二律”是否也可进行演绎推理?如果能,形式逻辑的三大定律将自我湮灭和消失,形式逻辑的全部理论框架将陷入坍塌。显然,把辩证逻辑归类于形式逻辑是错误的。辩证逻辑的三定律既保护了形式逻辑三定律的科学性,又区别于形式逻辑的根本性原则,同时又拥有兼容和包含形式逻辑实用性的伟大智慧。)
对等律是辩证逻辑的思维基础,但不是辩证逻辑的全部。
人们不难发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概念体系都是成双成对的。物质与意识,时间与空间,信息与响应,主体与客体,原因与结果,现实与可能,内因与外因,表象与本质,意识与无意识,宏观与微观等等。这些概念之间,应所体现的逻辑规则均能达到概念大小基本对称或相当,均能达到“一对一”的分立(或对立),而且,两个概念之间都有互为统一的客观的对应关系条件。比如:物质与意识,是原始映象概念基础上的统一(参见本书此前章节阐述);原因与结果,是同一事物变化过程中的两个基本节点;意识与无意识,是人的精神状态的两种基本表现,统一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信息与响应,展示出相对微观领域中介质传递与链接的一个完整的物质运动环节的起因与实现;宏观与微观,指的是物质世界应所构成的“两极”对等方向,其探秘前景同等重要,等等。
娴熟于辩证逻辑的运用,所要闯过的第一道逻辑关口就是善于发现和论证对等概念。必须指出,运用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在概念定则上与形式逻辑的运用有显著不同的规范和要求――它体现出善于辩证思维的人,不仅要具备一定学历,同时要求具备较丰富的经验和阅历。辩证逻辑的对等概念,不像运用形式逻辑定则可轻而易举实现纯概念赋值(比如:针对某个纯概念可以简单设定:X=Y),可轻而易举搞纯概念设定和纯概念推理。
形式逻辑规则只要求在同一个大前提下所有赋值方法中途不变(同一律),如果做到了,就不会出现推导错误。辩证逻辑不同,它的“一对一”的对等概念的内涵,须严格尊重客观现象,不宜搞纯概念推理。物质,就是以多维方式存在的实体。意识,就是对应实体的映象概念或概念符号的生化记忆存储在人脑中的激活反应。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内涵不客观、不科学、不准确现象,辩证逻辑就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形式之间存在不对称分立,辩证逻辑也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内涵之间存在无同等条件的分立,辩证逻辑同样不成立;如果两个概念内涵之间存在着缺乏相对应、相依赖的客观条件,仍然不能体现出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则。
这就是“对等律”的主要涵盖关系。其中,概念形式的对称并不意味着概念内涵及其相互作用力的对称。在对等律组合中,最基本的逻辑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内涵拥有相同、同等基础的分立条件。简称为“对等”。
不断寻找具备必然的、客观的对等条件的两个概念,是辩证逻辑确认逻辑关系基础、并依此作出有效判断的永恒定则。发现和确认两个概念形式应所具备对等关系的逻辑含义,主要指:相互作用力指向的对等关系(如:相向与相背,红军与蓝军,肯定与否定――均以同等指向地位而分立);不同事物状态的对等关系(如:光明与黑暗,软与硬,高速与低速,自发逻辑与自觉逻辑――均以同等相悖性质而分立);不同事物属性的对等关系(如:物理运动与化学运动,刚性与柔性,善与恶,美与丑――均以同等物性地位而分立);不同事物关联分类的对等关系(如:本质与现象,内因与外因,通胀与通缩,紧缩调控与宽松调控――均以同等关联状况而分立);不同空间和方位的对等关系(如:北极与南极,宏观与微观,左边与右边,上边与下边――均以同等向位而分立);不同时间状态与阶段状态的对等关系(如: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起始与终结――均以同等线性关联而分立);不同量化关系或量化方向的对等关系(如:质与量,最大与最小,最高与最低――均以同一线性方向而分立,因同一线性方向可彼此互换起始地位,视为线性点地位同等)等等。
对等律强调的是“对等关系”中的事实内涵,而不是两个对等概念的各自定则。当辩证逻辑思维依靠形式逻辑的大前提假定,确认了两个可以分别对立、对应,并有相互对等、相互依赖、也可以存在相互对称条件的事实概念后,即要暂时放弃形式逻辑所一贯遵循的、既已确认的两个概念形式定则自身的确定性,此后的逻辑判断方向,主要是关注和尊重两个概念体系之间随时变动的、不确定的作用力关系和它们的相互对应状态,即尊重变动的事实状况而不是只遵守对等概念各自分别的前提条件设定。
人们难以掌握对等律逻辑判断规律的主要原因就在这里。既要依赖形式逻辑的“假定”来确认两个基本概念的对等关系或对等条件,又不必遵守两个既定概念各自的形式定则,且要“改换门庭”,变成另一种逻辑判断规则(幽默:是否单一形式逻辑思维再好的头脑也难免被辩证逻辑“搅糊涂”?)。何况两个概念的对等性条件也只能依靠形式逻辑的“假定”才能被确认,而唯物辩证法从来就是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对等”,也没有能达到永恒不变的“对称”。这些观点与辩证逻辑的运用不矛盾么?不矛盾。
运用辩证逻辑的主要难处,在于它需要兼容和兼用形式逻辑。两种思维方法要相互链接、互为倒换,这就要求大脑链接条件要灵活。笔者仍然采用通俗举例来说明,相信多数人能理解、能掌握对等律的运用。
假如我是“红军”,这是命题。首先,红军首脑要用辩证逻辑启开大脑对等律思维响应,因为想搞军事演习不能只有一个“红军”概念,不考虑对应关系,假想敌是谁?对手条件如何?很快,找到了“红军”的对等概念是“蓝军”。接着,逻辑要转换,用形式逻辑来确证“红军”与“蓝军”是否存在对等关系?经过论证,找到了两个概念间在确认的同一条件下,可构成双方对垒演练权力对等的关系。于是,“对等的”概念形式定则成立,“对等的”事实关系也可以成立,辩证逻辑获得了有对等律真实命题的思维题材。
紧接着,应再次完成逻辑转换,由形式逻辑重新回到辩证逻辑。由于近20多年来高等教育只崇尚形式逻辑,知识界多数头脑走到这一步可能转不过弯来。显然的疑问是:两个概念被显著分立的“对等前提”条件已经设定,在逻辑推导过程中,人脑对概念形式定则的确定性必须遵守,而同时遵守两个相互“排他”的概念,这又明明是违反了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这种双重的前提条件设定,如何推理?其实,也就是在两个概念对等关系被设定之后所接续的逻辑判断规则,才能真正体现辩证逻辑的“本色”。
单一形式逻辑面对两个概念,或许会自觉不自觉同时关注两个概念定则的确定性,而陷入逻辑困惑。辩证逻辑之所以要寻找两个对等概念,是因为它的逻辑初衷恰恰就是为了关注和判断两个概念之间的事实状态可能始终存在着不断变化、密切对应的动态事实和数据。一个仅死守概念定则,一个只关注概念之间的关系;一个遵循既定的前提条件设定,一个只判断对等关系中两者“对应条件”的不断变化。所以,面对两个对等概念,当运用形式逻辑“同一律”思维规则无能为力时,辩证逻辑可作出如下判断:
其一,作为两军对垒演练,双方谋略、布阵、对峙权力是对等的。判断:你不想两军对垒演练就只有放弃一条路,你不放弃,那就是双方构成参与演练的对等关系。(如图所示)
红军←——————♂——————→蓝军
此图示的含义是:对等概念之间双方谋略权力对等。
(图二十二)
其二,在两军谋略权力对等的关系中,军力对应的综合游标(指数)明显倾向蓝军一方,显示出蓝军军力强于红军的态势。判断:红军宜选择机动灵活战术,分敌击破。(如图所示)
红军←——————————♂——→蓝军
此图示的含义是:对等概念之间的初始对应力关系
(图二十三)
其三,在两军谋略对等的关系中,红军分敌击破蓝军奏效,军力对应的综合指数发生变化。蓝军部分军力退出演练,红军保持原有军力并获得增援。(如图所示)
红军←——♂——————————→蓝军
此图示的含义是:对等概念之间出现了变动的对应力关系
(图二十四)
辩证逻辑认为:既已确认的对等逻辑关系,两者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在动态演变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是竞争与对抗的对等关系,通过自我壮大和削弱对手,可改变作用力对比;如果是团队组织间的对等关系,通过调整双方的资源配置,可改变作用力对比;如果是宏观经济协调驱动的对等关系,通过信贷、税收、利率等多种收紧或放松两种手段,也可改变不相协调的作用力对比。
(2009年加注:为什么辩证逻辑的对等律不宜称之为“对称律”?因为,事物的对称性是自然法则,概念的形式定则在对等条件下的分立状态,主要表述的是逻辑规则。对等律作为逻辑规则的要义是:在拥有必然对应关系的两种事物之间,毫无疑问可客观包含至少具备一种对等分立条件的两个概念形式的相互组合。)
(2009年加注: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事物的对称性是普遍的、永恒的。其永恒性表现为:一种事物失去了与原有事物的对称性条件,它必然又与他物构成了新的对称性条件;绝对孤立和绝无对称条件的事物,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存在条件。但逻辑规则中的两个对等概念,则已经被概念限定了范围,即忽略了两种事物自然存在的多向对应关系,而在两个概念之间应所包含的事实上的对称条件,并非能经常保持,恒定不变。对等律是辩证逻辑规则有效运用的基础性规则,它同样存在着类于形式逻辑判断被概念形式限定范围的与自然法则广义逻辑内涵不相吻合的逻辑缺陷。但是,辩证逻辑的对等律、对应律、居中律三大定律是相互呼应的。对等律的缺陷,可在与它密切相关的第二大定律――对应律中得到克服。对应律与对等律相比不同之处,它强调的是同一个概念的多向对应关系的逻辑组合问题,它以对等律为基础,通过一对一的多向对应关系,可实现诸多概念相互间的多向对应组合和所有对应序列的全关联动态事实的逻辑推导。这就是辩证逻辑的先进性。)
(2009年加注: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相通之处在于,它们都要首先确认概念形式定则,不然不能依靠概念形式指定的判断方向使用各自的逻辑方法;两种逻辑的不相通之处在于,辩证逻辑主要判断两个对等概念之间的动态事实状态,形式逻辑则要服从单一的概念形式定则一贯到底。)
(2009年加注:对等律的逻辑基础规则主要顺从的是自然法则,它常常需要事物的普遍对称性来帮助其通过已知概念确认未知的对等概念,不过,在考虑逻辑规范时,逻辑名称一定要服从逻辑规则。比如,我们承认谈判双方磋商权力对等——可以谈,可以不谈;谈,就是相互依赖、就拥有谈判形式对等的稳定关系;不谈,也就失去了这种对等关系或组成了另一种对等概念。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即使双方已经进入平等磋商过程,其各自实力和相互影响力也并非对称和均衡,所以,如果讲谈判形式,那就只有“对等磋商”和“平等磋商”;如果讲辩证逻辑“二”组合的概念形式定则,也只有“对等律”才符合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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