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网:刘先明诉姬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法院网发布刘先明诉姬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刘先明诉姬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04 09:55:0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朝民初字第12294号
原告刘先明,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无业,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
被告姬涛,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区辛三路。
委托代理人王渝生,男,汉族,1952年5月13日出生,北京市司法局干部,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明与被告姬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刘先明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先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刘先明负担87.5元(已交纳)。
           
人民陪审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李小香
二OO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参考资料:
一、“六四”一审,泰格林纸集团又成关键!(节选)
姬涛曾于2007年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由于这次讲课中,姬涛抄袭了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中的“四细”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等核心内容,构成了侵权,本人于2009年3月2日起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
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姬涛的助理张先生对本人说:
在泰格林纸集团的精细化管理培训项目上,我们事先不知道大唐诚信与刘老师谈好了,要是知道的话,我们就不会去的。刘仁给我们说,已经与泰格林纸集团签订协议了,并发来修改后的讲课提纲。修改后的讲课提纲是在姬老师的讲课提纲中,增加了“六精”的内容,我们一看就知道是增加了刘老师讲课的内容,所以,我们没有答应;刘仁说这是泰格林纸集团的意见,于是,姬老师就与泰格林纸集团商量,说不能讲“六精”的内容,泰格林纸集团最后同意还按姬老师以前提供的讲课提纲讲课。
因为4月13日姬涛助理张先生提供了重要线索,而且表现了一种诚意,于是,本人让步同意和解,姬涛就其2007年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抄袭了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中的“四细”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等核心内容,向本人表示歉意,并赔偿n千元,本人撤诉。
 
二、国参网: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节选)
抄袭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抄袭是不规范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抄袭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讲,是一种破坏,抄袭是社会的一种恶性毒瘤,因此,对于抄袭,必须依法予以揭批和谴责。尤其是有一些教授、培训师,抄袭他人的作品,却恬不知耻、道貌岸然地在讲台上,给别人讲“诚信”、“规范”、“职业道德”,对于这类抄袭,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更严厉的揭批和谴责。
 
三、讲精细化管理的姬涛多次侵犯刘先明的著作权
 
四、不能让抄袭本人作品的王金升、姬涛“跑”了、“漏”了
 
五、吉林红石林业局删除有抄袭成分的讲课报道
 
六、感谢花红药业露出了姬涛的抄袭行迹!
 
七、广西高峰林场露出培训师姬涛的抄袭行迹!
 
八、厦门英斯捷顾问公司两露培训师姬涛的抄袭行迹
 
九、看苏州开元集团还能挺多久?